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四)陪护费赔偿金额=有发票则按发票金额计算,若没有发票:成都市主城区院内120*陪护天数,院外100*陪护天数;周边地区院内100*陪护天数,院外80*陪护天数。(四川标准)
(五)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系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六)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七)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十一)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