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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维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人身损害]

巾帼维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人身损害]

时间:2024-06-17 09:39:15

  导

  语

  结婚后,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期“一典百例”为您讲述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那些事。

  案例分享

  陈先生在与朱女士结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二人结婚后一起住在该房屋内。后陈先生与朱女士发生多次争吵,陈先生要求朱女士立即搬离房屋,二人就此分居多年。二人离婚时就案涉房屋归属产生争议,朱女士认为其与陈先生在案涉房屋中生活多年,陈先生也曾说过房屋是二人共有的,因此案涉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其婚前自己购买的,是其个人财产,双方协商未果,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本起所有权确权纠纷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案涉房屋购买及权属登记时间均发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且登记在陈先生名下,是陈先生在婚前购买,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普法小课堂

  读完这则案例,您一定想问:

  Q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A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以下几种: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Q

  为什么陈先生表达过房屋为二人共有,但离婚时并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陈先生与朱女士之间的约定并未采用书面形式,故不能认定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意义

  我国实行婚姻所得共有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个人财产则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民法典》对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既有法定的个人财产,也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个人财产,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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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巾帼维权 |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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