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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工程质量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工程质量纠纷]

时间:2024-05-23 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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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质量纠纷各参建主体责任承担归责原则

  相关质量问题与各参建主体具有因果关系的,各方应在相应范围内内承担过错责任

  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质量隐患后虽进行提示或提出建议,但未采取停工等止损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的,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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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完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未完工程合同提前解除,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并主张原施工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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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质量纠纷案件司法裁判规则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对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部分的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无权向施工人主张工程其他部分的维修和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人应负责修理或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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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纠纷司法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问题系施工工程中形成,施工人应根据合同承担修复或重作义务,而不能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仅承担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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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已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后发生质量纠纷裁判规则

  保修期届满后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主张由施工人承担维修费用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特殊情形:工程质量问题系因施工人未按图纸施工等原因造成,此时施工人承担是瑕疵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受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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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瑕疵导致的侵权纠纷司法裁判规则

  参建各方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具有因果关系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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