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诉A公司、B公司、吴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包人拖延验收竣工日期的确定
关键词
非法转包 合同无效 拖延验收 折价补偿.jpg)
裁判要点
一、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第三方,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1168号
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5865号
基本案情
A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B公司,约定的承包价格为79998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甲方、监理方等相关专业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十日内甲方付合同总价款的80%,所欠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工程无质量安全问题分两次付清,(每次付工程所欠款的1/2)。同时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三信公司和B公司双方需及时沟通、协调,如需出现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三信公司和B公司、设计院、建立方共同签字认可,据实就算,结算方式执行国家现行定额进行结算。后吴某某与崔某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吴某某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崔某某,约定的工程款价格为6600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与A公司和B公司的合同约定相同,同时也约定了对涉案工程据实就算。崔某某按照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2月施工完毕。吴某某未向崔某某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庭审中,B公司主张其已协助崔某某向A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申请资料,崔某某主张验收资料于2021年5月8日提交至A公司,A公司认可验收资料于本案立案后提交至其公司,2021年7月14日A公司的工作人员认可验收资料已存放在其公司。
裁判结果.jpg)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鲁0830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某支付576223.2元及利息,利息以5762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A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在576223.2元范围内对原告崔某某承担责任;三、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某支付鉴定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崔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鲁08民终586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B公司承包A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崔某某与B公司间未签订分包合同,吴某某与崔某某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没有加盖B公司的公章,吴某某并非B公司的工作人员,崔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吴某某系受B公司委托与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故崔某某与B公司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B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等申请验收的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即A公司应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工程验收。A公司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较长时间内未组织验收,应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即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结合崔某某主张的提交验收资料的时间和A公司认可的情况及崔某某提交的录音,A公司至少在2021年7月13日就已经收到验收材料,本院认定提交验收资料的时间是2021年7月13日,涉案工程于2021年8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
吴某某与崔某某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吴某某应参照约定价款和增加价款对崔某某进行折价补偿,参照合同约定,吴某某现应向崔修春支付涉案工程80%的折价补偿款576223.2元,对于崔某某要求吴某某超出上述标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剩余20%的折价补偿款,现该款项不到支付节点,对于是否应支付,不是本案审查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审查处理。A公司欠付B公司工程款,A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即A公司在576223.2元范围内对崔某某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
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根据相关验收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这既是法律赋予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完成,不仅关系到发包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承包人,尤其是施工工人的切身利益。承包人取得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法律赋予发包人工程验收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能被滥用,由此,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时对竣工时间的推定,有效保护了承包方利益。
承办人:顾 旋
编写人:王 博
承办法官简介
顾旋,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