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合同篇(1)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施工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目前电力工程格式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
国网公司工程一般采用总价承包与单价承包相结合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基础和铁塔采用单价承包,其它为总价承包。在常规情况下,总价承包部分的结算只要计算由于重大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计算各分项竣工图量后乘以合同单价得到最终单价承包部分的结算价。这样的合同模式结算价表现为:结算价=总价承包部分+单价承包部分+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及内容。
省内工程一般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本体的量在结算阶段全部按施工图的量进行调整,属于按实调整。其它费用中一些措施费也是按实际数量调整。省内工程合同模式意味着省内工程结算价=施工承包合同价+工程量调整费用+设计变更费+现场签证+其他调整项目。
2、不同的合同及其合同管理中形成文件的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举一个具体变电土建工程的例子能更好地说明“不同描述对结算的影响”。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m2,综合单价150元/m2,总价15万元,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将“一楼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设认定大理石地面综合单价550元/m2),由于无法知道1000m2的地砖数量有多少是一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由合同各方共同计量一楼的地面面积,若最终认为为300m2,则此项变更增加总造价300*(550-150)=12万元。我们设想稍微改变一下条件:假定投标报价的时候,没有把所有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报价,而是分开报价为“一层200m2,二层400m2,三层400m2,单价150元/m2,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通知单,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算意见。一种意见是变更的结算方法同上,造价增加12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该以报价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报价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统一的。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取合同报价中一层的数字200m2,计算得200*(550-150)=8万元,理由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特征就是数量包干。
从上述例子就可以看出,合同报价不同的描述,就可能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工作中常引起结算争议的表述主要有:
(1)招标文件内容引起的问题
招标文件存在被审计单位“抓住把柄”或者我们觉得难以操作的内容,如: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的工程量。对工程量清单中可能存在的较大误差应在标前答疑时提出”、招标文件列出图纸目录并注明“图纸请到项目单位领取”、“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实际情况是,从拿到标书到开标时间很短(最短时间是5天),自行踏勘现场是不现实的,亦或图纸还未出版全。我们在工程结算时,多次因此条款和审计单位发生争议,最终上级单位都明确结算量按竣工图进行调整。再如:电气招标文件第一章3.2.3.1 “本工程原则上采用附带工程量清单的固定单价合同……。属于措施项目的费用一次包死不作调整。”,该段文字中“措施项目费用”与预算取费直接费中措施费用(该费用会随着工程量的变动而调整)文字接近,在以往工程的审计当中,有的审计单位认为二者是指同一费用而不同意调整。因为文字表述问题,总要几经折腾才能结回正常应得的费用。
(2)甲供材超欠供的问题
工程竣工结算要对甲供材料超欠供进行审计,他们将工程结算中应供材料量与甲方财务实际支付供货商材料量进行比较,并认为两个量的差就是超欠供量。看起来这样计算是可行的,但往往在项目现场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a、变电中的构支架按“件”(或“批”)、线路中的地脚螺栓按“件”、来领用的。工程结算时是按图纸重量加定额损耗来计算,但厂家与甲方结算加工重量不一定是这样结算,这也会造成量差。
b、变电中的电缆存在代用、以“盘”供应后多供的零头量等因素。
c、线路中的导线,项目部是按长度来领用的,结算时我们也是按理论重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来计算材料量,但供货商是按实际供应吨位计算,不同的比重计算出来的重量自然不一样。
d、工程施工时,由于工期紧等原因,甲方会从其它工程调剂一部分材料过来使用,在本工程甲方财务账面上不一定反映,也会造成量差。
(3)现场签证方面的问题
施工项目部也经历了先干活后办理签证,到现今先办理签证申请后干活再办理签证确认的一个过程。在我们坚持下,绝大部分甲方都能事实求是地按文件办理签证相关流程,但是有些甲方对某些事吃不准,因为坚持先办签证申请,他又不得不签,而写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这样的签证就没有办到位,结算时会因为理解不同导致争议。
(4)设计变更方面的问题
省公司颁布了对设计单位的考核,造成有些设计院对出设计变更单有所顾忌,有时工程都做完了,正式设计变更单还没有,只能等到出竣工图才做进去。更有甚者,或者干脆不把设计变更做进竣工图。
3、“情势变更”要求结算引起的争议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维持合同原条款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是屡见不鲜的。实施周期长,工程大宗材料的价格大幅涨跌,是出现“情势变更”的常见原因。例如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水泥、钢材大幅上涨,涨幅一度高达30%。这些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已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能力。尽管合同约定是固定综合单价,但是结算时我们根据地方上可以调整的指导性文件也提出了结算申请。这些“情势变更”必定引起一部分甲方与审计的争议。
二、合同的施工结算
以上是我们结算工作时碰到的一些问题。结算时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工程结算合同篇(2)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main basis for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schedule control, investment control. The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secondly, on how to effectively play the important role of the project settle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n-depth discussions, put forward their own proposals and views, with a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roject settlement; role
中图分类号:F7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近年来,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集中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形成了目前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2004年10月,财政部、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jpg)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2)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例如: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3)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
3.如何有效发挥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结算的重要作用
(1)加大对施工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确立的,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近10年来,经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积极努力,合同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为了保证施工合同制度的全面推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的管理力度。对资金未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引导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施工企业)强化意识,把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视为自身的义务;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期限等。竣工工程及时交付给建设单位,可使建设单位能如期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尽快发挥效益,也有利于施工企业全部结算工程价款,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
(2)重视施工合同的条款措辞
施工合同一经签定,就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施工合同条款的措辞上应仔细斟酌,反复推敲,防止出现歧义并导致日后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如某工程施工合同写明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一栏写道:钢筋含量除外,设计变更培养按招标下浮率同比例调整。于是竣工结算时,业主与承包商对“除外”这一表述各执一词:业主认为,“除外”是指钢筋含量不在固定价格结算风险范围内,应当按实计算,同比例下浮。承包商则认为,“除外”是指钢筋不在下浮之列。当然凭经验,笔者认为业主的解释更为合理,但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样表述引起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
(3)加强实施阶段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由专业造价人员负责工程合同的管理,对工程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学习,并重点学习合同范围和造价管理条款,避免不必要或重复的签证,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
2)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乃至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实际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解释。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
3)注意按合同要求的时限履行义务。新颁《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中的各项业务和意外情况处理时限都做了具体规定。承发包双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限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容易引起索赔。
4)公正地处理索赔。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主张权利的要求,在主张的同时要提供事实证据。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另一方做出承认、部分承认并预以赔偿相应的工期和费用。当然也可以采取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就同一个问题的推诿,而是找出对方违约的地方提出反索赔要求。
(4)重视施工合同的制约作用
预见性的合同条款制约,可以为最终的工程结算争取有利条件。最常见的合同制约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比如,某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要求仅为合格,而投标施工单位为了中标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最终中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所承诺的质量标准也为优良,而工程结束后实际评定质量等级为优质,按照文件精神和“优质优价”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奖励。建设单位好生想不通,因为按照规定,工程结束后,如果实际评定质量等级达不到承诺标准,则需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人工费5%的罚款;如果实际达到的质量等级为优良,则不奖不罚;而现在施工单位做到优质,却必须按工程人工费12%进行奖励。建设单位原本的出发点是想省去一笔质量奖的费用,但因为合同中没有制约,或写明奖励范畴,反而需要付出一笔远远高于预期的质量奖费用。
承包商对业主的制约也应在条款中有明确的表述,以显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比如,由于分包单位(水电、装饰等)的原因使得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土建单位所承诺的质量等级,则不应由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也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些都应在合同签定时通盘考虑。
4.结语
由于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严格遵守承发包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应重视施工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的规范、严谨、全面、清晰,这样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并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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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篇(3)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1.绪论
工程价款结算,关乎工程公司最根本的利益。理想的工程价款结算,从宏观层面上考虑,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利益;从操作层面上考虑,应该将争议降至最低限度,使每笔价款的计算都有据可依。工程价款结算,从签订合同形成签约合同价时起,经中间结算确认各项变更款,直至竣工结算形成合同价格,贯穿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但从根本上讲,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是在签订合同之时就由合同模式决定了的。一个合适的合同模式,可以对工程价款的顺利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合同双方根据签订合同时所处的工程阶段,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个适合工程项目的合同模式十分必要。
2.合同模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三条规定:“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1]。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即为工程合同的三种计价模式,合同双方在确定具体应用哪种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是选择合同模式的重要因素。如果已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则可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固定单价合同;如果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2)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建设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承包风险较大,各项费用不易准确估算,因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好是对有把握的部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
(3)工艺技术的先进程度。如果工程项目中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合同双方对此缺乏经验,又无国家标准时,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成合同。
(4)工期的紧迫程度。对于一些要求尽快开工且工期较紧的工程,可能仅有实施方案,还没有施工图纸,这时选择成本加成合同较为合适。
3.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的量、价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在变更时才做出调整,合同价格即为签约合同价和变更价款的总和。因此,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做好工程结算的重点在于控制变更。
3.1变更的主动控制
有效的变更管理不仅在于能够在变更发生后,依据合同顺利地处理变更责任、变更价款、工期顺延等事宜,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避免或减少变更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许可、执照或批准,对自身提供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等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完成工程施工,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确保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并依约定工期移交满足合同预期目的的工程等责任。
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描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变更的发生。为避免合同范围模糊不清而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合同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例如,某固定总价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对承包人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设计变更减少项目,工程师将按合理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减”。
3.2变更价款的确定
按变更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程度,可将变更分为合同变更和内部变更两类。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合同的履行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它包括工程某个功能部分的删减或增加,配套设施、道路连接的执行方的改变或其范围、内容的改变,工程移交要求的改变(包括工程功能要求、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等)和合同工期的改变等。内部变更是承包人自身对工程所做的变更,是承包商为完成自身合同责任而对其工作所做的调整、修改、补充完善,包括施工方法的改变、施工顺序的改变、工程进度计划的改变和分包合同的变更等。内部变更属于承包人内部管理范畴,在没有任何业主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承包商的内部变更不构成合同的改变,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格不带来任何影响。
合同变更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变更价款进行计算。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利用合同变更的机会,从更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计算变更部分的工期和价格。尤其是当合同变更涉及设计上的变更时,变更的影响更是难以控制。因此,在进行合同变更之前,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变更部分价格分解表、变更部分进度计划等,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确定。在确定变更价款时,应遵循的原则为: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由发包人承担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竣工结算时,合同双方依据计量工程量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写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价款。因此,固定单价合同做好结算的重点在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工程计量。
4.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项目划分恰当、齐全,项目特征描述全面,工程数量准确。其中,项目划分是关键,项目的设置应既有利于投标报价,又有利于变更、索赔价款的计算。例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2013)中,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是两个子目,如表1所示。在这种项目划分设置下,结算时应分别计算钢筋工程量和机械连接接头数目,但如果在编制清单时将现浇构件钢筋和机械连接设置成一个子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钢筋焊接、绑扎、机械连接三种方式的费用,就可以在结算时省去对机械连接的繁琐计算,如表2所示。
表1.机械连接单独考虑
表2.机械连接综合考虑
4.2工程计量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当工程计量的结果与清单工程量不一致时,应按照计量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计量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而不是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例如,某地基强夯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扩大了夯击面积,承包人要求对此扩大面积计量支付。根据合同文件,这部分扩大面积是不能计入工程量的,因为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施工,为保证图示边缘的夯击质量而增加夯击面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能够合理预计的,此部分单价应被视为为已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成本加成合同的工程结算
成本加成合同,也即通常意义上的费率合同。采用成本加成合同,量、价的风险全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结算是在图纸预算和签证价款的基础上生成,因此,结算的重点在于对定额的正确把握以及做好相应的签证工作。
对定额的把握主要指应掌握定额中子目的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例如,《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油漆、涂料、裱糊工程中有5-276内墙面刮腻子和5-195抹灰面刷乳胶漆两个子目。其中,抹灰面刷乳胶漆包括基层清扫、配浆、刮腻子、磨砂纸、刷乳胶漆等工作内容。当内墙采用乳胶漆墙面时,如果没有对定额的清楚认识,就可能同时套2-276、5-195这两个定额子目,造成刮腻子工作量的多算。
另外,做好现场签证工作也非常重要。定额中的一些措施项目与施工方法紧密相关,如施工排水、降水措施费的计算,与施工中采用哪种降水方式以及施工工期有关,这部分费用的计算必须根据现场工程师的签证计算。因此,做好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减少结算争议的发生,使结算做好有据可依。
6.结论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而言,究竟采用何种合同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不同的工程部分或不同阶段,可以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在进行招标策划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权衡各种利弊,然后做出最佳决策。
工程结算合同篇(4)
建设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的一种,和项目承揽合同有着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又有着自身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件先不论其原因如何,我们也都知道建设合同纠纷的结果涉及到最终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这种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标的、专业处理、民工工资、合同条款条例等相关问题。但也正因如此,建设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事件能够受到各界人士加以关注并重视。
一、工程款结算纠纷发生的成因分析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案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程量纷争
工程量纷争一般与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关系,但是这一类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时的数据记录,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与三方参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视,如果记录、处理、交流不及时,很肯能让发包商提出质疑。再如,安装工程的工程量纷争,主要倾向于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墙体相关的工程量处理上,即管线敷设等相关的工程量确认问题未经过记录或计量等。
(二)计费系数纷争
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参与的承包单位过多,并且有可能是资质资历不足的施工队,或者承包一方出现变更,又或者挂靠现象增多。总之,计费系数引起争端,必然与相关资质单位有关,即资质不足的承包单位展开多方合作,势必会给计费带来压力。
(三)工程违约
顾名思义,工程违约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设合同内的条例规定、要求履行自身单位的相应责任,进而出现工程合同矛盾争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发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条款内的施工条件与合适作业环境、或者期间擅自修改项目设计方案、材料供应不及时出现停工或返工等违约事件等,这些最终导致违约金的交付与工程款结算产生关联。
(四)建材品质问题
工程项目在投标阶段时会对建筑供应材料的质量、品质严格把关。但碍于当前建筑材料供应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有时候迫于种种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内的指定建筑原材,从而由建筑供应材料引起纠纷也经常发生。如,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某些诸如钢材、涂料等原材的价格上涨幅度会受到影响,上涨程度涨至超出正常预算价格的三十个百分点以上都曾出现过。而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往往会考虑价格上涨幅度的5%-10%左右。面对这三十个百分点的剧烈价格波动,如果未能与发包单位协商意见取得一致,承包单位就只能舍远求近,把总建材造价控制下来去选择一批价格较低的替代品,从而引致后来的工程款纠纷发生。
(五)总包和分包之争
由于当前投资市场的发展要求越来越高,社会经济体制下的各责任主体、组织机构等的责任分工也愈发明确,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设而言,很难做到由总包单位去一并负责来完成相应项目建设工作,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物资等。因此,总承包商就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商议,并取得对方批复后委托一批专业劳务单位进行责任分工,这也就是所谓的分包单位。如果,此时分包全额工程款已经结算处理完毕,发生争端的几率或可能性就会降低。但是,如果这时发包一方只展开了部分结算,则很容易促成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引起争执。除此之外,两者之间除了结算工程款外,还有可能在管理费上出现争执。同时,建设单位如果在争端已经发生时也参与进来,暗示某一方单位,此纠纷事件的处理必然会更加繁复。
(六)尾款之争
工程项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经济成本承包责任人应当履行合同的条款要求对工程进行保修。而为了确保合同下的承包单位能够履行自身义务,发包一方一般会在此阶段预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为了让承包单位履行维修义务后在交付剩余款额。而有的合同签订的条款要求则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单位能够出具工程尾款相关的银行保函。而这一阶段之所以出现争端,是工程投产运营前后保修义务未尽到而引起的。
二、解决工程建设合同下的纠纷处理应坚持的原则
据相关问题调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结算问题发生,一般总结起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投标阶段,总结原因是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未能对工程价款及与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其二,中标后,合同条款内容不健全或是具体细则不规范,尤其是与工程价款相关的具体约束内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过程中,曾出现过设计变更、经济索赔、现场签证等结算方法的不明确现象发生。也就是说,涉及到工程款结算的纠纷问题主要围绕这几个方面会延伸出多种问题,为日后分歧种下了不小麻烦或隐患,从而使得相互扯皮、纠纷事件屡屡发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彻底结算。所以,本文强调了两个实用性较大的履行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应坚持自治原则
即强调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并兼顾双方利益去履行约束内容。也就是说,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责任主体参与到某项民事活动或项目的过程中,如果已经明确参与活动过程,就必须为此民事活动负责。同样,在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事宜上,既然双方已经敲定了结算方法,就应当按照约束内容去履行自身义务与责任,这样才能使民事活动(工程结算款处理)的结果能够朝向良好态势发展。如,两方主体单位,共同选择了一个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机构,就应当按照审计评价后的最终结果去正规处理;再如,双方都经过一系列结算活动处理,形成了结算报告,就应按照结算报告去交付工程价款,同时在结算报告逐步形成的过程中,任何参与单位都应坚持谨慎审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审计损失,一并由自身承担。
(二)以事实证据说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对于双方已认定的工程造价,一方有证据证明结算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况时,法院也可以否认原结算的效力,组织重新结算。
三、工程建设合同下的款结算纠纷处理实行建议
(一)尊重当事人约束要求
相关责任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对项目工程计价标准或方法如果有约束要求的,应按要求结算价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项目交付验收合格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做好结算工作。结算进行时,常规情况下是由承包人提交与结算相关的会计报告或会计信息,并经由发包人审核。而在实践事件处理过程中,发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复的现象,从而达到故意延缓交付工程款的目的,进而严重威胁了承包人合法权益。而出现这种现象,按照《最高解释》的第20条文件内容处理标准,如果在约定期限时间内未作出答复,可将其视为对方认可竣工文件去处理。
(二)依照地方计价标准或方法处理
如果因为设计变更而影响到工程项目功能、质量而发生变化,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此问题再经过协商无效、意见未能统一时,可根据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单位拟定的相关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去签订双方工程建设合同,并在其合同约束要求下去结算工程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
四、结束语
总之,近年来由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内容不规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数不胜数,并且这种经济纠纷事件处理已经屡见不鲜。但也正因如此,给不少相关项目参建单位敲响了警钟,要对此类问题高度重视,并能在实践问题处理中能够正规、客观处理,以此才能保证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纠纷问题得以避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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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悦民.对提高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质量的思考[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工程结算合同篇(5)
关于“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尽量避免送审造价与审核、审计造价相差较大”的问题,众所周知,结算的精准性直接影响着审核的结果,现就我曾经审核过的本公司一个项目来探讨一下:
当时施工单位送审值1259万元,监理审核值851万元,业主审核值509万元。审核依据是合同和现场核实工程量,套用99湖南建筑工程定额、95市政工程定额和2005房屋修缮定额,按合同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娄底工程造价2007年第一期材料价格调整材料价差。审核金额相差为什么这么大呢,其真正原因:是调整了工程量、并多次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发现现场实际工程量与签证结算工程量相差太大、调整了一些不合理子目的定额、调整了部分材料价格、核减了因工程需要而未施工的项目,如铝合金窗、土石方挖运、值班室天棚吊顶、砼道路、砼垫层、砼管、钢筋,带形基础、地面瓷砖、石油沥青卷材铺贴等。
虽说审核时缩水是常事,但缩得太离谱了我们造价员就得好好与审核人员沟通找出真正的原因,使自己今后的结算能够更精准。其实每个预结算工作人员责任还是比较重大的,只要大家工作认真一点,负责一点,如实反映现场工程量,隐蔽资料要做准确、套定额子目力求准确,不要太离谱,就能把预结算工作做得更好。对于四方已现场核实的工程量,做结算的时候不要在工程量表上擅自增加工作量,给设备部专工审量、计划审计审价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下面就几个典型有争议的案例,从中分析合同计价方式、工程量变更等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1 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1.1 案例概述 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承建了上海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3646.9m2的锅炉房;1478.8m2一层钢结构的煤棚;80m高矩形烟囱;475.6m2一层钢结构的水处理间和 48.8m2的酸碱储存罐区的施工任务。新建建筑四周用设混凝土消防环通道路。要求工程2005年6月20日开工,2005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两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以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内容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并在计划工期内按时交付,能源公司随之全额支付进度款。但是建筑公司却在竣工结算环节以材料涨价和工程变更为由发出律师函,要求能源公司支付材料涨价的工程价款和逾期付款产生的工程款利息,使双方的合作陷入僵局。
1.2 案例分析
1.2.1 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为固定价计价,因此建筑公司关于额外材料补差的要求无效。在工程建设中,固定价格合同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固定单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中,价不变,量按实计算;另一种是固定总价合同,即量与价之积的总价不变。严格来说,固定单价通常是固定不变的,它是缔结合同的甲乙两方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单价;竣工结算价则是以合同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而得出的工程造价。项目在建期间,固定单价总会在市场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的高低波动。以建筑公司的立场来分析,项目承建期间如果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则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少了一部分;如果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则相当于能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多了一部分,多出的这部分就是建筑公司应得的超额利润。在承包方与发包方共同约定好工程计价方式后,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同时,有义务承担因价格波动引起的利润升值或贬值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见,建筑公司和能源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前已通过承包合同约定了固定价计价方式,因而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所要额外材料补差完全不符合法律逻辑。只有当事先约定的合同价款违背了公平的市场规则,建筑公司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合同法》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要求。
1.2.2 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是两方以合同的形式做出的合法的约定,因此法院不会受理建筑公司单方面提出的造价鉴定的要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商定的以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计价方式已通过合同约定下来,整个承建过程与合同要求相符,未出现工程变更的事由,竣工结算时两方就应该按部就班的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彻底清算工程款。建筑公司在此时提出差额补偿的要求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1.2.3 在竣工结算环节,工程款不能产生利息,能够产生利息的是工程欠款。这里提到的工程价款,是能源公司用以支付建筑公司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如期交付的物化劳动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合理对价。上文提及,能源公司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付了全额的工程款, 因此建筑公司事后差额补偿的要求完全不合乎法律逻辑。
2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典型案例
2.1 案例概述 2007年1月30日,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随后,建筑公司向能源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并以工程变更为由向对方索赔350万元,遭到了对方的反对,能源公司与建筑公司各执一词,因此工程价款结算便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能源公司不承认事先未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的施工项目,部分已办理签证的变更项目因为没有明确标定价格,因此应该以建筑公司所列工程量清单中相似的价格而定。而建筑公司认为,凡是能源公司要求或同意施工的项目必须全部计价;部分工程变更的签证未明确如何计价的项目,应该参考当地定额计价。
350万元的工程变更索赔中的一百万元两方意见一致,对于其他的部分合同两方各执己见,一直未确定解决对策。于是,建筑公司于2007年7月20日将一纸诉文呈上法庭,向能源公司提出350万元的工程款索赔。
2.2 案例分析 根据上文得知,建筑公司与能源公司在工程款结算环节的矛盾焦点是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计价的问题。笔者的分析如下:
2.2.1 工程签证是工程变更的证据。签证中规定的计价标准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办理变更签证时,甲乙两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参考当地的定额标准确定计价标准,不一定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相一致。此类变更签证最不易引发争议,而且对建筑公司更有利。
2.2.2 工程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需参考当地建设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而定,它是能够证明工程变更事件的主要依据。工程签证实际是合同的补充部分,甲乙两方缔结合同后为明确合同价款的,应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示的,按规定履行。”在工程变更中,如果承包方与发包方未明确约定计价规则,则在竣工结算环节均按当地的定额计价标准来确定计价标准。变更签证的计价标准也应按此标准执行,它只能作为证明变更事件的依据而存在。
2.2.3 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上也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技术与经济转化的系统工作,要求技经人员必需具备施工管理知识、熟练的合同谈判技巧和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坚持学习和与时俱进,达到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上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提高技经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由项目立项到项目投产运营,均需要进行造价过程管理,因此要树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理念,作好工程造价的事前控制,加强项目立项起、招标阶段、施工合同签订、工程实施的事中控制,工程结算的事后控制等加大技经人员的过程参与力度,发挥技经专业的优势,将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落实到前期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范本施工全过程中去,从源头起强化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
参考文献:
工程结算合同篇(6)
在整个建设工程中,最终环节是工程结算,因此做好工程造价的结算收尾管控工作,对整个工程造价成本控制而言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从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结算控制水平进行分析,比较容易受到以往传统因素的影响,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逐渐递增趋势,与新时期的合同类型不相符,甚至绝大多数的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不能严谨践行具体的工程要求,拖延工期,增加施工成本。
1自觉遵循法律且严格践行合同条例
在工程建设中增强对签订施工合同工作的重视程度,强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造价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即便在近几年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建筑市场逐步迈向规范化方向,但合同管理内容仍旧不够全面、细致,在管理中也存在漏洞,对整个工程的正常有序施工造成一定阻碍。合同签订完毕标志着法律正式生效,其约束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因此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与双方的利害关系有着重要影响。在合同签订时,若合同中的款项未能明确,尤其是相关于违约内容未进行具体明确就草率签订,则会增加合同纠纷案件发生几率。此外在实际施工环节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都应该落实到书面中,不能凭空口头承诺。合同中也应体现具体防范措施与分解风险措施的具体款项。在签订合同环节中,合同主体应严格审核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与严谨性,以此种方式来降低合同纠纷案件发生的几率,为合同的履行与工程条款结算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具体来讲:需将“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不能篡改;“专用合同条款”需按照不同的条款编号与具体内容引用,并且按照工程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与完善。
2划分施工合同种类,按合同款项执行
我国国内通用施工合同形式可以分成:固定价格合同、可塑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合同三种形式。其中,固定价格合同需由承包方对工程中存在的一切风险进行承担,并且还应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突发因素付出代价。由此可见,这种合同条款通常报价较高,比较适用于工程量较小的工程且能精密计算、工程周期较短、技术相对简单的建筑项目工程;可塑价格合同能够制定可调整框架,将工程中存在的风险合理均摊,这种优越性使得这类合同适用范围较大;成本加酬合同即经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依照预先约定内容支付劳金的合同。在这一类合同中,业主担负了工程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不承担任何风险,所以其劳动报酬相对而言较低,比较适用于急迫开展的工程项目、新型工程项目或是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选择工程合同类型的最为科学且合理办法为:首先,工程承包商与业主应当对整个建设工程规模、建设周期、市场状况、难度系数、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全方位考量之后应慎重选择利于双方的合同类型,进而保证双方对合同的较高认可度以及合同的切实可行性。若确定合同类型,在工程竣工阶段的审计结算工作就应严格按照既定合同款项执行。譬如某临时工程,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为固定价格方式。考虑到承包商对工程缺少对工程项目前瞻预测工作,在施工中若出现使用材料的价格上涨问题,会使得该工程项目的运转资金困难,在工期内不能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工作。在工程竣工的结算审计阶段,承包商时常以各种编造理由增补签证,使用不当手段弥补工程建设多支出部分的材料费用。依据签订合同价款中的基本原则,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之前应对建材时常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调整与掌控,依法承担合同结果,因此在结算中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例办理。
3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管理工作,增强管理力度
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状况下,建筑市场主体的权责是以建立合同方式体现的,对此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是规范自由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努力,在合同管理工作方面已经凸显成效。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合同制度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推广,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增强整顿工作,科学规范市场顺序。在严谨把关的基础上,增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力度。若相关工程建设资金不充足,严禁办理相关手续,且不能越级组织招投标工作,不准许办理施工许可证;坚决抵制垫付资金与带资施工现象,促进建筑市场朝向健康绿色方向发展;创建合同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建设单位与项目工程承办单位的正确思想意识,严格律己;严格限制工程竣工结算条款办理等。在工程竣工的后期阶段应及时交付给建设单位,保证工程建设单位将工程及时投入使用运行,近早发挥建设工程的各方面效益,进而促进工程价款结算,达成最终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4创设合同管理团队,严格要求持证上岗
积极开展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严格要求工程施工人员培训合格后放能上岗,不合格人员坚决不能予以岗位安排,此种方式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管理工作实现理想效果的最佳途径。现阶段,我国国内已经正式践行工程造价师注册制度。工程造价师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造价管理者,其重点工作任务为做好工程建设投资与合同管理。增强与优化合同管理工作是保证项目工程建设的必要保证,这也是做好工程结算管理的核心要素,基于此规范化、严谨化能够促进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工作顺利有效进行。因为建设工程中本身存在特殊性质,所以在工程结算中还有可能遇到其他无法预测问题。因而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包施工单位极为有必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予以高度重视,摆正合同在工程中的位置,提高认识程度,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将各种因素进行全方位考量,并且将工作做到细致入微,降低一些突发性因素发生的可能性,进而有效保证建设工程在竣工阶段的造价结算工作能够按照具体施工合同中的款项高效有序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有必要做好工程项目的造价工作,将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妥善保管。
5结束语
根据我国当前的工程造价结算控制工作实际情况,出现各种频发问题,对整个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对此,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应该切实求是,结合实际情况,更新传统观念,强化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将合同纠纷案件几率降低,规范市场,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进步,进而带动我国GDP总值,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作者:马龙 单位: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永红.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学,2013(11):192.
工程结算合同篇(7)
中图分类号: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practice, the payment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problem is the contractor and the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 most problems. Often has the developer to eva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breach of late payment simply not engineering settlement, make the developer and the contractor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long-term is in a state of uncertainty,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long-term delaying project payment. This paper is how to resolve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settlement risk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Keywords: contract, settlement difficult, risks, and resolve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承包人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请求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发包人却提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困难。
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如何才能化解长期困扰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结算难的风险呢?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法律给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既不答复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对发包人无限期拖延结算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制约,也就是说承包人依法送交规范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依法转变成工程款结算的法定依据。这对于承包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讲无疑是一把“尚方宝剑”。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确应运好这把“尚方宝剑”来化解结算难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否则,操作不当,将会导致不利或适得其反。
一、应注意建设工程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条款的约定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形成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所以首先要将有关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清楚明确。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业的规范和标准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形成的过程的约定大体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文件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通用条款中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示范合同,而是,双方另行约定的合同,或采用国际惯例的合同,则承包人尤其更应高度重视对结算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与发包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比如:“工程验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文件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也可引用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但在引用时承包人应注意其中有关承包人应尽的义务。
二、应注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最终结算资料签收的问题
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资料行为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惯例,承包人给发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应当是书面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也必须给承包人出具书面的凭证。如果承包人仅仅口头告知发包人有关结算报告的内容等,是不产生导致结算依据的后果。而且如果仅仅是口头的单方告知,也会导致在日后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举证的困难。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时,接收结算报告的主体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的人和地址,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收发责任和义务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承包人以发包人不接收结算报告为由,主张由其单方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
工程结算合同篇(8)
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管理几乎贯穿了全部的阶段,在工程的利益上起到重要作用,而竣工结算是一个工程项目投资和成本的最终反映,其展开的有序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施工合同的执行效度。所以,一个项目竣工后顺利结算,必须有规范严密的施工合同作支撑。
一、源头保证,素质先行
一项建筑工程的圆满完成首先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只有有了强硬的人力支撑,才能使得工程有远程的规划,坚实的质量,以及相应的法律保证。
合同的拟制至关重要,在很大程度上,合同拟定的出发点规范着整个工程的方向,目标工程顺利完美结算,决策者必须要具备远见和全局观念,真正做到为工程服务。在合同拟定初期,要对市场做全方位考察,从实际出发,总体把握工程的特点,实际人员的分配,各项指标的规划等,在施工初期就给团队带来充足的底气。
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中,高素质的人才更得赏识。对于建筑工程这一规模巨大的项目来讲,更是要求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由过硬的素质,一方面是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是全面性开拓。市场是不断发展的市场,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必须有坚实广泛的专业知识,如基本的建筑、法律知识,计算机应用,处理索赔等,同时,还要用发展观念要求自己,适时更新原有知识,做到与市场的相适应。工程建设,不是单方可完成的事务,它要求工程内部各部门各行业的完美配合,这就这就要求合同全方位考虑,在处理各部门效益分配,各岗位相应职责,各工程实际操作等方面一对一的规定出来,做到落实而到位,以避免事后发生索赔无责,权责混乱等现象的发生,给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提供良好的完整依据和法律保证。
工程合同中,人员的构成比例影响着工程的竣工结算,所以,必须要有有机的人员结构。结算谈判人员的组成的合理度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要充备谈判人员的势力,做到“先发制胜”,在气势上压住对方。在一些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上,如果有专业性的人才,那么在向对方传达信息时就会具有权威性,在谈判中就会处于有利地位,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
高质量,高素质的人才资源是施工合同良好拟制,执行的有力保证,只有有了好的源头,才能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有利的条件,正所谓,活水来自源头。
二、活水动力,监理后盾
施工企业经营工作的肢体部分是合同管理,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开展,必须有严密的合同保证,并积极的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只有这样,才会增强施工企业的防风险能力,才能提高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首先,认真审视,明确确定。合同的拟定涉及到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所以,在保证不违规而又具有有效性的基础上,注意对一些有利条款的加入,并扩大可商榷的内容,边缘性条款,为以后结算调整打下良好基础。再者,要在工程结算范围等方面做科学的计合,做到大范围不变,小安排灵活,总体平横。除此之外,地方性规章也对合同有一定的影响,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行规经常出现在合同专项条款中,这就要求收集地方性文件,认真审视,完善合同,以利于在实际展开的工作中能因地而异,应对有余。
其次,量质齐保,时效结合。利益冲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问题的根本所在,而这也是工程决算中一项重大事务,施工合同必须在施工的第一环节——材料上,就要做好双方对主材品牌、规格确认,价格控制。一般情况下,主材料的供给来自于承包方,而此时,发包方必须严加审核合同规定,对材料的要求,以避免在材料供求不足,造成施工拖延,造成长时间低效益的情况发生,引起结算索赔争议。再就是,工期长时间项目,这就要保管好原始书面资料,以便为后期竣工结算提供证据。利于竣工结算有完整有力的依据,全面核实工程实际效益。合同的全面性对施工企业实际效益也有着重要影响,所以,要注意全面细致严密设计合同。很多规定都存在更新现象,所以,在制定合同或是完备中,要按新规定,在结算时按新标准,例如关于人工和材料单价的调整,以更好保证施工企业的利益。
最后,明晰合同价款,灵活计价方式。在合同约定中要明确计价方式,适应工程的变更,结算的要求,价格规定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利益。例如,在结算时,如果存在大幅度价格涨幅,则要主材价格作调整,按实际涨幅标准定为,这样不仅增强了企业面对市场风险的能力,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企业整体效益的增加,做到了即和实时,又保证实际利益。
河水的主力在于河流的盈动,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监理便是合同管理的主力所在,只有具有坚实的力量,才能在整个流动的过程中不枯竭,也才能滋养一个企业,使它更盈满。
三、 安全防范,后备给水
施工合同在工程的整个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市场自发性和盲目性,会出现施工合同风险,而这也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潜在问题,这些问题对工程的工期,质量,以及工程竣工结算都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在相关合同约定中要对相应的问题做出调整。
施工合同的制定和实行都是在原则下进行的,而过于原则化的制度弊端多表现在违约责任,停工,甚至索赔现象。所以,要提供安全保障,以便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或是风险后能较快的恢复。例如,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具体要求,违约的处罚金额和方式;在项目变更、停工原因上约定到双方的确认具体方法和责任,以免日后出现索赔争议;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要明确支付日期和具体金额,以更健全的方式规定出来,以防止纠纷的发生;以合同约定为先,以科学索赔的方法合理转移风险。
河水,有了后备水源才能有涌动的基础,也才能在发生危机时从容不迫。严密防范,细致有条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好的依据。
总结:
在工程建设中,合同管理几乎贯穿了全部的阶段,它的规范性,严密性影响着施工企业的运转和效益,只有具备了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坚实的监理机制,周密的防范计划才能全方位的为企业效益服务,才能保证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圆满完成,促进企业的全面,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结算合同篇(9)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施工企业是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生产活动的企业,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具有许多显著的特点,这些特点就决定了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有其特殊性。施工企业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和建造合同费用分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成本归集和价款结算分别通过“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明确“工程结算”科目的核算内容与目的,理清“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之间的呼应关系,对规范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建造合同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依据。第一是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计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直接和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的科目是“应收账款”,故该科目所记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第二是建造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建造合同完工后,根据“建造工程结算合同”或“建造工程竣工证明书”等资料,作为进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这一会计处理的书面证明。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大多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法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期末,按照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施工企业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同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
为便于对建造合同的结算、成本支出以及收入、费用确认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科目的会计核算对象应保持一致。均应按某项建造合同以及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合并或分立后的单项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与“工程施工”科目的对应关系。“工程结算”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销科目。建造合同完工后,两科目同一核算对象的余额应自然一致,两科目对冲结平。至此关于该合同的工程结算与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结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归集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及确认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两个科目的余额期末不进行结转。通过对“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余额的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及所有工程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合同完工并结算完毕后,两科目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以及所有工程资金占用及已确认的毛利状况等信息,从而使会计信息在数量和有用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
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对应关系。“工程结算”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某项建造合同完工后,该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通常会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自然相等,表明该项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从这一点看,两个科目又达到了统一。如果出现差额,则表明存在计算错误,但在某项建造合同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认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采取按完工进度进行确认。此时,确认收入额会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有一定的差别。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时为规避风险,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间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都小于实际应确认的金额。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确认的收入与结算额之间存在差别将难以避免,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按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三、“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在会计报表中的应用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为施工企业强化工程结算力度,加速资金周转等措施的提出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
“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下列信息:在建施工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结算的价款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建造合同的的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科目的应用,使得每项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所有在建施工合同的价款结算、合同收入、成本以及毛利等情况都得到了更为清晰、直观的反映,使得会计信息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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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合同篇(10)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依据。第一是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企业根据建造合同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工程价款计量,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单,经业主签字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科目记录金额的依据。直接和该科目发生对应关系的科目是“应收账款”,故该科目所记金额不受工程款是否支付的影响。第二是建造工程结算合同、建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建造合同完工后,根据“建造工程结算合同”或“建造工程竣工证明书”等资料,作为进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科目对冲这一会计处理的书面证明。
“工程结算”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建造合同的施工周期较长,通常都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核算和反映当期已完工部分的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大多采用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等方法来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期末,按照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施工企业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根据结算单所列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同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二、“工程结算”与其他科目的关系
为便于对建造合同的结算、成本支出以及收入、费用确认等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四个科目的会计核算对象应保持一致。均应按某项建造合同以及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进行合并或分立后的单项合同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与“工程施工”科目的对应关系。“工程结算”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销科目。建造合同完工后,两科目同一核算对象的余额应自然一致,两科目对冲结平。至此关于该合同的工程结算与成本、毛利核算工作结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归集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工程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及确认的合同毛利,在合同完工前,两个科目的余额期末不进行结转。通过对“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余额的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及所有工程施工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合同完工并结算完毕后,两科目对比,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以及所有工程资金占用及已确认的毛利状况等信息,从而使会计信息在数量和有用性方面得到进一步提高。
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对应关系。“工程结算”科目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进度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某项建造合同完工后,该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通常会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自然相等,表明该项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从这一点看,两个科目又达到了统一。如果出现差额,则表明存在计算错误,但在某项建造合同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确认收入,如在完工百分比法下,合同收入采取按完工进度进行确认。此时,确认收入额会与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有一定的差别。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业主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时为规避风险,往往有所保留,施工期间确认的工程价款大都小于实际应确认的金额。尤其是跨年度工程,在完工前确认的收入与结算额之间存在差别将难以避免,但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按结算额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相比,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并遵循了谨慎原则。
三、“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内容在会计报表中的应用
“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可以反映出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其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为施工企业强化工程结算力度,加速资金周转等措施的提出提供了数据上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