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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镇江仲裁委仲裁裁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以案释法】 案例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镇江仲裁委仲裁裁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时间:2024-05-24 09:27:55

  

  引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裁决本案。

  【案情介绍】镇江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受镇江XX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委托,对XX路地块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并完成了第一轮方案文本。双方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了设计项目的内容(其中包含分项目名称、设计费率、设计费)、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资料、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设计费支付进度、违约责任等条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50万元作为设计费定金。后根据被申请人对市场的调查,申请人进行第二轮方案文本的优化,并提交了第二轮文本方案至规划局审核。申请人根据规划局和被申请人修改意见,对文本方案进行优化,出了第三轮文本方案及部分施工图。2019年12月被申请人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及法人变更登记,又与上海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施工图设计费75万元。镇江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作出裁决。

  

  【调查与处理】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以下两个争议焦点:一、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将该项目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现申请人不能继续项目设计工作。为此,被申请人已形成单方面违约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第一阶段“住宅方案设计”未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影响被申请人项目推进,双方已在2019年年底事实上解除了设计合同。被申请人在2019年12月股权发生变动,后被申请人新任管理层与申请人负责人进行商谈,因申请人始终未能尽快顺利解决“住宅方案设计”获得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后续设计事宜不用其负责,双方在当时事实上已解除合同。

  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首先,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反而是与上海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单方解除合同。其次,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住宅方案设计未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审查。但仲裁庭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反馈修改意见,住宅方案设计只是需要优化图形的清晰度和补充有关图形,并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住宅方案设计通过的因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其他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申请人开展设计工作阶段及实际工作量是多少?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第七条7.1条款,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规划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费75万元。申请人的工作量已经超过一半,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可执行性,申请人仅仅主张不足一半按一半计算,而不主张超过一半按全部计算。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仅完成了“住宅方案设计”的初步成果,该方案文本未通过规划行政部门的审查。根据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二条约定,申请人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第一阶段申请人提供“住宅方案设计”,根据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流程,“住宅方案设计”必须通过规划行政部门的审查,才能进入第二阶段“住宅施工图设计”,否则属于违法设计行为。另外,只有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住宅方案设计”中确定了相关设计指标、技术参数等,才具备了“住宅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条件,否则“住宅施工图设计”无从谈起。此外,除需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书面审查合格意见,还得取得委托设计方的明确指令,才能进入下一阶段“住宅施工图设计”。2、因申请人第一阶段“住宅方案设计”未通过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影响被申请人项目推进,被申请人新任管理层与申请人负责人进行商谈,因申请人始终未能尽快顺利解决“住宅方案设计”获得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被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后续设计事宜不用其负责,双方在当时事实上已解除合同。另申请人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7.1条存在错误理解。其中“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指的是已进行的具体某阶段设计费(本案中指“住宅方案设计”),并非拓展到整个合同的设计费。

  仲裁庭认为:1.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设计付费分为五个阶段,首次付款为“定金20%,付费时间为签订合同三日内;第二次付款20%,付费时间为方案文本通过审查三日内;第三次付款30%,付费时间为交付全套施工图三日内;第四次付款20%,付费时间为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三日内;第五次付款为10%,付费时间为工程主体封顶,验收通过后三日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2.被申请人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后,申请人将设计方案提交审查的工作自然无法继续进行,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是根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指示开始了部分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该部分施工图纸质文件;3.设计方案涉及规划条件考虑,所以前期设计方案分量占比是非常多的。住宅方案设计需要设计团队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全面地、系统地考虑、筹划和论证,设计过程涉及各种专业团队分工合作,不能将方案设计截然与其它各分项目割裂分开。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设计工作不仅提交了住宅设计方案,同时,也涉及了各个分项目的基础性工作的展开。因此,仅以申请人提交了住宅设计方案评估工作量,而不考虑涉案项目设计工作开展的整体性和关联性,有欠公允。再者,双方合同有关付款的进度和阶段的安排,也不是按照申请人提交各种设计文件的设计费单价支付,而是按照设计费总价分阶段支付,这更能说明设计工作的整体性和关联性。

  仲裁庭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九百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1.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委托合同关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必要手续。在未与申请人履行解除合同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贸然与其他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按照合同关于“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申请人仅进行部分施工图设计工作,该阶段工作仅为部分或刚刚开始,工作量明显不足该阶段工作量的一半,故被申请人应按照第三次付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根据合同约定,定金50万元元亦为总设计费的组成部分,该定金也不应退还。

  【典型意义】建设工程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前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智力成果属性明显的特征。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集中表现在设计工作量的认定上,这是决定设计费的关键因素也是案件审理的焦点。部分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因涉及政府规划还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均会产生重要影响。为保障项目履行阶段规避风险与争议,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