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修正案九》中已经将那种比较严重的行为入刑了,而现在要是再遇到方面的,建议能够冷静下来处理,当然此时也是通过途径来解决纠纷的。那究竟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病员及其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途径有哪些
发生医疗事故时,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患方有权要求复印和复制资料;对其他病历资料或的封存和启封,患方应当在场;对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应按照条例关于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协商,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法院已经调解或判决的,执行调解或判决的标准。
上述三种途径是对患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中权利的充分尊重,患方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在对医疗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这样只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纠纷也得不到较好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