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堂公司要求被告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被告和美医疗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以及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如何处理房屋占用费?保证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作用和界限是什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及其对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意义。”

【案情简介】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常春堂公司要求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占用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及七个月免租期租金。和美妇儿医院公司辩称其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常春堂公司未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并主张其已向常春堂公司腾退归还租赁房屋。经审理,法院认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及七个月免租期租金。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常春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决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附法院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民初1506号
原告: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厦门长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开元区工业园1号二层01室。
法定代表人:唐胜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添,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华,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第一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小营村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董事长。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春堂公司)与被告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医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春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添,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春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11015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每期租金应付之日起分别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2日为1536699.64元);2.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立即支付租赁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9月18日起按月租金1376971元的标准计至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7日为2753942元);3.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8261826元(按6个月租金计算);4.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支付七个月免租期租金9638797元;5.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腾退厦国土房证第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并将其交还常春堂公司;6.判令和美医疗公司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前述第一项至第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医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物范围、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等进行约定,并约定和美医疗公司须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实际运作经营的公司,该公司税收落户于租赁物所在街道,且于设立之日(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承继该合同项下和美医疗公司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届时常春堂公司、和美医疗公司与该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和美医疗公司承诺对该公司履行该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医疗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办理了租赁房屋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交接手续,后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3款进行变更,约定双方继续履行2017年1月18日《房屋租赁合同》等。2017年3月23日,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经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股东为郑世明、和美医疗公司。2017年6月20日,常春堂公司、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常春堂公司、和美医疗公司共同确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系和美医疗公司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设立的公司,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承继和美医疗公司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和美医疗公司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2018年9月2日,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向常春堂公司租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并对租赁期限、月租金及支付方式、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约定。2018年9月12日,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签订《确认函》,确认2017年1月18日《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于2018年9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解除,并对租金、和美医疗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等进行约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再次确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对租赁房屋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租赁房屋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手续全部由其负责办理,且不得以不能办理或者办理期限的长短为由主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9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及2018年9月12日《确认函》签订后,常春堂公司全面履行了出租方的合同义务,但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拖欠2019年1月18日起的租金,且于2019年9月16日向常春堂公司发送《告知函》,通知常春堂公司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等。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辩称,一、对8个月租金标准予以认可,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是因为常春堂公司没有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并非恶意不支付租金,未支付租金对常春堂公司造成的损失仅是银行利息的损失,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二、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不应承担占用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2019年9月16日发出解除通知后就已经撤离租赁房屋,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多次要求常春堂公司办理交接,但常春堂公司未予配合。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实际在2019年9月16日后已向常春堂公司腾退归还租赁房屋,2019年12月30日向常春堂公司归还所有钥匙,租赁房屋已由常春堂公司控制,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不应支付占用费。三、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不存在违约。常春堂公司遭受的损失只是租金利息损失。常春堂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七个月免租期租金的实际均为违约金性质,三项请求总和超过按租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的损失,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8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颁发厦国土房证第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权利人为常春堂公司,房地坐落为思明区××路××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批准土地用途为工业,房屋建筑面积为16635.04平方米。
2017年1月18日,出租方常春堂公司(甲方)与承租方和美医疗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物1、坐落:厦门市思明区××路××号。2、租赁物范围:厦国土房证第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所记载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等,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室、围墙内停车场及空地。3、租赁物性质及规划用途:租赁物范围内土地的使用用途为工业(仓储),房屋性质为工业厂房;根据厦府办[2014]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租赁房屋的用途可以临时申请变更为医疗用途。乙方对租赁物的权属情况及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依现状承租。第二条:租赁用途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医院经营之用,不得另作他用。2、甲方同意根据厦府办[2014]69号文规定将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并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着手申请,以尽快取得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且承担办理变更应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缴纳的年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与配合。3、甲、乙双方同意:(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如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手续无法办理完毕或者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了《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则本合同终止,各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退还乙方预交的房屋租金,乙方交回租赁房屋。(2)前述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后,若因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政策、规章及其相关规定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延期手续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乙方亦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其它约定1、乙方(或其子公司)须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实际运作经营的公司,该公司税收落户于租赁物所在街道,且于设立之日(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届时甲、乙双方与该子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乙方承诺:对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该合同同时对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房屋交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2017年2月22日,常春堂公司代表陈哲民与和美医疗公司代表黄亚聪签署《交接单》,载明常春堂公司向和美医疗公司交付《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2017年6月19日,出租方常春堂公司(甲方)与承租方和美医疗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乙方向甲方租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根据对《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如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手续无法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现该条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手续未能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但双方拟继续合作,双方拟对该条约定进行变更。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的办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终止2017年1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免租期仍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17日止。二、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予以配合。乙方已对办理该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的流程、结果进行了充分了解和预判,并自愿接受相应的后果(包括办理期限的长短、不准予临时变更等后果)。四、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以前述房屋租赁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手续无法办理或者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准予临时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决定书》为由,主张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否则视为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第3、4、6款款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
2017年6月20日,常春堂公司(甲方)、和美医疗公司(乙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鉴于:1、甲、乙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就乙方出租甲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北路286的房屋作为医院经营之用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第15.1款约定:乙方(或其子公司)须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实际运作经营的公司,该公司税收落户于租赁物所在街道,且于设立之日(取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届时甲、乙双方与该子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乙方承诺:对该公司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2、甲方、丙方共同确认:丙方系合同约定的‘乙方在租赁房屋所在地设立实际运作经营的公司。’为此,甲、乙、丙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丙方承继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丙方承继乙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乙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和承担的全部义务;乙方不再享有《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权利,也不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二、乙方对丙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丙方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务所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至2032年1月17日止。三、乙方原预付的租金708万元,视为丙方预付,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由甲、丙方之间自行结算。”
2018年9月2日,出租方常春堂公司(甲方)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租赁物1、坐落:厦门市思明区××路××号。2、租赁物范围:厦国土房证第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所记载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等,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室、围墙内停车场及空地。3、租赁物性质及规划用途:租赁物范围内土地的使用用途为工业(仓储),房屋性质为工业厂房;租赁房屋的用途拟申请变更为医疗用途。乙方对租赁物的权属情况及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依现状承租。第二条:租赁用途1、乙方租赁房屋作为医院经营之用,不得另作他用。2、甲方同意按规定将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乙方确认有关使用功能临时变更申请手续全部由其自行办理,且对有关变更申请的流程、结果进行了充分了解和预判,并自愿接受包括能否变更以及允许变更期限等相应后果;甲方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与配合,并承担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应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缴纳的、与办理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有关的年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其中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共七个月为免租期,甲方免收乙方租金,计租期自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计算。第四条:租金及其交付每月租金为1376971元,在租赁期限内均不调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的金额为4130913元,支付期限如下:1、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乙方应提前60天支付,即乙方应于当期计租期开始日之前60天支付当期租金。如:2018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的租金4130913元,乙方应于2017年11月18日之前付清,以此类推;双方确认,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的租金支付期限,以双方另行签署的确认函为准。2、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32年1月17日止,乙方应提前30天支付,即乙方应于当期计租期开始日之前30天支付当期租金。如: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的租金4130913元,乙方应于2020年6月18日之前付清,以此类推。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与当期支付金额对应的足额税务发票。第十一条:违约责任2、乙方应按期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本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乙方应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退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应按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费,同时,租赁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任由甲方处置。4、如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甲方损失。6、如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应依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向甲方补足七个月免租期的租金。”该合同同时对租赁物交付、合同解除等进行约定。
2018年9月12日,常春堂公司(甲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乙方)、和美医疗公司(丙方)签订《确认函》,载明:“鉴于:1、甲、丙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于2017年6月1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且甲、乙、丙三方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就租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屋及场地事宜达成一致。2、丙方向甲方支付了原合同项下预付租金708万元,甲方亦向乙、丙方交付了原合同项下租赁物。现甲、乙双方就原合同项下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屋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新合同”),为此,甲、乙、丙三方特确认如下:一、新合同生效之日,甲、乙、丙三方之间签订的前述原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即解除,对甲、乙、丙三方均不再产生拘束力,乙方、丙方无需就在原合同项下占有和使用厦门市思明区××路××号房屋及场地事宜向甲方支付租金。二、丙方原预付的租金708万元转作新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租金(合计8261826元,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第三期租金支付时间由2018年5月18日前调整为2018年9月12日之前;第四期租金支付时间由2018年8月18日前调整为2018年9月12日之前;甲方无需再向乙方交付新合同项下租赁物,乙方确认:新合同项下租赁物已完整向其支付,原交付行为对其产生效力。三、丙方自愿为乙方履行新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至2032年12月31日止。四、三方再次确认:乙方对新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租赁物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办理,且乙方不得以不能办理或者办理期限的长短为由,主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9月16日,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向常春堂公司邮寄《告知函》,载明:“截至本告知函出具之日,我司已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贵司支付了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租金16523652元(我司自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占用标的房屋的期间为免租期,无需支付租金)。现因政策一直未支持项目落地,我司业务需调整,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我司特向贵司告知如下:1.我司拟于本告知函发出之日终止与贵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尽快与贵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我司房租支付至解除日;2.我司将于2019年9月20日前交还标的房屋,尚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后续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在《房屋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中予以明确。基于以上,烦请贵司相应安排《房屋租赁合同之解除协议》的签署流程及标的房屋腾退交接手续,如需任何协助,请随时联系我司。”常春堂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收到该邮件。
本案诉讼过程中,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与常春堂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就租赁房屋办理交接手续,确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向常春堂公司交付《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
另查明,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颁布厦府办[2014]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7年6月15日颁布厦府办[2017]2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废止前述厦府办[2014]69号文。
本院认为,常春堂公司、和美妇儿医院公司2018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常春堂公司、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2018年9月12日签订的《确认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作为承租人,应依约向常春堂公司支付租金。和美妇儿医院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常春堂公司邮寄的《告知函》确认其仅支付2018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的租金16523652元,并明确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常春堂公司庭审陈述租赁合同因和美妇儿医院公司违约解除而于常春堂公司2019年9月18日收到《告知函》之日起解除,故常春堂公司请求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376971元为标准,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2018年9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的约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以每月租金1376971元为标准,提前60天支付每三个月的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和美妇儿医院应于2018年11月18日前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的租金,于2019年2月16日前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的租金,于2019年5月18日前支付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因此,和美妇儿医院应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的租金11015768元(1376971×8)。和美妇儿医院应支付的逾期支付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4月17日租金的违约金以41309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2019年4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租金的违约金以413091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2月17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支付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租金的违约金以275394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19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上述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共计2869607.57元(详见附件一)。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抗辩违约金标准过高,常春堂公司遭受的仅为租金利息损失,请求予以调整。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上述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共计656932.12元(详见附件二)。常春堂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2869607.57元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利息损失30%的标准,本院以利息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承担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854011.76元(656932.12×1.3)。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向常春堂公司腾空、交还租赁房屋。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主张其2019年9月16日后向常春堂公司腾退归还租赁房屋,2019年12月30日向常春堂公司归还所有钥匙,租赁房屋已由常春堂公司控制,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方与常春堂公司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故常春堂公司请求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以合同约定的月租金1376971元为标准,支付2019年9月18日至租赁房屋交还之日之的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支付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的房屋占用费11566556.40元(1376971×8.4)。
当事人的签约过程体现和美医疗公司自2017年1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起即知悉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为工业用途、租赁房屋为工业厂房、租赁房屋拟作为医院经营之用。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主张其因常春堂公司承诺租赁房屋可以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才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才了解到[2014]69号文已被废止,但[2014]69号文2017年6月15日被废止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于2018年9月2日与常春堂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土地性质、租赁房屋性质、拟申请变更为医疗用途予以明确的基础上,确认其自愿按该状态承租房屋,并愿意自行办理租赁房屋使用功能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申请手续,自愿接受包括能否变更及允许变更期限等相应后果,此后在2018年9月12日《确认函》中再次确认其负责办理租赁房屋临时变更为医疗用途的手续,且不得以不能办理或者办理期限的长短为由主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否则视为其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美妇儿医院公司2019年9月16日向常春堂公司邮寄的《告知函》载明其因政策未支持项目落地、其业务调整所需,拟终止租赁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018年9月2日《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如无故单方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补足七个月免租期的租金。故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8261826元(1376971×6)、补足七个月免租期租金9638797元(1376971×7)。《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补足七个月免租期租金的前提条件是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该行为并不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请求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七个月免租期租金参照利息损失予以调整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9月12日《确认函》载明和美医疗公司自愿为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支付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常春堂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保证期间至2032年12月31日止。故和美医疗公司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房屋占用费、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已于庭审中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已向常春堂公司交付《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屋及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常春堂公司请求判令和美妇儿医院公司腾退、交还厦国土房证第0××0号《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记载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路××号的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所有建筑、设施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常春堂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的租金11015768元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854011.76元;
二、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11566556.40元;
三、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8261826元;
四、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七个月免租期租金9638797元;
五、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35元,由厦门常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8172元,厦门和美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和美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结】
常春堂公司与和美妇儿医院公司、和美医疗公司就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和美妇儿医院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房屋占用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金、七个月免租期租金等,和美医疗公司对和美妇儿医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