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但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供应气泡膜,金额为1,932.85元。同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纸护角,金额为556元。2020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缠绕膜,金额为1,35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以上三份送货单(代合同)上签名确认。但被告迟迟不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38.85元。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亦应按送货单(代合同)确认的金额支付相应的货款。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838.85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豫丽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838.8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