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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医疗事故]

以案释法 | 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医疗事故]

时间:2025-02-05 10:05:45

  原创 事故办 上海卫生健康监督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该条例也规范了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审核职责。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工作中,投诉鉴定相关问题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职责及审核范围不甚了解。本期,小编试以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告知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案为例,浅析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职责。   【基本案情】   张某的母亲李某于2011年10月被诊断为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2018年9月10日,李某在某医院治疗期间去世。张某遂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移交某区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该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张某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同首次鉴定。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参加该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了书面审核,发出了《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张某对《告知书》作出的告知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告知。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处理告知。张某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理告知及行政复议决定。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张某申请。   【行政复议解析】   针对申请人(张某)认为被申请人(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尽到审核义务和责任的观点,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均符合规定。认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审核责任,其据此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行政诉讼解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   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校的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收到原告(张某)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   上诉人的上诉请
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被诉告知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原审所作判决理由正确,予以确认。   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   原告(张某)认为鉴定组组成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规定,并无不当。被告(复议机关)作行政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法理评析】   在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工作中,投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屡见不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法定依据,是正确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基础。只有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合法,才能保证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为有限审核,即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并不过多涉及专业实体内容。争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分析、责任程度认定等,则属于同行评价范畴。当事人如不服首次鉴定结论的,可通过申请再次鉴定获得权利救济。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本案例全文已于2024年4月25日刊登在《健康报》第七版“健康与法”“医疗安全典型案例集”专栏)   供稿:万里涛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正确认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审核》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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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医疗事故   行政   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