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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文丰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时间:2024-06-01 11:37:44

  原标题:【文丰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的裁判规则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是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对其所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对此,《建筑法》第58条、第59条予以规定,《合同法》第281条更是明确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有不少可以讨论的地方。本文讨论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的实务问题。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

  质量不合格是指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分部分项目工程检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合格要求、某一检验批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和施工规范的强制性评定标准要求。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合格标准,比如双方约定工程主体结构必须达到优良,但即使该主体结构经检验评定后达不到优良标准,发包人也不可以解除合同,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的有关标准。

  1、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既可能是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原因。一旦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诉讼,发包人提供证据,例如竣工验收记录、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等,用以证明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除非承包人能够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系其他原因造成的,否则一般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争执不一,应当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

  2、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种类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施工方在工序方面缺少重要环节,有点甚至擅自修改图纸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质量隐患。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

  (2)建筑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4)其他工程质量缺陷。具体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出现的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质量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质量问题。

  有哪些机构部门来判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应随着工程的进展状况,在不同的施工阶段确定不同的部门,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由监理公司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情况下对工程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评定,评定合格的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在此阶段对质量问题出现争议,一般由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部门联合评定。但在工程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因质量纠纷问题提起诉讼的,此阶段质量不合格必须由相应的法定检测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

  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接收的行为。工程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等平等主体地位的合同主体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主进行的一种行为,是平等主体对施工单位是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一种确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效力及于合同各方。

  竣工验收备案,则是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备案,以供查考的行为。是否予以备案是质检部门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行使的权力,具有行政法律行为的性质。竣工验收备案并未对建设工程质量做任何实体的认定,仅是对建设单位自主组织的竣工验收行为等进行程序性、形式性审查。《建筑法》第61条明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当然,若在合同中约定将竣工验收备案作为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条件,也是允许的。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实体认定上,竣工验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其也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二、承包人的工程质量问题

  1、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方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承担义务的认定

  过错责任的承担,也就是应该由谁负担相关责任,责任归谁的问题。规则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规则原则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规则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定原则。规则事由是法律制定者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根据立法指导思想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将损害结果进行分配。归责原则随着归责事由的变化而变化,规则事由处于重要地位。

  第一,建筑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法律有明文规定。对此,《建筑法》第58条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建设施工方要对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负安全审查义务。对于发包人采购的原材料及工程设备,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后投入使用之前,承包人应对已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专业检测实验。对于未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工程材料,施工人绝对不能用于工程。

  第三,建设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己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主要有:(1)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2)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3)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规定的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2、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人违约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可采取的法律救济

  (1)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采取的一般法律救济方法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合同法》也规定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未规定的事宜可使用承揽合同有关章节的规定。在承揽人交付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定作人可以主张合同履行相关的抗辩权,若合同约定承揽人先交付工作成果的,在承揽人交付工程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定作人有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当合同约定定作人应先支付价款而承揽人后交付工作成果时,当定作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程成果将不满足约定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当然定作人必须有确切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2)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采取的特殊法律救济方法

  第一,瑕疵修补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做了相关规定。承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由原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请求减少报酬。依据《合同法》有关原理及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的前提是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三、没有获得约定工程质量的奖项,发包人能否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双方在约定工程质量要达到鲁班奖、天池杯等目标奖项,但实际上因各种原因没有获得上述奖项,能否支持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的要求。最高院的观点是不应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1、质量要求不同。一般来讲,获奖工程的质量标准应高于合格标准,但由于评奖方法和制度的缺陷,有的获奖的工程质量反而低于合格的标准。

  2、质量标准的制定部门和采用的验收标准不同。各种奖项的评比标准是由不同层次的建筑协会制定的,国家质量标准只有合格与不合格,并由设定优良这个标准等级。

  3、验收、评比的主体不同。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验收的主体是业主;而各类奖项的评比是建筑业联合会等。

  4、目的不同。奖项的作用是促使建筑企业提高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建筑企业必须要达到的,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包人拒绝修复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处理

  修复的时间可以从以下不同的时段分别掌握,在完工前,显然修复必须在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否则将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如果是完工以后验收不合格,修复则必须不能影响竣工日期;如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如砌筑工程、混凝土工程等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日期内能够及时修正后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就可以认定合理履行了义务,不应在认定为拒绝修复。

  若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施工方会以很多理由不履行修复或者返工、改建,当然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还以法律的最终裁决定夺。即使法院最终判定施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施工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因施工方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时间会很长,因发包人投入了高额资金而迟迟不能获得应得到的收益,于是就出现赢了官司而实际输了钱的现象。正如罗马名言所说:“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这对于发包人来说有些不公平。

  

  张健律师

  执业专长:房地产建筑法律事务,投融资律师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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