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篇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标的额大、普遍案情复杂成为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重头戏”。本院选取了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领域中的10个法律问题,让大家了解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法律知识。
Q
1.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
答: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Q
2.如何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身份?
A
答:
实际施工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应该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施工人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应限定在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范围内,不包含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施工人。
Q
3.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主张权利,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何处理?
A
答:
实际施工人向其合同相对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合同权利,同时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多层转包和多次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Q
4.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吗?
A
答 :
不享有。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Q
5.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吗?
A
答:
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
6.合同无效,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A
答:
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包人也应随应付的工程款一并支付给承包人。
Q
7.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部门无法审计或拖延审计,该怎么办?
A
答:
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原因进行审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材料等,承包人请求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材料后未及时提交审计或者未提交完整的审计材料等,可视为发包人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承包人请求依据双方已盖章确认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或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Q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但承包人仍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通知了发包人,第三方能否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
A
答:
可以。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Q
9.约定了先开发票再付款,可以成为阻却付款的条件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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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此时未开发票可以成为阻却付款的条件。
Q
10.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吗?
A
答:
不享有。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和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原标题:《不动产纠纷微普法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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