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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案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分析: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案

时间:2024-10-17 17:46:39

  “在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为何选择撤诉?法院是如何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的?本案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撤诉对案件的影响有哪些?本文将深入分析判决书,探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撤诉问题,并针对判决结果提出若干思考性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是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与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被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300元中,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剩余款项12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附法院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333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鹏,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广东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

  经营者:周俊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余款1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盘 佳

  审判员 胡桂全

  审判员 屈勇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炳杏

  【总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鹿角小巷餐饮店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13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余款1275元由法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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