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907390038
全国咨询热线:189-0739-0038
北京延庆借贷纠纷律师: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北京延庆借贷纠纷律师: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时间:2023-12-15 13:4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表示,那么就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你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表示,则必须承担保证责任。

  • 声明:本文来源于新邵律师事务所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管理员处理
  • 标签:   保证   责任   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