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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

浙江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

时间:2024-11-26 12:30:05

  浙江医疗事故计算方式

  一、浙江省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7565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4511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483元;

  6、上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

  7、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80806元

  (2)采矿业99510元

  (3)制造业97735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68584元

  (5)建筑业75792元

  (6)批发和零售业120042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1968元

  (8)住宿和餐饮业61543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57631元

  (10)金融业175773元

  (11)房地产业106292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7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4772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81802元

  (16)教育151272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79535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8718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77553元

  二、宁波市统计局公布数据:

  1、上年度宁波市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

  2、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3、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487元;

  4、上年度宁波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47916元;

  5、上年度宁波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9514元;

  6、上年度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1286元;

  三、浙江省医疗事故赔偿计算方式: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住院护理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为 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即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4.交通费

  (1)同城就医

  交通费=3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

  (2)外地就医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

  营养费=30元/天×住院天数

  7.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一般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残疾赔偿金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总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器具配制次数;

  (3)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 (适用于义肢)=义肢价格×年维修费率×(赔偿年限一器具配制次数 );

  (4)器具配制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得出的商有余数时,更换次数为商的整数值+1)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5岁之间

  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一般地区(宁波除外):按浙江省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浙江省宁波地区:按宁波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2)被扶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3)被扶养人在60-75周岁之间,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4)被扶养人在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计算时不包含该系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13.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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