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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实践:冼顺彬非法狩猎案的法律制裁与预防

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实践:冼顺彬非法狩猎案的法律制裁与预防

时间:2024-10-29 17:40:53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冼顺彬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因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定罪。本案涉及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探讨以下问题:如何准确界定非法狩猎罪?冼顺彬的认罪认罚对其刑罚有何影响?判决中对于辩护意见的采纳与否体现了哪些法律考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狩猎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冼顺彬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冼顺彬于2020年3月12日晚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大桥桥下的林海渡口一带堤坝边,使用电筒照明、网杆、塑料桶等工具非法抓捕野生蛙类。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和29只野生蛙类活体。经鉴定,其中13只为沼蛙,7只为泽陆蛙,9只为黑眶蟾蜍,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冼顺彬自愿缴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900元。法院认为,冼顺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考虑到他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缴纳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因此从轻处罚。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刑初117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冼顺彬,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20]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顺彬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冼顺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3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冼顺彬为满足个人食欲,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大桥桥下的林海渡口一带堤坝边,使用电筒照明、网杆、塑料桶等工具非法抓捕野生蛙类。21时许,民警现场抓获被告人冼顺彬,并现场起获作案工具和29只野生蛙类活体。

  经广东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3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7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陆蛙属泽陆蛙,9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黑眶蟾蜍,沼蛙、泽陆蛙、黑眶蟾蜍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蛙类总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冼顺彬已自愿交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9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冼顺彬的供述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价值评估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承诺书、现金存款凭证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冼顺彬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蛙类29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顺彬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冼顺彬拘役二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冼顺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冼顺彬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2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捕猎、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顺德辖区范围内禁止捕猎、杀害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应保护的野生动物。经鉴定,起获的29只蛙类(其中13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7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陆蛙属泽陆蛙;9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蟾蜍属黑眶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三有”保护名录)中的规定沼蛙、泽陆蛙、黑眶蟾蜍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冼顺彬自愿缴纳了人民币2900元用于补救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前述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冼顺彬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蛙类29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冼顺彬犯非法狩猎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冼顺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冼顺彬缴纳了生态环境补偿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冼顺彬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起获的29只涉案蛙类由扣押机关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冼顺彬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冼顺彬为满足个人食欲,非法捕捉29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蛙类,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他自愿缴纳了2900元生态环境补偿金。该案反映了对国家保护动物资源的重视和对非法狩猎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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