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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车事故致人死亡,司机高中宪被判缓刑

重型半挂车事故致人死亡,司机高中宪被判缓刑

时间:2024-10-24 17:54:24

  “在审理高中宪交通肇事案中,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责任?被告人高中宪的自首情节和赔偿行为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为何适用缓刑?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交通肇事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高中宪交通肇事案。2019年12月1日,高中宪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105国道上与横穿马路的王银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银立死亡。事故发生后,高中宪报警并自动投案,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法院认定高中宪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30刑初81号

  公诉机关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中宪,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汶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汶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田代生,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以汶检一部刑诉【202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中宪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开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中宪及指定辩护人田代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高中宪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重型自卸半挂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汶上县康驿镇工业园区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的王银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银立当场死亡,车辆、护栏损坏。经认定,高中宪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高中宪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办案民警自动投案。2019年12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中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中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中宪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汶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办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汶上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到条以及被告人高中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中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中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汶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

  被告人高中宪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中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总结】

  高中宪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事故后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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