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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刑事公诉案件律师: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北京怀柔刑事公诉案件律师: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时间:2023-12-26 17:28:40

审查适用条件,刑事和解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案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由于该类犯罪侵害的主要是个体法益而非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既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也不至于对国家刑罚权的运作产生不良影响。

2、适用于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该类过失犯罪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与故意犯罪相比,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抗较小,适用该程序,也容易得到社会认可。

原则上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公诉案件不宜适用和解方式予以处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人主动认罪的可能性甚微,以和解来换取刑罚的折扣无疑会极大地损害公共利益。虽然恢复性司法模式在实践中已有所展开,但是惩罚性司法模式仍旧是惩罚犯罪分子的主要方式,因为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不能用和解替代司法程序,防止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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