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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人身损害]

时间:2024-06-28 08:51:21

  一、法定的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标准

  一、法定的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标准

  三、赔偿金额(以浙江省为例,不含宁波)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年度统计调查结果,2021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668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9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7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415元。

  又根据2021年9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浙高法明传〔2021〕158号):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故2022年,浙江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宁波)死亡赔偿金为:

  68487×20=136974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基数为:42193元

  香港演唱会事故初步调查原因:系连接大屏幕的一条钢索断裂

  香港特区政府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杨润雄7月29日表示,红磡香港体育馆28日晚在举办演唱会期间发生的事故,涉及一块由两条钢索相连的大屏幕,初步了解事故原因为其中一条钢索断裂。

  杨润雄表示,特区政府非常关注事件,将由康文署成立小组,联同机电工程署及劳工处等相关部门,寻找专家协助找出事故成因,并给出建议,包括制度上及未来工作安排的改善措施等。红磡香港体育馆在28日晚举办演唱会期间发生事故,两名舞蹈演员被高处跌下的电视屏幕击中倒地,后被立即送往医院,一人情况严重,另一人情况稳定。

  7月28日晚,红磡香港体育馆在举办演唱会期间发生事故,两名舞蹈演员被高处跌下的电视屏幕击中倒地,后被立即送往医院,其中一人伤势较重。香港特区政府立即要求中断演唱会,并调查演出事故,指示演唱会要暂停举行,直至舞台结构证实安全。

  据港媒报道,约22时30分,两名歌手合唱时与大批舞蹈员走到小舞台,此时台中央上方的电子屏幕突然跌落,砸中舞蹈演员李启言和张梓峯。有现场观众称,当时其他人尝试搬走电子屏幕,但没有成功。

  警方表示,两名伤者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救治,送医时清醒。据“东网”报道,李启言头部及颈椎受伤,伤势严重;张梓峯盆骨及颈椎受伤,情况稳定;现场还有3名观众目睹事故后感到不适,也需送医院。
△事故现场

  28日晚,香港特首李家超表示:“我对事故感到震惊。我向伤者致以慰问,希望他们早日康复。我已联络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指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联同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事件,并检视同类表演活动的安全要求,以保障表演者、工作人员及公众安全。”

  特区政府文体旅局局长杨润雄表示非常关注事件,并已要求康文署成立一个由助理署长统筹的小组,联同劳工处及有关人士调查意外成因以及做跟进工作。他对意外伤者表示慰问,希望他们能早日康复。由于该起意外,特区政府已指示演唱会暂停举行,直至舞台结构证实安全。
△坠落后的大屏幕

  据悉,上述男团25日起连续四天在红馆举办演唱会,第一天和第二天都曾发生过意外。康文署、劳工处27日曾就近日发生的舞台事件联络演唱会主办机构,并要求其检视情况并进行改善。(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

  昨天有一张FB的截图,某些渠道给出的消息称伤者入院时“意识清醒”

  但,视频显示受伤者是两人,其中一人头部被直接砸中,LED和舞台地面造成直接挤压,从模糊不清的视频上看,头已经扁了。
伤者头部看似被LED和舞台地面挤压变形

  另外,在第一名伤者被砸伤后,他在舞台上的伙伴没有第一时间逃跑,反而第一时间近乎本能地冲向朋友,希望扶住下落的屏幕希望保护队友,不幸被落地的LED屏幕彻底压在下面:

  砸中头部的伤者姑且称为伤者A(据消息称名叫李启言),而后被整体砸中的称为伤者B。根据FB截图所称的伤者入院时“清醒”、“脊柱和骨盆骨折”大概率说的是伤者B,而伤者A则可能对应“昏迷指数三级”。

  伤者B大概率是全身多处骨折,最可能涉及脊柱、骨盆、肋骨,因为视频模糊,看不出是否涉及四肢骨。但仅仅是脊柱骨折和骨盆骨折就已经非常凶险了。首先,脊柱骨折可能造成脊髓损伤,有可能造成截瘫。骨盆骨折则是会让每一个急诊科医生吓出一身冷汗的外科急症。

  骨盆前方有大量静脉丛血管,骨头的断茬可以轻松刺破这些血管,造成大出血。因为盆腔空间相对不小,而且血肿还可以沿着腹膜后间隙向腹腔扩张,所以腹膜后的血肿可以非常巨大,内出血量可以轻松达到1升,很容易出现出血性休克。
骨盆骨折引起的腹膜后血肿

  即便是伤者B入院时清醒,也不敢掉以轻心,骨盆骨折和腹膜后血肿处理起来也并不轻松,更何况还合并了脊柱骨折,恐怕是脊柱外科、创伤骨科、麻醉科、泌尿外科、重症医学科联合会诊。

  而伤者A则更加严重,这里的昏迷指数是常用临床医学指数之一,只要是指数就没有X度,而是单纯的数字,比如体重指数、昏迷指数、休克指数、新生儿Apgar评分等。这里的昏迷指数(coma scale),数值越大越轻微,数值越小越说明严重:
格拉斯哥昏迷指数(Glasgow Coma Scale、GCS)

  这个指数评价患者的眼部是否睁开、语言和肢体运动三个维度,反应越差得分越低,所以如果三个维度都没有反应,就是3分,而正常人是满分15分。

  虽然从事后的现场照片看,LED屏幕撞到伤者A头部的部分发生了少量的坍缩,但毕竟是600公斤重的物体,从理性的角度看,真的对伤者A是否能够逢凶化吉抱有悲观看法。倒是伤者B出现的所有损伤,结合入院时的“清醒”状态,结合当地比较好的医疗条件,应该有可能至少捡回一条命。

  但是从感性上说,还是希望奇迹发生,两位都能够顺利挺过难关,逢凶化吉。

  参考一下上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摇滚乐队范海伦乐队是如何做的:

  摇滚迷们会听说过范海伦乐队有个著名的“M&M's巧克力豆”这个梗。传说这个乐队耍大牌,每次演出时都有一个无厘头的要求:乐队后台要准备M&M's巧克力豆,众所周知M&M's巧克力豆是有随机各种颜色的,但乐队在合同中要求不能有棕色的。

  这确实是真的。有一次在某地巡演时他们在后台发现碗里有棕色的M&M's巧克力豆,立时大发雷霆,愤怒之下砸了化装间。于是落下了一个“耍大牌”的口碑。很长一段时间里乐队对此不做辩解。

  直到多年以后,主唱才谈及为什么这么做。

  范海伦乐队是当时非常火爆的乐队,最忙的时候一年要巡演100多场,而他们在演出时所用到的各种设备非常多,对舞台的多方面参数都有特定的要求,所以每一场的舞台搭建如果出问题都可能是大问题。每到一个新地方,就由当地的主办方临时布置舞台。乐队虽然每次都与主办方签定的合同里明确说明了各种技术要求,但很难保证主办方真的按要求做了,乐队成员也不可能亲自去监督检查。其实每次对于演出的准备,合同里都有很明确的要求,一条条都写在里面,只要主办方老老实实照办就不会出事。但这个合同厚达几十页,很难说主办方到底有没有仔细看、有没有照做。于是乐队在合同里面不起眼的位置写了这么一条(见红色箭头):

  主唱罗斯说:“假如我在后台发现了棕色M&M's豆,那就说明他们压根就没有好好按合同办事,那这次演出就很可能出各种问题,没准就毁了整场演出,甚至闹出人命。”

  有一次乐队在科罗拉多州演出,主办方借用一个篮球馆作为演出舞台。主唱在后台发现了棕色M&M's豆,于是有了上面说的打砸事件。结果这次演出确实出事了:篮球馆的地板无法承受舞台设备的重量垮塌了,维修费用高达8万多美元。“他们根本就懒得看合同里的承重要求”。

  如果主办方真的逐条看了并照做了,碗里就不会有棕色M&M's豆。如果碗里有棕色M&M's豆,说明主办方没有逐条按合同照做,同理可推舞台的搭建也很可能没有按照要求去做,那这场演出会存在安全隐患。
摇滚电吉他手Eddie Van Halen,RIP。他的一曲Eruption彻底改变了这个世界。

  昨天晚上,香港发生一起重大意外,两人受重伤,目前仍在医院!

  香港红馆意外事故

  昨晚,香港当红男团Mirror正在红馆举办第四场演唱会,表演进行期间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事件登上了内地社交媒体热搜。

  昨晚(7月28日)10点半左右,演唱会现场正轮到Mirror成员卢瀚霆和吕爵安合唱歌曲,并与大批舞蹈dancer走到小舞台。
(图源:港媒)

  突然,舞台中央吊在半空的一块约4米乘4米乘0.2米,重达600公斤的巨型电子屏幕断缆下坠,不幸砸中两名男舞蹈演员。
(图源:港媒)

  从媒体曝光的视频和图片来看,当大屏幕坠下时,首先垂直砸中其中一名dancer的头部和肩膀,倒地后被屏幕压住;大屏幕随即又翻侧,压中另一名dancer。
(图源:港媒)

  事故发生后,有现场工作人员率先反应过来,尝试移开屏幕但因为坠落物太重而失败。直到消防员和救护员接报到场后,才救出两名伤者。
(图源:港媒)

  目睹惊悚一幕,现场一片惊慌,有歌迷大声尖叫。

  有离场观众接受采访表示,“我来看MIRROR其实就是想开心,却见到非常恐怖的一瞬间!应该会有集体创伤,自己到家了手都还在抖!”

  更有粉丝受惊后倍感不适,直接送往了医院...
(图源:港媒)

  香港红十字会表示,已因应状况启动"Shall We Talk"心理支援热线,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情绪支援。

  惊魂未定之下,大家都相当关心两位受伤dancer的情况。

  小编从港媒最新报道处了解到,意外中两人受伤,其中一人伤在颈椎,伤势较重,需带上颈箍并使用氧气罩协助呼吸;另一人伤在盆骨、额头处,用毛毯包裹身体送院。两人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时仍清醒。

  截止发稿,其中一人情况严重,已经连夜进行手术,正在ICU治疗,另一人情况相对稳定。九龙城警区重案组已接手跟进,正调查原因。

  特首表态彻查事件

  Mirror舞台事故引起全港震惊。

  特首李家超昨晚深夜发表声明表示,“我向伤者致以慰问,希望他们早日康复。”他已联络文化体育及旅游局局长,指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联同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事件,并彻查同类表演活动的安全要求,以保障表演者、工作人员及公众安全。
(图源:社交媒体)

  随后,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杨润雄也发表声明,表示非常关注事件,对意外伤者表示慰问,希望他们能早日康复,又透露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及劳工处7月27日曾经就近日发生的舞台事件,联络演唱会主办机构,并要求主办机构检视情况及提供改善措施。
(图源:港府官网)

  立法会议员霍启刚同样指出,MIRROR一连四日的演唱会就有三场发生意外,情况不能接受,他促请康文署及主办单位若未能确保演唱会能安全进行前,不能继续举办,以保障所有舞台工作者及观众的安全,并全面彻查事件。
(图源:社交媒体)

  演唱会舞台事故频发

  大家可有从港府官员和议员的声明中提炼出关键信息?Mirror演唱会舞台前几天就出过事故!

  据了解,Mirror演唱会计划举办12场,目前举办4场,但已出现4次事故!
(图源:港媒)

  彩排时,就有一名dancer意外坠落舞台受伤被送去医院。

  7月25、26日连着举办了两场演唱会。期间,Mirror成员江烨生在巡游车上跳舞时,巡游车突然出现剧烈晃动,他险些跌倒,而车上并没有任何安全设备。另一名成员陈瑞辉则是在第二场的独白环节不慎踏空,手臂擦伤。
(图:演唱会高空舞台设计)

  同时,还发现舞台设施不稳固,中央的长形吊桥存在明显晃动。

  27日第三场演唱会,吊桥设计取消。但舞台下降时突然抖动,卢瀚霆踉跄一下,好在马上站稳。

  据粉丝介绍,Mirror首场演唱会后就在网上发起了一个“关注MIRROR演唱会安全问题”的联署,不到一日已有超过1万人签名,同时网上涌现大量留言,希望主办方重视演唱会安全问题。
(图源:港媒)

  就连天王郭富城都出来表示,歌手要担心表演以外的部份是不合理。自己开演唱会至少会预留3-4天踩台,2天太短了(有指出Mirror只彩排了两天)。

  有从事演唱会等幕后制作及统筹超20年的资深制作人员推测,事故可能涉及人为疏忽,此等负面新闻会席卷、拖累整个香港娱乐圈。

  红馆发生过的事故

  红馆作为“圣地”,无数歌手在这里开过演唱会。但因红馆“机关重重”,也发生过多次舞台事故。
(图源:港媒)

  2013年,郭富城演唱会彩排时吊臂台突然倒塌。2012年,郭富城站在一个升降台上,钢丝突然断裂同时升降台急降,人直接摔了下来。但好在两次事故都没有受伤!

  2017年,草蜢组合举办演唱会时,工作台突然倒塌,两名女舞者下巴和脚部受伤。

  2003年5月,林子祥在红馆为汪明荃个唱担任表演嘉宾时,舞台中央的升降台突然下降,林跌落并头部着地,一度昏迷。据说之后留下了长期耳鸣、听不到立体声的后遗症。
(图:林意外跌落舞台)

  1993年,刘德华演唱会上,男歌迷为了抢上方掉落的纪念气球,失足跌落楼梯导致头部重伤,经抢救不治。
(图源:网络)

  安全问题总在事故发生后令人倍感沉痛,正如特首、议员说的那样,事故原因务必彻查,人命关天!

  最后,希望那两位送院的dancer平安健康...

  大型演唱会、演出活动的舞台(包括升降舞台)、屏风、悬挂构件、室外广告牌、LED屏等等这些构件,在投入使用前,应经过专业结构工程师核算、设计,并给出专业意见,搭设完成后,还要经过监理、设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般做过地产开发项目的商业地产运营团队在组织这些活动时,会考虑到这些安全核算的要求,有些正规的单位会聘请专业设计单位的结构工程师把关,提出正式的书面意见。但很多单纯做展览、舞台搭设的活动单位,并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或者说即使有这个意识,但预算有限,也不允许正规做。他们往往把结构承重的骨架搭设任务分包给工长,工长搭设的是否安全就完全是黑盒子,没人知道是否安全。

  因为舞台、展览等活动大多是临时性的,甚至是一次性的,用后即拆,因此主办单位对舞台、展览安全的重视不够,往往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但有隐患不一定会发生事故,发生事故需要各种不利因素凑巧到一起才行。例如说,舞台设计荷载要达到500kg/平米(有些需要根据实际核算,可能会更大),但实际使用时往往达不到这个荷载,例如说实际只达到了100kg/平米,那么这种随意搭设的舞台即使达不到规定的500kg/平米的要求,也可能不出事。不出事偷工减料的单位就赚了,而且舞台用后就拆除,没人知道原来搭设的安全不安全,这钱赚的也踏实。但前提是没出事,万一舞台使用时真的达到了最大荷载要求,或者受到了其他冲击,就有可能垮塌,实际上靠侥幸赚钱是不安稳的,正经人不会赚这种钱。

  说回本次事故,有网友说屏幕脱落是因为悬挂的钢索断开(或者脱开?),这就很离谱了。600kg的重量,我们直观感觉很重(差不多有10个成年人重量),但对于钢索来说,这点荷载简直是毛毛雨。一根筷子粗细,直径为0.5cm的钢索能承受的拉力就将近有2吨(也不能太细,太细了不好施工),600kg重的屏幕,由两根钢索吊起,钢索可以承担将近4000kg的重量,正常有6倍以上的安全系数,因此单纯钢索拉断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是固定钢索的节点出了问题(难道没有把固定螺栓扭紧?)

  如果有结构工程师把关,首先钢索选型就不会选太细的;其次,也会对固定钢索的螺栓扭紧力有要求;另外,最重要的是两根钢索要独立设置,也就是并联设置,不会串联成一根受力,这样即使一根钢索出了问题,靠另外一根钢索还能承受得住,至少不会掉下来伤人。验收时,也会对影响安全的关键环节做检查,例如钢索的连接点等处就是重点检查对象。

  希望以后舞台设计应有结构设计师把关,舞台搭好后,应由设计单位、鉴定单位出具安全鉴定报告才可投入使用,这样就会大幅降低安全风险。当然,这样会有更多的花费,一方面是雇佣专业工程师的费用,另一方面,一般情况下正规设计比工长凭经验私搭乱建会更费材料。但这种事关安全的花费还是很值的,也应该是必须的。

  一、数据发布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在2023年1月20日发布数据显示

  2022年度,江苏全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62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486元。

  二、数据应用

  1、由此江苏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标准作出响应调整,具体参考下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按照旧标准58934元进行计算。

  3、目前江苏地区统计部门仅公布202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其他赔偿标准仍沿用2021年度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发布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不幸遭遇意外受伤后可能导致伤残,无论是向保险公司理赔伤残保险金还是向侵权人索要侵权赔偿金,伤残等级无疑是计算给付数额依据,这时就需要针对伤残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但是当受害人去咨询评残时往往会发现我国有许多评残标准,而且这些评残标准无论从数量、级别上都存在不同,到底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鉴定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评残标准吧。

  目前国内常用的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有三种: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

  根据事故赔付责任关系的不同,一般情况下的伤残,会用到上述三种标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伤残,会用到两种甚至三种。

  那么,具体什么情况用哪种标准呢?

  01《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评残条目:530项伤残等级分类:1级到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从100%到5%递减

  这个标准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工标”,鉴定标准比较宽泛。同等伤残条件,可能在工标下会评成10级,而行标则达不到定级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点:如果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在保单条款(一般在特别约定中)要特别注意工伤10级的赔付额度。一般情况下是身故额度的5%,比较差的条款中标明的十级赔付1%,最好的是10%。

  按照现行的工伤赔付标准来说,员工鉴定是十级伤残,光三个一次性赔付就得大几万。如果企业购买了50万的雇责,十级伤残赔付仅身故保额的1%,那么仅能从保司获得5000元赔付,如果十级赔付比例是10%,则企业可获得5万元理赔金。可大幅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当然如果不仔细看,往往会觉得1%的便宜而选择1%的条款。

  又或者没有专业风险管理人员的建议,仅仅根据价格来定,根本不知道赔付额度是多少,最后吃亏的还是企业。

  02《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适用范围: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评残条目:281项伤残等级分类:1级到10级,1级最重、10级最轻;从100%到10%依次递减

  人伤标准一般适用于非工伤意外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会用这个标准来定伤残。同时还有一个标准叫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其实这2个标准都一样。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全称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

  前者是国标,后者是行业标准,起草单位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定残标准都一样,都是8大类281项。

  只是前者增加了本标准的编码,编码规则,并对涉及到的结构、功能代码进行了罗列。

  通常,前者国标可用于伤残鉴定机构出具伤残评定参考,而保险公司意外险合同条款里附录的两个标准都有。

  行标会更“照顾”高等级残疾,同时在产品价格上,“行标”会相对更便宜一点。

  0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适用范围:除职工工伤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评残条目:400条

  一般适用于交通事故当中的定残标准。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适用范围最广。

  不同的评残标准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各评残虽然基本都分一至十级,但条目数量不同、条目内容不同、标准不一致,因此在评残时需要选择适当的标准进行。

  就保险产品而言,伤残评定标准均在保险条款中列明,出险后可拿出保险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评残标准进行评残,当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出险后联系保险公司,在理赔人员指导下评残。

  最权威的标准拿走不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文|魏凡律师 首发|东窗律疏公众号

  张三痛改前非,娶妻生子,不再是罗翔老师门下的“法外狂徒”,成为上有老、下有小的顶梁柱。不幸的是,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不治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全责,张三是无辜的。

  在计算赔偿金的时候,一个叫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特别困难,张三的家属不知从哪里入手。

  怎么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注:城乡统一试点地区按城镇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计算标准、计算年限、被抚养人的范围、赔偿义务人应当负担的范围,看上去不容易出错,但如果被扶养人数量比较多、层级比较乱,每个被扶养人可以获得的生活费并不能简单相加,计算起来就会很复杂。这就是张三家属面临的问题。

  对于这种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实践中常使用“分段法”来计算。

  “分段法”不仅考虑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司法解释要求,还考虑了沿时间轴方向每个被扶养人可以同时获得的数额,是比较科学的。

  接下来,我们就用“分段法”来计算张三家属有权拿到多少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知:1.张三的家庭成员是:父亲(69周岁)、母亲(64周岁)、儿子(10周岁)、女儿(3周岁);在上述被扶养人范围之外还有:妻子,以及两个亲姐姐,一个亲弟弟。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x元。求解:张三家属有权拿到多少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一步 绘制家庭成员图

  根据题设,张三的家庭结构可以如下图所示:

  家庭结构示意图(手绘)

  第二步 解读家庭成员结构

  根据上图,张三有三姐弟可以共同分担赡养义务;张三的妻子健在,可以分担抚养义务。

  因此:无论是张父,还是张母,张三均只需要承担?的赡养义务。张父每年最多可拿到?x元,张母每年最多也可拿到?x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2句)。张父计算11年,张母计算16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第3句)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张三均只需要承担?的抚养义务。因此,儿子每年最多可以拿到?x元,女儿每年最多也可以拿到?x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第2句)。儿子计算8年,女儿计算15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第2句)

  第三步 绘制时间轴

  张三去世后,地球照常运转,时间还要继续往前流逝。凭直觉感受一下,如果张三健在,第一年的压力应该是很大的,因为四个被扶养人都需要张三负责。但是,随着时间流逝,父母老去,子女成年,其时间先后不同,必然对当年承担的扶养责任产生数额上的影响。

  如何直观地描述这种影响呢?我们用时间轴来表示。y轴表示“类别”,分列张父、张母、儿子、女儿,x轴表示“时间”,用条形柱分别标示出几个被扶养人的计算年限。(如下图所示)

  第四步 分段计算

  根据上列时间轴图示,我们可以看到,若张三仍在世,则扶养责任的轻重分为四段。

  第①段:张父、张母、儿子、女儿都需要扶养,该段共8年。每年需要支出(?x+?x+?x+?x)元,大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x元。因此在这一段期限内,每年只能计算x元,共为8x元。

  第②段:儿子已经成年,张父、张母、女儿仍需同时扶养,该段共3年。每年需要支出(?x+?x+?x)元,刚好等于x元。因此在这一段期限内,每年计算x元,共为3x元。

  第③段:张父已经超过80周岁,不再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同时扶养的是张母、女儿,该段共4年。每年需要支出(?x+?x)元,即?x元。因此在这一段期限内,每年计算?x元,共为3x元。

  第④段:此时,女儿也已经成年,需要扶养的是张母,该段共1年,需要支出?x元。

  上述四段金额相加为:8x+3x+3x+?x=14.25x元,即为张三家属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2年5月25日更新~

  四川省统计局于5月25日公布了2021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420元,丧葬费按此标准进行计算为40710元。

  2022.3.29更新~(本文最后的表格为本次更新后的版本~)

  四川省统计局在22年3月14日更新了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4和人均消费性支出26971【因不再区分城镇农村,因此不再需要农村居民的统计数据】,自数据公布之日起,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应根据2021年数据进行计算。

  因平均工资数据尚未发布,丧葬费依然根据2020年数据计算。

  2021.12.6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载明了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区分。因此,在正式修正案发布后,全国范围都将取消城镇农村标准。

  2021年7月7日更新~

  主要是统计数据的更新:

  ①202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133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14953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使用)

  ②2020年四川省年职工平均工资74520元。(计算丧葬费时使用)

  ③2020年7月《四川省工伤条例》修订后,工伤那边的住院伙食补助明确为了30元一天,可能人损这边也会参照。

  2021.3.1更新~

  2021年3月1日起,四川省全省均不再区分城镇及农村标准。

  前言:

  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了四川省2020年的部分统计数据,其中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但纵观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全文,也仅仅是将原有的部分内容比照《民法典》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对于具体赔偿标准的确定,未做调整。

  除上述文件外,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对上述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此后又发布有《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在部分试点中级法院(成都、遂宁、宜宾、阿坝四地)辖区内对2020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对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按不同赔偿标准进行区分。

  基于上述规定,笔者在检索了大量同类案由纠纷裁判文书之后,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梳理如下:

  注释:

  截止本表更新时(2022年3月29日),四川省统计局仅公布了部分2021年的统计数据,对于其他涉及未公布数据的内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八条“……自四川省统计局发布以上数据之日起适用”之规定,仍适用2020年公布的统计数据。
人事损害赔偿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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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费

  需提供的证据:已发生的医疗费: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医疗费清单、处方,如主张外购药品费还需提供医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医院外购买药品的处方或者证明。

  后续治疗费:需提供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书,证明继续治疗的项目、方案及金额(评定伤残等级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是手术3-6个月】后进行,如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可主张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但近几年法院都不太支持了,有的鉴定机构也不给做了,具体可以在鉴定时咨询鉴定机构)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需提供的证据:需提供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三、营养费

  需提供的证据:需提供医院关于加强营养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书

  四、误工费

  需提供的证据:受害人误工费:需提供医院的休假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书;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或者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误工期止的银行工资流水单、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误工期止的完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

  近亲属误工费:受害人近亲属因办理丧葬事项发生的误工费,需提供证据的要求同受害人误工费

  五、护理费

  需提供的证据:已经发生的护理费:需提供医院的陪护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书、护理费发票、护理协议;亲属护理的,应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证明,具体要求同受害人误工费的证据;

  护理依赖的护理费:需提供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需提供的证据:伤残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户口本。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需提供的证据:包括轮椅、拐杖、假肢、助听器等,需提供医院证明、购买发票、鉴定机构或者义肢配置机构关于义肢的费用、更换周期的鉴定意见书或者证明。

  八、丧葬费

  需提供的证据:包括殡葬服务费、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及墓地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等,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需提供的证据: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主要指受害人的父母):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本、被扶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主要指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以及鉴定机构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十、交通费

  需提供的证据:就医交通费:需提供与受害人就医或者配置残疾用具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交通费票

  其他交通费:需提供受害人亲属参加丧葬事项或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伤者就医、转院治疗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票据。

  十一、住宿费

  需提供的证据:受害人的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需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住宿费票据。

  受害人亲属的住宿费:需提供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等事项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住宿费票据。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提供的证据: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意见书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死亡证明

  十三、财产损失费

  需提供的证据:机动车修车费: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修车费发票、修理清单(施工单、结算单)

  其他物品损失:需提供因交通事故导致物品损坏的证据、修理费发票,确已无法修理的应提供购买发票

  施救费、拖车费:需提供施救单、拖车单及支出费用的票据

  出租车司机等的营运损失: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营运合同、劳动合同、修理厂出具的修车时间证明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需提供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单据或者租赁与损坏车辆类型相当的车辆的租赁合同、租车费发票

  好啦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如果对您有帮助的话记得点赞关注哦~

  本文重点:2023版最新人损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附福建省(含厦门市)、浙江省具体标准 附人损福建省计算表/流程图

  01 残疾(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那么,福建省未满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无责)如下:

  

  厦门市未满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无责)如下: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限×伤残系数

  2022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817元。202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467元。

  202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

  ◆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02.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中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扶养费的最新计算基数如下:

  

  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x扶养年限÷扶养人数x伤残系数

  2022年,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5692元。2022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165元。

  2022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4511元;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7916元。

  0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2021年,福建省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8071元,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年平均工资为101516元,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0元。

  

  2021年,浙江省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2309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25351元,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192元。

  

  04.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收入标准

  

  05.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相关赔偿需保留诊断证明、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等票据作为凭证。

  06.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护理费=护理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07.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8.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09.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赔偿需保留正式票据作为凭证,一般为医药费总额的5%-10%,部分地区设有上限金额。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1.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以上便是202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标准均基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赔偿标准不同,部分省市之间也有区别,具体赔偿方案还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最新统计数据为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很多人在受伤的时候,往往觉得自己受伤程度很轻,达不到伤残等级,便觉得不需要做司法鉴定。且由于缺少对三期鉴定的正确认识,忽略了三期鉴定这一项,从而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

  其实,虽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因为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那么什么是三期鉴定呢?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经常涉及到的一个问题,由于它是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里的一个专业知识,很多人对它不是十分清楚。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01

  三期鉴定的含义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中的“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02

  三期鉴定的申请

  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

  03

  三期鉴定的费用

  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04

  三期鉴定的评定原则

  评定原则是指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第一步: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可以参考江苏省司法厅颁发《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比较细致,----“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第二步:去哪里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所以,伤残评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如果当事人没有鉴定所的相关信息,可以向交警部门或律师所进行咨询,当事人自行选择相关鉴定机构。如财产损失较大或涉嫌刑事犯罪的,则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委托,应当由交警部门委托。(现实中一般是由交警部门或律所、法院委托)

  第三步:需要哪些资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无责任认定书,则说明事故经过等情况)2、伤残鉴定委托书(公安机关或法院委托)伤情鉴定申请书;3、住院治疗过程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X片、CT及诊断报告。4、伤者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程序如何走?1、被鉴定人(伤者)携带上述资料需要亲自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二次手术费用、误工费用、营养期限、等相关项目的鉴定。(鉴定按项目来收费)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给鉴定部门人员,并交纳相关鉴定费用,留下联系方式,等待鉴定机构电话通知,预约时间,由被鉴定人家属陪同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前约定,评时时机可行时,第1、2可以同时进行)

  3. 关于鉴定收费,各省价格都不一样,省内的机构基本一致,收费标准也体现地区差异,(鉴定费用一般是由当事人先行垫付,索赔时可要求对方支付该鉴定费用。)

  4、等待鉴定结果。(视情况而定,复杂的一般会进行三次鉴定,由多个专家组进行研究鉴定)

  每个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鉴定机构不一样,或许程序也未必一样,但是大同小异。

  第五步:多长时间拿到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现实中快的话几日内就可以拿到,超过限定日期的非常少)第五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六步: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我们在此整理了现行有效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供读者参考。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头部损伤

  5面部损伤

  6颈部损伤

  7胸部损伤

  8腹部损伤[S39.905]

  9脊柱、骨盆部损伤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1其他损伤

  附录A(规范性附录)判定基准的补充

  附录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误工期loss of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护理期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营养期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评定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评定意见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 目的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附录A、附录B。

  3.3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15~30日,护理l~7日,营养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 cm: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 cm:误工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20 cm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20 cm2:误工90~120日,护理15~60日,营养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10 cm2:误工30~60日,护理7~l5日,营养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10 cm2:误工60~120日,护理15~90日,营养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90日,护理7~20日,营养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30~45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45~60日,护理20~45日,营养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12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60 - 12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30~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120~180日,护理15~45日,营养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3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30~6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90~180日,护理45~60日,营养60~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60~90日,护理7~30日,营养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60~9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5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3.5 cm或累计大于5 cm:误工20~45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30~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30~45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S03.053、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S03.452]:误工60~90日,护理7~15日,营养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30~90日,护理1~7日,营养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30~120日,护理7~15日,营养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90~12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120~15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误工15~6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误工20~30日,护理7~20日,营养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45~6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S21.901]: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7.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S21.90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30~4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 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 mL~l 500 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7.5.3大量(胸腔积血1 500 mL以上):误工90~120日,护理20 -30日,营养30~45日。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误工120~210日,护理90~12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误工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9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60~90日,护理30~45日,营养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7.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60~150日,护理40~60日,营养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S37.602、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S37.6151)]

  8.8.1挫伤:误工15~30日,护理15~30日,营养7~15日。

  8.8.2破裂:误工3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误工45~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30~60日,护理30~45日,营养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60~12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1~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15~6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9.6.3脱位: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3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15~60日,护理7~30日,营养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S31.301)]: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30~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60~9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7~15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 cm:误工20~3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27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 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20日,护理30 v60日,营养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脱位:误工12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45~6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3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240~365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365日,护理90~150日,营养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120~18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80~270日,护理90~180日,营养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300日,护理60~120日,营养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270日,护理60~120日,营养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120~15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12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90~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90~L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c)三踝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12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 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9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90~24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90~15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9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误工60-12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20~30日;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6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6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6.2断指:误工60~90日,护理30~90日,营养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180~365日,护理30~150日,营养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9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30~45日,护理1~30日,营养20~30日。

  11.1.2中度: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护理60~120日,营养90~120日。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 I度:误工15~30日,护理1~30日,营养1~30日;

  b)Ⅱ度:误工30~45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c)Ⅲ度:误工60~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d)Ⅳ度:误工120~15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误工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时间不超过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 h以上。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 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 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申请对(××××)……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写明鉴定种类、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XX(当事人及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现申请人对于······,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贵院对xxx进行鉴定,以此查明案件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23年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2022年广东经济运行简况》,2023年6月15日发布的《2022年广东省城镇私营与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广东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更新如下:

  最新标准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5元

  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6905元

  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98元

  (以上为2023年01月19日更新的数据)

  2022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169元

  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6936元

  2022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800元

  (以上为2023年03月31日更新的数据)

  2022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4916元,其中,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元

  (以上为2023年06月15日更新的数据)

  2022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7657元

  (以上为2023年06月15日更新的数据)

  注:

  1.根据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施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不再进行城乡区分,统一按照城镇相关统计数据计算。

  2.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应当随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而调整,无需上级部门发文通知。

  数据图表

  表1 2022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表2 2022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门类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官方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粤高法〔2018〕39号),供广东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纪要明确:全省保险公司、公安机关、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纪要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责任比例进行理赔、调解或裁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2022年6月10日 粤高法[2022]5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政府统计部门本年度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前已经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如适用了上一统计年度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说明: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2021年广东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照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计算。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5.1.3 腹部损伤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17)偏瘫(肌力2级以下);18)截瘫(肌力2级以下);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5.2.2 头面部损伤20)容貌毁损(重度);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23)双眼盲目5级;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25)呼吸困难(极重度);26)心脏移植术后;27)肺移植术后。5.2.4 腹部损伤28)肝衰竭晚期;29)肾衰竭;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3.2 头面部损伤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42)双眼盲目4级;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5.3.4 腹部损伤47)全胰缺失;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57)外伤性癫痫(重度);58)偏瘫(肌力3级以下);59)截瘫(肌力3级以下);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5.4.2 头面部损伤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64)双眼盲目3级;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69)呼吸困难(重度)。5.4.4 腹部损伤70)肝切除2/3以上;71)肝衰竭中期;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73)肾功能重度下降;74)双侧肾上腺缺失;75)永久性回肠造口。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83)完全运动性失语;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85)双侧完全性面瘫;86)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8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88)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89)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90)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91)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5.5.2 头面部损伤92)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9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94)双眼重度视力损害;95)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96)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97)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98)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99)舌根大部分缺损;100)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5.5.3 颈部及胸部损伤101) 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102)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103)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104) 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5.5.4 腹部损伤105) 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106)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107) 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108)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109) 全胃切除术后;110)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111) 全结肠缺失。5.5.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12) 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113) 尿瘘难以修复;114) 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115) 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116) 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117) 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5.5.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8)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119)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120) 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5.6 六级

  5.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2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122) 外伤性癫痫(中度);123) 尿崩症(重度);124) 一侧完全性面瘫;125)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126)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127)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128)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129) 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130)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5.6.2 头面部损伤131) 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132)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133)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134)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135)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136)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137)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138) 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39)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5.6.3 颈部及胸部损伤140) 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141) 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142)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143)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144)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145) 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14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47) 两肺叶切除术后。5.6.4 腹部损伤148) 肝切除1/2以上;149) 肝衰竭早期;15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151) 肾功能中度下降;152) 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5.6.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153) 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154)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155)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156) 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157)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158) 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159) 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5.6.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60) 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161)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162) 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163)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5.6.7 体表及其他损伤164)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165)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66)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167) 不完全感觉性失语;168) 双侧大部分面瘫;169) 偏瘫(肌力4级以下);170) 截瘫(肌力4级以下);171)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72)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173) 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174)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5.7.2 头面部损伤175) 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176)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177)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178) 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179) 双眼中度视力损害;180) 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181) 双眼偏盲;182)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183)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18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185)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186)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187) 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188) 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189)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190) 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191) 颏颈粘连(中度);192) 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193) 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194) 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195)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5.7.4 腹部损伤196) 肝切除1/3以上;197) 一侧肾切除术后;198)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199) 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200)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201) 永久性结肠造口;202) 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203) 永久性膀胱造口;204)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205) 原位肠代膀胱术后;206) 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207) 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208) 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209) 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210) 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211)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212) 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13) 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214)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215)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216) 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217) 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218)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219)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

  5.8 八级

  5.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2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221) 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222) 尿崩症(中度);223) 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224) 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22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226) 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227) 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228)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轻度)。5.8.2 头面部损伤229) 容貌毁损(中度);230) 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一项者;231) 头皮完全缺损,难以修复;23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30.0cm;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5.0cm;233) 面部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15.0cm2;面部中心区块状增生性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23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0cm2;235) 一眼盲目4级;236)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237)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238)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重度视力损害;239) 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40) 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241) 双侧鼻翼大部分缺损,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合并一侧鼻翼大部分缺损;242) 舌体缺损达舌系带;243) 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1/2以上;244) 脑脊液漏经手术治疗后持续不愈;245) 张口受限Ⅲ度;246)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重度);247) 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异常。5.8.3 颈部及胸部损伤248) 甲状腺功能损害(中度);249) 颈总动脉或者颈内动脉严重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移植术后;250) 食管部分切除术后,并后遗胸腔胃;251) 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失;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3/4以上;252) 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253) 肋骨骨折12根以上并后遗6处畸形愈合;254) 心脏或者大血管修补术后;255) 一肺叶切除术后;256) 胸廓成形术后,影响呼吸功能;257) 呼吸困难(中度)。5.8.4 腹部损伤258) 腹壁缺损≥腹壁的1/4;259) 成年人脾切除术后;260) 胰腺部分切除术后;261) 胃大部分切除术后;262) 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263) 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264) 损伤致肾性高血压;265) 肾功能轻度下降;266) 一侧肾上腺缺失;267)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5.8.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268) 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者改道术后;269) 膀胱大部分切除术后;270) 一侧输卵管和卵巢缺失;271) 阴道狭窄;272) 一侧睾丸缺失;273) 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轻度损害;274) 阴茎冠状沟以上缺失;275) 阴茎皮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性交行为。5.8.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76)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均达1/3);277) 三个以上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278) 女性骨盆骨折致骨产道变形,不能自然分娩;279) 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难以行关节假体置换术;280) 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1年以上);281) 双上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282) 双下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283)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75%以上;284) 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285)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286) 一手拇指缺失达近节指骨1/2以上并相应掌指关节强直固定;287)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288)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5.8.7 体表及其他损伤289)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5.9 九级

  5.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290)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291) 外伤性癫痫(轻度);292)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293) 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294) 一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295) 一足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296)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遗留相应肌群肌力3级以下;297)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298) 轻度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5.9.2 头面部损伤299)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达头皮面积50%;300) 颅骨缺损25.0cm2以上,不宜或者无法手术修补;301) 容貌毁损(轻度);302)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10.0cm,其中至少5.0cm以上位于面部中心区;303)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7.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9.0cm2;304)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30.0cm2;305) 一侧眼睑严重畸形;一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双侧眼睑轻度畸形;双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306) 双眼泪器损伤均后遗溢泪;307) 双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双眼角膜移植术后;308) 双眼外伤性白内障;儿童人工晶体植入术后;309) 一眼盲目3级;310) 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视力≤0.5;311)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312) 双眼象限性视野缺损;313) 一侧眼睑轻度畸形(或者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合并该眼中度视力损害;314)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5mm以上;315)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316) 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317)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18) 一侧鼻翼或者鼻尖大部分缺损或者严重畸形;319) 唇缺损或者畸形,露齿3枚以上(其中1枚露齿达1/2);320) 颌骨骨折,经牵引或者固定治疗后遗留功能障碍;321)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322) 张口受限Ⅱ度;323) 发声功能或者构音功能障碍(轻度)。5.9.3 颈部及胸部损伤324)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50.0cm2;325) 甲状腺功能损害(轻度);326) 甲状旁腺功能损害(轻度);327) 气管或者支气管成形术后;328) 食管吻合术后;329) 食管腔内支架置入术后;330) 食管损伤,影响吞咽功能;331)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者毁损,累计范围相当于一侧乳房1/2以上;332) 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333) 女性一侧乳头完全缺失或者双侧乳头部分缺失(或者畸形);334) 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33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336) 冠状动脉移植术后;337) 心脏室壁瘤;338) 心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339) 缩窄性心包炎;340) 胸导管损伤;341)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342)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5.9.4 腹部损伤343) 肝部分切除术后;344) 脾部分切除术后;345) 外伤性胰腺假性囊肿术后;346) 一侧肾部分切除术后;347) 胃部分切除术后;348) 肠部分切除术后;349) 胆道损伤胆管外引流术后;350) 胆囊切除术后;351) 肠梗阻反复发作;352) 膈肌修补术后遗留功能障碍(如膈肌麻痹或者膈疝)。5.9.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353) 膀胱部分切除术后;354) 输尿管狭窄成形术后;355) 输尿管狭窄行腔内扩张术或者腔内支架置入术后;356) 一侧卵巢缺失或者丧失功能;357)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者丧失功能;358) 子宫部分切除术后;359) 一侧附睾缺失;360) 一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361) 尿道狭窄(轻度);362) 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轻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轻度)。5.9.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363) 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364) 一椎体并相应附件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二椎体压缩性骨折;365)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366)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骺粉碎性或者压缩性骨折;367) 四肢任一大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368)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均达75%;369) 双上肢长度相差6.0cm以上;370) 双下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371)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50%以上;372)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373) 一肢体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25%;374) 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75%;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375) 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376) 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377)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25分。5.9.7 体表及其他损伤378)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0%。

  5.10 十级

  5.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379)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380) 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381) 一侧部分面瘫;382) 嗅觉功能完全丧失;383) 尿崩症(轻度);384) 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385)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386) 开颅术后。5.10.2 头面部损伤387) 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388) 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389)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390) 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391) 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392)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393) 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394) 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395) 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以上;396) 复视或者斜视;397) 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398) 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399) 一眼外伤后无虹膜;400) 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401) 一眼中度视力损害;402) 双眼视力≤0.5;40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404) 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405) 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406) 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407) 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408) 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409) 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410) 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411) 舌部分缺损;412) 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以上;413) 张口受限Ⅰ度;414) 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415) 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416)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417) 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418) 器质性声音嘶哑;419) 食管修补术后;420)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421) 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422) 肺修补术后;423) 呼吸困难(轻度)。5.10.4 腹部损伤424) 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425) 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426) 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427) 膈肌修补术后。5.10.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428) 肾、输尿管或者膀胱修补术后;429) 子宫或者卵巢修补术后;430) 外阴或者阴道修补术后;431) 睾丸破裂修补术后;432) 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433) 尿道修补术后;434) 会阴部瘢痕挛缩,肛管狭窄;435) 阴茎头部分缺失。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436) 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437) 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438) 四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439) 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440) 一侧髌骨切除;441) 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442) 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443) 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444) 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以上;445) 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以上;446) 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447) 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448) 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449) 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450) 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451) 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452) 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453) 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454) 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5.10.7 体表及其他损伤455) 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456)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57) 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6 附则

  6.1 遇有本标准致残程度分级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残情形,可根据残疾的实际情况,依据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比照最相似等级的条款,确定其致残程度等级。

  6.2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款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款两次以上进行鉴定。

  6.3 本标准中四肢大关节是指肩、肘、腕、髋、膝、踝等六大关节。

  6.4 本标准中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齿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组织器官的损伤应根据实际后遗功能障碍程度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体(如颅骨修补材料、种植牙、人工支架等)损坏引起的功能障碍可参照相应分级条款进行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6.7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和肌皮神经等)和腰骶丛及其分支神经(包括坐骨神经、腓总神经和胫神经等)。

  6.8 本标准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与四肢重要神经伴行的同名动、静脉。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碍等内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为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的依据,但应对外界致伤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说明。

  6.10 本标准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者。

  6.11 本标准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残程度需测量长度或者面积的数值时,0~6周岁者按标准规定值50%计,7~14周岁者按80%计。

  6.12 本标准中凡涉及数量、部位规定时,注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误工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基本每案必涉。但是,实践中关于误工费赔偿存在一些争议和认识误区,导致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尝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误工费的性质和竞合问题 (一)误工费的性质 误工费属于逸失利益损失,其赔偿依托是劳动能力。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健康权受到侵害,导致劳动能力暂时受损或丧失,治疗和恢复期间不能劳动导致应得收入无法获得,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若治疗休养期内收入并未减少,即不存在误工损失,自然不能让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受害人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并无劳动能力(比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因病、残疾或年老等原因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不能主张误工费。当然,劳动能力不能仅靠年龄来判断,比如成年男性年满60周岁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但若其仍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收入,相应的误工费仍应赔偿。 2.误工费赔偿并不以受害人伤前必须具有工作和固定收入为前提。有观点认为,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本身就是一种损害,误工费是对该损害的赔偿。该观点虽会导致误工费无从计算,但确有一定道理。误工费实行差额赔偿和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一些情况下,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参照行业标准计算,特别是,对于某些特殊人群,比如失业者、无业者、家庭妇女等,即使没有工作和收入,误工费亦应赔偿,至少并非一律免赔。 3.误工费必须是劳动收入损失。误工费系劳动能力受损的代价。受害人的收入中可能包含非劳动收入,比如财产性收入、政府转移性收入等,这些收入并非劳动力价值的完全体现,其中包含资本、机会、政策等其他生产要素,计算误工费时需要把这类收入予以剔除。因此,经营损失或含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不能完全认定为误工损失。 4.违法收入应排除在外。法律只保护合法收入,所以在受害人的收入属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其误工费赔偿请求不应支持。违法情形有两种:一是实质违法,如从事走私、卖淫、贩毒、赌博等法律绝对禁止行为。二是形式违法,如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越注册登记范围经营,又如招用童工的。对于前者,受害人的劳动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所获得的收入应予否定性评价,不受保护。对于后者,尽管经营活动欠缺资质而具有违法性,但受害人的劳动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德,从事的行为也并不当然无效,所以对这部分收入损失,受害人仍有权主张。 (二)人身损害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下误工费能否兼得 第三人侵权时,受害人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同时享有两个赔偿请求权,但能否获得双份赔偿在理论上争议较大,实践中基本达成共识,即采取“部分兼得、部分补充”的处理原则。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0月30日)第10条之意见,受害人仅对医疗费不能兼得,对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赔偿则可以兼得。故误工费(停工留薪工资)属于可兼得的范围。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工资,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工资。但是,若已经正常发放停工留薪工资,误工期内收入并未减少,则不能主张误工费;未正常发放停工留薪工资或部分发放的,可以主张全额或差额部分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内未发放工资,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或判决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不能视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收入未减少,受害人仍可全额主张误工期间的损失。 但是,关于能否兼得,也有不同意见。理由是停工留薪工资与误工费属于重合的项目,也是实际损失,若重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损害填平和实际赔偿原则。比如上海市高级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即持该意见,对于二者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似乎比较合理。 二、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 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误工期和计算标准。 (一)误工期限 1.误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误工期根据医疗机构疾病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确定。人损解释相对于民通意见,属于新法、特别法,效力应当优先,即应优先适用人损解释的规定,即误工期限只需根据疾病证明确定。但是,法院往往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基本上将人损解释的规定架空。原因是疾病证明往往多开或虚开,其客观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误工期长短与受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方法、治疗效果、康复情况及年龄、身体素质等都有关系,即使同一伤害,不同个体产生的误工时间也可能不同。司法鉴定意见抑或疾病证明,都是对受害人休息期限的主观性意见,本无孰优孰劣。法院倾向于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并不错,但应杜绝所有案件一律要通过鉴定的绝对化倾向。对轻微伤害未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结合疾病证明,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列举的各种损伤需要的误工期,酌情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2.三个争议问题 (1)是否扣除孕期、产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特定期间。误工期是受害人劳动能力暂时受损所需要的恢复时间,怀孕及分娩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已经恢复,也并非能够带来经济收入的生产劳动,因此孕期、产假不能从误工期中扣除而减少误工费之赔偿。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主要理由是制度休息日没有收入。制度休息日内没有收入是劳动法意义上的概念,并不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从生活常理看,个人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是有工资收入的,即使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也应赔偿误工费。若误工期扣除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那么其月平均收入应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而不是按30天计算。实践中计算误工费时一年按365天、一月按30天计算,为保持一致,也避免劳动法上的概念混淆,误工期不应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2)误工期长于定残时间的问题。人损解释第20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首先,定残日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日期。一般认为,定残日是司法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该日期与申请鉴定的时机及鉴定需要的时间有关,但并非申请鉴定之日。其次,受害人评残时机并非可以随意选择。评残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对受害人直接损伤及并发症的治疗已经终结,临床效果和身体体征已经稳定。实践中不否认存在恶意拖延的情形,但定残日延后并不一定就能实现延长误工期之目的,因为误工时间“可以”而并非“一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同时,定残日延后会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相反会损害受害人自己的权利。再次,特殊情况下,误工期可以长于定残时间。“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并不意味着误工期不能长于受伤日至定残日之期间。受害人临床治疗效果已经稳定不代表其劳动能力的恢复已经稳定,即谓受害人已经达到评残条件,但劳动能力尚未恢复的情形时有存在。“残疾赔偿金,除一级伤残外,其赔偿的只是受害人因伤永久性丧失的那一部分劳动能力、生活能力、活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的价值损失,未永久性丧失的部分不在赔偿之列,而这一部分若在定残日后仍短暂存在,不予赔偿是不公平的。”故而,若受害人未永久损害的那部分劳动能力在定残后仍未恢复,误工期可以长于定残时间。 (3)二次手术后是否还存在误工期的问题。不少受害人二次手术前就到法院主张权利,二次手术后再次主张误工费,能否支持?此涉及受害人分期主张权利中误工费的核算问题。笔者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误工期评定,只是根据受害人当前的实际病情,结合人体损伤愈合的一般规律所作的误工期判断,评残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误工期一般不包含二次手术创伤所产生的休息恢复时间。故此,受害人有权主张后续误工费。 (—)误工费标准 误工费计算标准分为主观(自己)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优先于客观标准,当主观标准难以或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客观标准。然而,法院适用客观标准居多,与受害人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没有稳定工作收入有关,也与主观标准较客观标准低所隐藏的道德风险有关。另外,司法实践中衍生、扩展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其他客观标准,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未规定这些可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但这些标准因具有实践理性而富有生命力。 1.主观(自己)标准 (1)有固定收入者,应当向法院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收入减少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从事某项工作所得收入及因伤误工后收入减少的情况。通过比较伤前平均工资与误工期内的收入所得,相应差额即受害人应获赔的误工费。关于主观标准,有三点值得注意。首先,所谓固定工作收入,是指那些与他人具有合法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或合同定期、定额领取的薪金,受害人伤前的工作必须是稳定、持续的,至少在受伤前不能断档。当然,对于伤前工作稳定、持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笔者认为离职距伤害事故发生之日不超过一个月都可以认定为伤前具有稳定、持续的工作收入。其次,受伤前平均工资以3个月计算还是以12个月计算。一般认为,只要按照受害人伤前3个月收入计算平均工资即可,按12个月工资计算是劳动法上的方法,并不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当然,计入的月份越多,月平均工资越科学和准确,但并不是说所有月份工资都必须计入平均工资,最多计算12个月为已足。再次,不少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导致这类受害人往往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等客观书面证据,此时如何认定?受害人一方面应当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伤前从事某种具体的工作,这可以从受害人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工作服、招聘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单位法人或其他负责人的陈述、实地走访调查等方面进行认定;另一方面,应当证明实际收入情况,受害人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现金发放的,应当有受害人的签名确认。若确实没有,应综合其工作情况、行业工资水平及个人主张、陈述认定其伤前收入情况,或者在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下,可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者,以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受害人自己提供的平均收入标准最接近其实际损害结果,因此应尽可能确定受害人的平均收入标准,若给他一个适当的较长的期间去确定其平均收入的话,无疑对其损害的填补是有利的”。无固定收入者主要指个人事业者,通常包括三类:一是从事商业、工业、农林业、运输业等以所得利润为生计的人;二是依靠专业技术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获得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作家、歌手等;三是其他收入不稳定者,如以临时性劳务获得酬金的人。他们的具体工作和收入都是不特定的,变动较大,以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相对公平且合理。同时,对于受伤前特定一段时间收入低于之前的工作收入的,以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对受害人反而有利。但上述规定基本处于休眠状态,原因是很少有人能够举证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若能证明,也就能证明其受伤前的工作收入情况,那为何不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另外,若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低于同行业标准或其他客观标准,受害人在利益驱动下会放弃举证。 2.客观标准 (1)同行业标准。相同或相近行业的判断标准原则上包括产业分类标准和同一产业内社会评价标准。笔者所在的江苏地区每年8月左右都会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惯例省法院会在9月发布通知。这里会有两个问题:一是每年8月前后适用的标准不一样,导致同一案件因结案时间不同而结果不同。比如法庭辩论终结是在2015年7月13日,受害人误工费认定参照2014年度建筑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但2014年度标准尚未公布,只能适用2013年的标准,假如在8月公布新的标准后判决,则应适用2014年的标准,结果显然不同。若受害人起诉或开庭时仍旧按照老标准主张,新标准发布后,从最大限度救济受害人角度考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提醒受害人及时变更请求标准。二是新的标准是否必须等到法院内部通知后才能适用。只要统计局公布了新的标准,法院就可以适用。笔者曾因为省法院未及时通知新标准而适用了老标准,导致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固定收入,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且职业是不稳定的,也无法证明实际所从事的工作。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受害人实际生活在城市,以劳动(打临工)获得收入维持生活,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较为合理。当然,实践中的情况不一而定,除了上述典型情况外,该标准还有其他适用情形,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有数个典型的适用情形:第一,无法证明其工作及收入情况的有劳动能力人员;第二,无业人员;第三,失业人员;第四,仍靠劳动获得收入但无法证明收入情况的退休人员。除第一类外,这几类人员要么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要么已经退休却仍然劳动,根据客观标准,若不给予误工费赔偿,对受害人难言公平。至于第一类,实践中也有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一个劳动者最低的收入保障,低于这个标准劳动者可能无法维持基本生存,因此,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前述人员的误工费,既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又不过分增加侵权人的负担,对双方较为公平。 3.疑难问题探讨 (1)虚假收入证明问题。有些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也没有稳定收入,往往通过关系或支付一定费用挂靠到某个用人单位,由单位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以此来牟取高额的误工费。原因不外乎这几个方面:一是司法审查难度较大。这种情况下,法官会要求受害人提供社保记录及工资发放的银行交易明细,受害人以没交社保、现金发放就可应付。法官进而要求其提供单位工商登记资料、工资发放记录及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询问,受害人均按要求提供,这时该如何认定?二是案多人少导致法官花在某一个具体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负责对当事人证据的“三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若基于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而赋予自身更多的调查任务,将会影响结案效率和办案数量。二是违法成本低。虚假证据被法院查实的可能性较低,即使被查出是虚假的,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一种行为,法院可以对受害人进行罚款,但罚款金额相对于其可能的获利而言,往往会低许多,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对此,笔者认为,法院不是万能的,法官也并非侦查员,只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即可,对符合形式要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虚假的证据,其真实性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认定的法律事实即使与客观真实有差距,也符合法律逻辑。当然,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或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则应加大审查力度,查实为虚假证据的,给予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 (2)差额赔偿较定型化赔偿金额少诱发的不举证或怠于举证问题。有的受害人在固定单位上班,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受伤后工资部分或并未少发,其干脆选择对证据隐而不举,希冀通过定型化赔偿获得更高的误工费。与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区别在于,这种情况属于消极隐瞒真实情况,本质都是不诚信诉讼。若其他当事人对原告工作情况亦不了解,法院只能按原告主张来审查。不过,即使适用定型化赔偿,也要求原告举证,若原告无法或放弃举证,只能视其为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赔偿。 (3)日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这个问题与误工期内是否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相互关联。计薪日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即误工期内不应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相应的日平均工资就应该等于年收入+365天或月工资+30天,而并非月工资+21.75天。其实,若坚持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扣除误工期内的非计薪天数(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所得出的误工费与通常的计算方法相差无几。但是,绝对不能按21.75天计算而不扣除误工期内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两头好处都要拿”不合常理。 三、特殊群体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 (一)老年人 实践中,老年人的劳动能力丧失以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临界点来拟制。一般认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视为无劳动能力。但这种拟制并不意味着老年人实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的老年人不在少数。若仅因劳动者过了退休年龄就否认误工费的存在,难免脱离实际,有违公平原则。老年人退休后仍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因他人侵权导致不能从事劳动,由此产生的误工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若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其收入情况,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过,对于老年人误工,证据审查应从严把握。对于在家照看小孩或打点日常家庭生活琐事的老年人,若主张误工费应如何处理?从广义上看,照看小孩或处理家庭琐事也是一种劳动,但这种劳动并未产生经济价值。若老年人没有过法定退休年龄,则可等同于家务劳动,可支持误工费;若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则应严格掌握从事的劳动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才能产生误工费的原则,这种没有任何收入的劳动只是老年人退休生活的一部分,具有无偿帮助和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的性质,不应支持误工费主张。 (二)童工 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某些特殊岗位或行业需要招用未成年人的,由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未满16周岁而从事劳动即为童工。若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属于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查处和纠正。只要未成年人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报酬,该报酬是未成年人提供的劳动的价值体现,并不因为双方存在非法用工关系而具有违法性。除非所从事的劳动本身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相对应的这部分收入才不予保护。所以,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对用人单位是义务性禁止,对未成年人则是权利性保护”。对于确实以该部分收入作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误工费应予支持。对于已经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以劳动所获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则可以视为具有劳动能力,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三)无劳动收入者 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无劳动收入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没有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收入者。二是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收入者。其中,第二类又包括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家庭妇女及其他从事无偿劳动者。无业人员与失业人员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主观上放弃从事劳动或工作,后者则是主观上希望从事劳动,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后暂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对于没有或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者,其不可能从事劳动并获得收入,没有收入即不可能产生误工损失,故不支持这类人员的误工费主张。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收入者包括: 1.无业人员。有观点认为,无业人员虽目前没有从事一定的工作或劳动,但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不受伤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或劳动机会。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所以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进而,有人认为可按照户籍性质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无业人员的误工费。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违背了误工费赔偿的基本逻辑前提。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人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没有损失即没有赔偿,无业人员没有劳动和收入,何来损失?即使不能排除无业人员不受伤害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工作机会,但其主观上不愿意劳动,这种利益获得可能性在没有侵权行为条件下本就微乎其微,不能要求侵权人对这极小可能性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否则才真正有违公平原则。当然,特殊情况下为衡平双方利益,可对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进行适当补偿,但计算标准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宜。 2.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客观上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可视为无固定收入人群,若能够证明最近三年收入状况,就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因受伤前已经没有工作及收入,不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基于公平考虑,按最低工资标准支持误工费。 3.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参加劳动,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高校中有很多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或俭学获得兼职收入,若因人身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收入损失,应有权主张误工费。另外,如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丧失原本存在的工作机会,工作机会的丧失意味着本应获得的收入而无法获得,符合误工费的条件。 4.家庭妇女。家庭妇女从事家务劳动,不产生经济收入,对于家庭妇女能否支持误工费,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支持的人认为,家庭妇女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劳动收入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财产,但却可以避免家庭财产的消极减少,从这个角度而言,家务劳动也具有财产价值。避免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的主要根据。作为隐形收入获得者,家庭妇女无疑具有误工损失请求权。否定的人认为,家务劳动虽然有价值,但不能成为支持误工费的理由。一方面,受害人从事家务劳动已经表明没有通过其他劳动获得收入的预期;另一方面,就非家庭主妇受害人而言,其正常劳动之外仍需要或可能承担大量家务劳动,并不需要赔偿不能从事家务劳动的损失,“家务劳动一定程度上是家庭所需,不能看作收入的一种”。笔者认为,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若不承认其误工费请求权,难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符。毕竟,若家务劳动请人来做,需支付的对价也不小。所以,家庭妇女有权主张误工费成为司法实践的主流共识。关于计算标准,有认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也有认为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前述两种标准均不妥当,家务劳动并不在分细行业中,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可参照,并且两种标准金额较高,无疑会增加侵权人的负担,支持家庭妇女的误工费,本来就是从公平角度出发作的一种补偿,建议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从事无偿劳动者。无偿劳动并不为劳动者带来经济利益,即使误工,也不产生收入损失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误工费。从另一个角度,从事无偿劳动可能出于公益、奉献爱心之目的,所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满足和较高的社会评价,劳动者看重的并不是经济价值,因此,不承认无偿劳动者的误工费请求权,并不背离其初衷,也符合社会公平价值观。 (四)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 作为商人,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中除了劳动能力、经营能力(或可视为劳动能力之一种)的因素外,还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因此计算收入时,不能完全将营业收入作为标准,仅能以其中相当于劳动收入的部分作为赔偿依据。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并非固定工作收入者,其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近三年的收入情况。若是营业收入,应当将经营成本及劳动能力以外的要素对应的收入扣除后核算其平均收入。若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根据其经营事项,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标准计算收入。 (五)律师、会计师、歌手、作家等特殊自由职业者 与商人主要通过资本等要素获得利润相比,这类人员主要依靠自身专业知识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而获得收入。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价值外,影响这类人员收入的因素还有很多。因此,计算收入时,应当将劳动能力代价以外的部分剔除掉。不过,由于他们的劳动收入纯粹靠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而专业知识和技能已经转化为劳动能力的价值或内涵,其收入中劳动能力对应的收入部分比例相对较高。至于如何计算该类人员的劳动收入,我国并无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成熟经验可循。域外的做法是将受害人的总收入扣除为获得该收入所支出的必要经费、成本等费用后认定为收入额,至于必要经费的比例,台湾地区将律师、会计师的费用确定为30%,将建筑师、医师的费用确定为35%;日本将歌手、演员的费用确定为30%-40%。特殊自由职业者属于无固定收入者,应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若无法证明,亦只能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若受害人与他人签订了临时性的劳务合同,比如代理合同、演出合同等,但因受伤无法履行该合同而不能获得合同报酬,该报酬损失是否能作为误工损失主张?笔者认为,受害人因伤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误工费的赔偿范围,这种损失类似于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要件来看,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救济,这种因伤不能履行特定合同造成的损害并非人身伤害通常情形下发生的后果,不宜纳入损害赔偿范围。即使从误工费的角度考虑,特殊自由职业者的收入是不固定的,可能某段时间收入很高,也可能某段时间收入较少,所以可能这种临时性、随机性的劳务收入构成其收入总成,还是应该将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而不是将受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损失直接作为误工损失。 (六)出租车司机 出租车经营模式有很多种,主要有北京的承包经营模式、浙江温州的个体经营模式、上海的公车公营模式。大多数情况下,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承租或挂靠的形式,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租金或管理费,俗称“份子钱”,从而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司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多挣多得。当人身受到伤害时,有两种情形,一是车辆没有受损,二是车辆同时受损。第一种情形,误工费根据出租车司机受伤前的平均月收入计算,其实际月收入应是营运收入扣除份子钱和油费、维修费等必要的成本支出。一般来说,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车每天营运里程及收入都有实时数据统计,根据这些数据可以确定每月平均营运收入及油费等成本支出,再扣除份子钱即可得到每月净收入。问题是,误工费应按纯收入还是包括份子钱的毛收入计算?份子钱系出租车司机必须缴纳的费用,不会因为受害人受伤休养而减免,若不是因为受伤,受害人可以正常获得营运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可以正常交纳份子钱、获得净收入,受伤后不仅没有收入,还要额外支出份子钱,所以份子钱的损失也应计入误工费。简而言之,该误工费实际就是因司机受伤导致的停运损失。要注意的是,若同一辆出租车上有白夜班的区分,对误工费也需要做白夜班的区分,若确实无法区分,从公平角度,可对营运收入及成本支出作对半考虑。 第二种情形涉及误工费与停运损失竞合的问题。误工费系因驾驶员受伤无法从事营运导致的损失,停运损失系因车辆受损无法进行营运导致的损失。因人车对营运缺一不可,无论是人员受伤还是出租车受损,均会导致损失。实际上二者的指向一致,计算方法也一样,唯一区别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没有份子钱的问题。在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择其一主张。不过,因误工时间一般长于车辆修复时间,且误工费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停运损失只能在商业险内按责承担,因此选择主张误工费对受害人较为有利。当然,不排除误工费与停运损失不完全竞合的情况。比如车辆有白夜班,分别承包给不同的人,另一班司机无法利用车辆从事营运导致停运损失,自然也应由侵权人赔偿。因该部分损失系另一班司机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另一班司机主张,受害人无权主张。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也可由出租车公司代为主张,诉讼程序上可由受害人与另一班司机(出租车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对于个体经营模式的出租车,车辆所有者与经营者原则上一致,但也不排除再承包或出租给个人经营,误工费的处理与承包经营模式下基本相同。对于公车公营的模式,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司机的收入一般为底薪加提成,其误工费根据受伤前公司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所得计算。另外,在车辆同时受损时,不存在误工费与停运损失竞合而择一主张的情况,即使司机受伤,还会有其他的司机替代从事营运,一旦车辆受损,出租车公司即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七)从事兼职工作者 受害人从事兼职工作,因受伤无法从事,所导致的损失应与不能从事本职工作的损失一并计入误工费。若其从事兼职工作能得到固定收入,则以实际的收入损失作为计算基础。若获得的是非固定收入,则应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但无法证明的,并不宜参照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应考虑受害人收入减少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其对兼职工作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物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标准。因为兼职工作毕竟与专职工作不同,它只是受害人专职工作的补充,所投入的是其业余时间和精力,收入自然也不能与专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收入相比,所以不宜按照相同或相近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项目,也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对于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要坚持主观差额赔偿和客观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考虑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和误工期限。特别是对一些特殊人群、工种的收入认定和计算问题,要作出合理判断,统一裁判标准,做到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分增加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努力实现双方利益的衡平。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7-06-18 17:05

  【作者】张永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周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0期,因篇幅较长,已将原文注释去掉,建议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阅读原文。 【声明】本文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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