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伟、陈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两被告人因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电气产品,被定罪。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共同犯罪认定及缓刑适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如何区分?法院为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伟、陈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陈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两被告人在2019年3月至8月期间,未经授权通过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电气产品,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案发后被抓获,并查获价值5000余元的假冒产品。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并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故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附法院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2刑初53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伟,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文化,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燕,女,1994年1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网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二部刑诉〔2020〕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陈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陈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周伟、陈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通过淘宝网“低压电气厂家批发”、“弘泰低压电气”店铺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继电器,销售金额20余万元。
2019年8月15日16时20分许,民警在浙江省乐清市附近抓获被告人周伟、陈燕,并查获标有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等产品280余个(货值金额5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陈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燕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烨孝、汤传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伟、陈燕的供述与辩解,假冒施耐德继电器照片,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证明、淘宝订单截图、民事和解协议、和解书等,淘宝店铺销售数据光盘,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人口信息单、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伟、陈燕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标有施耐德商标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等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被告人周伟、陈燕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陈燕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伟、陈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并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施耐德”品牌的交流接触器、断路器、标签、包装箱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周伟和陈燕在淘宝网店销售假冒“施耐德”品牌电气产品,销售金额2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各处罚金十五万元,并与商标权利人达成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