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肺栓塞医疗事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梁,,在位于,,市番禺区,,村篮球场内打篮球。尧某买菜回家途中,从该篮球场通过,在走至篮底位置时被跃起投篮的梁,,撞倒在地。尧某随即被送往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梁,,对许,,等五人因尧某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
尧某的治疗经过如下:
一、尧某于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号:137782)
住院时间: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12日。
主诉: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
现病史:缘患者于1小时前不慎摔伤,即感左髋部疼痛难忍,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不能行走,伴胸部疼痛,无昏迷,无头晕头痛呕吐,无肢体麻木,无心悸、胸闷等不适。现在送到我院急诊就诊,查X光提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现收入我科进一步治疗,患者轮椅送入院。
入院体检:T:36.5℃,BP:80次/分,R:20次/分,BP:126/76mmHg,发育正常,营养中等,被动体位,急性面容,表情痛苦,神志清,查体合作。头颅五官端正,眼睑无浮肿。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瞳孔左侧大小2.5mm,对光反射灵敏,右侧大小2.5mm,对光反射灵敏。左下肢稍外展外旋畸形,左髋部压痛,活动受限,左下肢纵轴叩痛阳性,左足趾血运尚可,活动良好。
辅助检查:2019年9月7日第二人民医院DR: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入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
诊疗经过: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于9月1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术中顺利。患者术后予以心电监护密切观察生命体征;注意患肢末梢血运、感觉和活动情况;留置尿管。于9月12日17:02患者突发昏迷,呼之不应,血压、血氧无法测出,查体颈动脉无法触及,心音微弱,双肺呼吸音微弱。急请麻醉科、心内科急会诊,并汇报二线范建文副主任医师,立即予以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肾上腺升压、补液等处理。患者气管插管成功后生命体征血压96/52mmHg、心率:110次/分、血压饱和度:50%。建议转ICU上呼吸机,经家属同意后ICU继续治疗。根据抽血结果,急查血生化提示低钾、低钠低氯、低钙,存在电解质紊乱情况;查心电图未见明显ST段改变,心肌酶示肌钙蛋白I阴性,暂不支持急性心肌梗死。查D-二聚体升高,不能排除急性肺栓塞可能。查血常规提示血白细胞及中性比、超敏CRP升高,双肺可闻及较多痰鸣音,考虑有肺部感染。患者心跳、呼吸骤停病因尚未明确,与患者家属告知病情,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再次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建议患者家属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家属经商量后同意转,,医院,并告知家属转院途中风险,家属表示知晓,后果自负,予签字转院。
部分病程记录:
2019年9月11日10:40范,,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术后1天患者精神状况一般,诉左髋部伤口疼痛明显减轻,无发热,左足趾活动基本正常。体查:血压130/80mmHg,血氧饱和度96%,左髋部伤口稍红肿,渗血少许,无脓性渗液,肢端血运良好,局部感觉稍麻木。范建文副主任医师查房,指示今天予伤口换药,复查X光,了解骨折术后情况,继续低流量吸氧,心电监护观察生命体征,复查血常规血生化情况,予卧床休息补液对症治疗。
2019年9月12日9:43术后2天,患者精神一般,诉左髋部伤口疼痛明显好转,偶有胸闷,无发热畏寒,左足趾活动基本正常。体查:血压120/66mmHg,血氧饱和度92%,左髋部伤口稍红肿,渗血少许,无脓性渗液,肢端血运良好,局部感觉稍麻木。今天继续低流量吸氧,心电监护观察生命体征,予异丙托溴铵溶液250ug、布地奈德雾化混悬液2ml氧化雾化bid,予复查左髋部X光,观察病情。
2019年9月12日17:10重症医学科会诊记录:转述重症医学科会诊: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查体:双侧瞳孔直径1.5mm,对光反射迟钝。神志不清,颈静脉无怒张,双肺未闻及啰音,心率105次/分,律齐,未闻及杂音,腹平软,无包块,心电监护:SP0292%,BP:112/82mmHg,HR108次/分。完善下列检查以排除心肺疾病可能。建议:呼吸机辅助通气,维持生命体征;完善心电图,心三联,血气分析检查,完善D-二聚体。必要时完善CTA检查,必要时与我科联系。遵重症医学科会诊予以相应处置。
2019年9月12日18:00抢救记录:今日17:02患者呼之不应,急到床旁,患者呼之不应,查体:双侧瞳孔直径1.5mm,对光反射迟钝,神志不清,血压、血氧无法测出,颈动脉无法触及,颈静脉无怒张,双肺未闻及啰音,腹平软,无包块。处置:急请麻醉科、心内科、重症医学科会诊,急予以心肺复苏,心电监护,吸氧,补液,肾上腺素静脉注射,并汇报二线范建文副主任医师。患者插管成功后血压96/52mmHg,心率:110次/分,血氧饱和度:50%。根据范建文副主任医师指示上呼吸机,根据会诊意见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
出院诊断:①急性肺栓塞待排;②电解质紊乱(低钾、低钠、低氯、低钙);③左股骨粗隆间骨折;④轻度贫血;⑤鼻咽癌;⑥腰椎退行性改变;⑦肺部感染。
二、尧某于,,中医药大学,,医院住院病历及死亡记录(住院号:277089)
住院时间: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7日。
入院诊断:①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②缺氧缺血性脑病;③肺栓塞未提及急性肺源性心脏病?④支气管扩张(症);⑤肺部感染;⑥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内固定术后);⑦鼻咽恶性肿瘤(放化疗后);⑧电解质代谢紊乱;⑨中度贫血。
入院原因:
家属代诉:缘患者2019年9月7日外伤致跌倒,出现左侧髋部疼痛,伴左侧关节活动障碍,随至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检查示:DR: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于9月1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手术,术程顺利。9月12日17:02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血压、血氧测不出,颈动脉无法触及,立即予心电监护、胸外按压、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补液、肾上腺素静推等治疗,约10min后患者心率恢复,血压、血氧可测出。医师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危重,随时有呼吸心跳再次骤停等危险,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遂至我院急诊就诊症见昏迷状、间断可见四肢抽搐、持续时间1-3s,完善相关检查,头颅CT+胸部CTA,阅片可见双肺侧支肺栓塞,予呼吸机辅助通气、抗癫痫、纠正电解质紊乱等治疗。考虑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存在死亡可能,为求进一步治疗,遂拟“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由急诊收入我科。
住院经过:入院后予重症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营养神经、抗癫痫、补液扩容升压、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患者神志深昏迷,严重电解质紊乱,逐渐出现尿多、血压低,予对症扩容补液、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经营养神经、抗癫痫、维持脑灌注、控制体温等治疗后患者意识仍无明显改善。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患者有支气管扩张并肺部感染,且无咳嗽反射,予抗感染治疗,多次行纤支镜治疗,2019年9月23日复查床边胸片:考虑双肺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对比2019年9月17日床旁片,左上肺病变范围较前增大。患者自主呼吸弱,呼吸机参数高,无法脱离呼吸机。患者尿多,血压逐渐降低,有中枢性循环衰竭的趋势,经补液扩容升压治疗后血压尚可维持。9月27日上午患者血压进行性下降,快速补液、去甲肾上调仍难以维持血压,伴血氧下降,予加强气道管理及调整呼吸机参数,患者血压仍难以维持。9月27日12:50患者心率开始明显下降,血压血氧测不出,即予胸外按压及静推肾上腺素,13:15心率为0次,血压血氧仍测不出,继续心肺复苏,坚持至13:45患者心率仍为0,血压、血氧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行心电图呈一直线,宣告临床死亡。家属对死亡无异议,不同意尸检。
辅助检查:
2019年9月12日CT(影像号:0475795):肺动脉CTA:左肺下叶背段、右肺中叶外基底段部分分支栓塞。胸、腹主动脉CTA未见明显异常。头颅CT未见明显异常。双肺下叶支气管扩张并双肺多发感染,右肺上叶尖后段陈旧××变。双侧胸腔少量积液。
2019年9月13日彩超:左下肢胫前、胫后静脉实性低回声,考虑血栓形成可能。
死亡诊断:①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②缺氧缺血性脑病;③肺栓塞未提及急性肺源性心脏病?④支气管扩张(症);⑤肺部感染;⑥股骨粗隆间骨折(左侧,内固定术后);⑦鼻咽恶性肿瘤(放化疗后);⑧电解质代谢紊乱;⑨中度贫血;⑩甲状腺功能减退。
一审诉讼过程中,许,,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6月2日,,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大法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Y1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本医案做如下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尧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及死因鉴定,但病历资料较为完善,具备进行死因推断的基础。向医患双方说明死因推断的风险,双方均表示理解和接受风险并签署死因推断告知同意书。
深静脉血栓(DVT)形成,系血液在深静脉内不正常地凝结,属静脉回流障碍性疾病;常见于下肢骨科大手术后,是肺栓塞的栓子主要来源。根据下肢深静脉血栓栓塞的部位可分为小腿和近端深静脉血栓,位于腘静脉内或以上部位的血栓称为近端深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PE):系指来自静脉系统或右心的血栓阻塞肺动脉或其分支所致的疾病,通常所称肺栓塞指肺血栓栓塞症。肺栓塞造成血流动力学不稳定,即休克状态,称为大块肺栓塞或急性肺栓塞。深静脉血栓和肺血栓栓塞症为静脉血栓栓塞症(VTE)的两种类型,二者总称为静脉血栓栓塞症,是同一疾病病程的两个不同阶段。急性肺栓塞临床表现:①症状:肺栓塞的临床表现缺乏特征性,只有极少数病人有明显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胸痛、咯血、呼吸困难、干咳、惊恐等,其症状的程度与其急慢性及栓塞的范围有一定关系。少量和小支的肺栓塞可不引起肺循环功能改变。大块血栓栓塞肺动脉或其主要分支者可引起急性右室扩张、衰竭(急性肺心病)以至死亡。②体征:急性肺栓塞常见低热,呼吸急促,心率加快,发绀,颈部静脉曲张,还可有肺部干湿啰音及肺血管杂音等。CT及MRI可显示左右肺动脉及其分支的血栓。
根据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尧某,男,59岁,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到医方就诊,X线提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9年9月1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2019年9月12日17:02突发昏迷,呼之不应,血压、血氧无法测出,查体颈动脉无法触及,心音微弱,双肺呼吸音微弱。经抢救后转,,中医药大学,,医院继续治疗,下肢彩超示:左下肢胫前、胫后静脉实性低回声,考虑血栓形成可能。肺动脉CTA:左肺下叶背段、右肺中叶外基底段部分分支栓塞。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9月27日死亡。被鉴定人尧某符合因急性肺栓塞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综上所述,根据病史及依据目前医学科学的认知综合分析,考虑被鉴定人尧某在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因急性肺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股骨转子间骨折又称股骨粗隆间骨折,约占全身骨折1.4%。X线摄片可确诊,可根据X线片进行分型。对年龄较高,不能耐受长期卧床患者,近年来多主张手术治疗,目的是让患者早期恢复活动,降低并发症和死亡率。适用于稳定或不稳定性骨折,年龄较大,无明显手术禁忌的患者。髓内固定的优点是手术时间短、创伤小(允许微创)、出血量少、减少了对骨折环境的破坏,感染率低、骨折延迟愈合及不愈合率低。
根据鉴定材料,被鉴定人尧某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到医方就诊,查体:左下肢稍外展外旋畸形,左髋部压痛,活动受限,左下肢纵轴叩痛阳性。X线提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鉴定人有手术指征,完善相关检查后于2019年9月10日行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医方以上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
3.对接受骨科大手术患者需常规进行静脉血栓预防。预防方法包括基本预防、物理预防和药物预防。基本预防措施:⑴手术操作规范,减少静脉内膜损伤;⑵正确使用止血带;⑶术后抬高患肢,促进静脉回流;⑷注重预防静脉血栓知识宣教,指导早期康复锻炼;⑸围手术期适度补液,避免血液浓缩。物理预防措施:足底静脉泵、间歇充气加压装置及梯度压力弹力袜等,利用压力促使下肢静脉血流加速,减少血液瘀滞,降低术后下肢DVT形成的风险,且不增加肺栓塞事件的发生率。VET风险分度中、高危患者,推荐与药物预防联合应用。单独使用物理预防仅适用于合并凝血异常疾病、有高危出血风险的患者;待出血风险降低后,仍建议与药物预防联合应用。应用前宜常规筛查禁忌。髋部骨折手术药物预防的具体方法:⑴伤后12小时内手术患者:①术后12小时(硬膜外腔导管拔除后4小时)皮下给予常规剂量低分子肝素。②磺达肝癸钠2.5mg,术后6-24小时皮下注射。⑵延迟手术患者:自入院之日开始综合预防。①术前12小时停用低分子肝素。②磺达肝癸钠半衰期长,不建议术前使用。③若术前已用药物抗凝,则手术应尽量避免硬膜外麻醉。④术后预防用药同伤后12小时内开始手术者。骨科大手术围手术期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发期是术后24小时内,所以预防应尽早进行。对VET高危患者应采用基本、物理和药物预防联合应用的综合措施。按上述建议使用后,仍有可能发生DVT和PTE。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请有关科室会诊,及时诊断和治疗。
根据鉴定材料,医方在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①术前未作双下肢彩超,术前讨论亦未提及有关栓塞的注意点,对VTE的风险评估不足。②被鉴定人为延迟手术的VET高危患者,未见采用物理和药物预防联合应用的综合措施。③髋部骨折手术后采用硬膜外镇痛泵,而不用静脉镇痛泵,影响抗凝药物的应用。④被鉴定人术后血氧饱和度最低降至91%,在吸氧状态下维持在95%左右,诉胸闷、心悸,医方未考虑到被鉴定人肺部感染或栓塞,未进一步检查确诊。以上提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
综上所述,考虑被鉴定人尧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后,因急性肺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医方第二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尧某的诊疗过程中,对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不足,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被鉴定人本身存在VTE的高危因素,按指南使用综合措施预防,仍有可能发生DVT和PTE,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属同等因素。依据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参照《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4.5.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的过错参与度理论值为41-60%。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预知性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等客观事实,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50%左右。
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第二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尧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许,,支付鉴定费14200元。
第二人民医院确认许,,因尧某死亡造成的如下损失:医疗费134532.18元、死亡赔偿金343360元、丧葬费29129元。
一审法院认为,尧某因遭受人身损害到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于治疗过程中死亡。许,,等五人已申请对第二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尧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关于第二人民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
,,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根据全部鉴定材料,依据现有医学基本知识、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等理论以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结合专家会诊意见,综合分析、评价医方的诊断治疗全过程而作出的中大法鉴中心[2020]医鉴字第Y12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该鉴定意见对涉案诊疗行为在医学上的专业问题已作了必要的分析和说明,足以为本案判断第二人民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和原因力大小等问题提供医学专业依据;虽然第二人民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意见。该鉴定中心作出关于第二人民医院对尧某诊疗过程中,对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不足,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过错行为与尧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属同等因素,建议本例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50%左右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本案中,导致尧某死亡的侵权行为有梁,,的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梁,,与第二人民医院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以及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在造成患者尧某死亡所占原因力大小,酌定第二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因患者尧某死亡造成许,,如下损失:(一)医疗费134532.1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尧某住院21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0元,许,,仅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予以准许。(三)住院期间护理费3150元。按一般护工每日护理工资150元计算尧某住院21天护理费为3150元。(四)交通费1500元。尧某住院期间护理人员需支出交通费、尧某去世后其家属办理其丧葬事宜需支出交通费,许,,主张交通费1500元合理,予以支持。(五)死亡赔偿金343360元。(六)丧葬费29129元。(七)鉴定费14200元。上述七项合计527871.18元,由第二人民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即263935.59元。考虑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大小以及尧某的不幸离世给其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理,予以支持。综上,第二人民医院应赔偿许,,293935.59元。
判决:
一、第二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93935.59元给许,,;二、驳回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由许,,负担3701元,第二人民医院负担5709元。
经二审审查,许,,与梁,,、,,市番禺区,,村民委员会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案号为(2019)粤0113民初13978号,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前述案件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尧某于2019年9月7日因梁,,冲撞摔倒与其于2019年9月27日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广东,,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外伤因素已构成死亡的辅因,根据原因力大小,参照粤鉴协[2018]31号4.5损伤与原有伤、病关系分析处理原则第4款并结合实际情况评定损伤参与度为21%-40%为宜。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而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21)粤01民终4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二人民医院对于患者尧某死亡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第二人民医院诊疗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本案涉及对临床医学诊疗行为的评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上述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事项说明内容完备,分析详细,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故一审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认定其证明力并无不当。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认定,医方在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以下不足:①术前未作双下肢彩超,术前讨论亦未提及有关栓塞的注意点,对VTE的风险评估不足;②被鉴定人为延迟手术的VET高危患者,未见采用物理和药物预防联合应用的综合措施;③髋部骨折手术后采用硬膜外镇痛泵,而不用静脉镇痛泵,影响抗凝药物的应用;④被鉴定人术后血氧饱和度最低降至91%,在吸氧状态下维持在95%左右,诉胸闷、心悸,医方未考虑到被鉴定人肺部感染或栓塞,未进一步检查确诊,以上提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经审查,第二人民医院上诉提出异议的理据不充分,对其认为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方过错责任比例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第二人民医院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条第二款亦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尧某在回家途中被正在打篮球的梁,,撞倒受伤,被送往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于治疗过程中死亡。经委托鉴定,梁,,冲撞造成的外伤因素构成死亡的辅因,损伤参与度为21%-40%。生效判决认定梁,,应承担30%的责任,因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由其监护人即梁鉴禧、高杨轩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认定第二人民医院对尧某诊疗过程中,对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不足,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为50%。综上可见,尧某被撞倒受伤继而死亡的损害后果是由梁,,的冲撞行为及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过失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本案应根据各方在事故中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确定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对第二人民医院诊疗过错行为的鉴定是在患者已受伤到该院就诊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意见书并未反映出梁,,所造成外伤因素的影响,现第二人民医院上诉提出应在同一个100%责任比例体系中,由各方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梁,,的侵权责任比例、第二人民医院诊疗过错以及患者尧某在受伤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与自身体质因素,本院确定第二人民医院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另一审计算得出许,,等五人的各项损失合计527871.18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故第二人民医院本案应承担35%赔偿责任即184755元。此外,本院酌情确定第二人民医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214755元。
综上所述,第二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3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应向许,,赔偿款项214755元;
骨折后肺栓塞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