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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最高院案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时间:2024-05-06 08:49:46

  1、【最高院案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续)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存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案例与昨日文章中三个案例(见链接阅读)之裁判意见有所不同: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辖71号原告:伍玉勇原告:伍卫星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富悦华康新居。负责人:朱永林,该公司经理。原告伍玉勇、伍卫星诉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东县人

  2、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伍玉勇、伍卫星诉称,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工程,2017年4月12日,该公司指派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两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将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T梁预制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将10万元工程项目押金转入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后因项目未开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入场,没有与被告发生过实质的劳务工程承包合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返还项目押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答辩期间,被告重庆国福建筑

  3、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重庆市渝*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8月3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521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或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承包协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但劳务承包协议未实际履行,工程地点在云南省澜沧县,交纳工程项目押金的银行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

  4、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富悦华康新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5民辖终134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1民初22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承包协议,但该合同的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

  5、所在地不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层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意见,因本案系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故报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在劳务承包协议中约定了工程地点、范围,以及具体施工内容、承包价格、工期、质量要求、各自权利义务等,该协议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因退还项目押金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由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6、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伍玉勇、伍卫星与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签订的是劳务承包协议,该劳务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约定工程地点、范围为云南省澜沧县糯轧渡镇,约定施工内容梁场建设、预制T梁模板的安拆、砼浇筑等,约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卫星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

  7、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原告已将10万元押金转入被告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劳务承包协议已经开始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杨立初审判员:周其濛审判员:纪力二O二O年一月十日法官:助理李晓果书记员:刘家炜链接阅读: HYPERL

  8、INK /s?_biz=MzI5ODA3NjY3MA=&mid=2651463808&idx=1&sn=191d046ec0e9e4ef6451dc7d01f97f7c&scene=21 l wechat_redirect t /_blank 【最高院案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相关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存有不同观点。查询到最高人民法院三个相关案例,结论性意见: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案例1】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民事裁定裁判日期:2017年2月23日上诉人(

  9、原审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天公司主要上诉意见:原裁定认为华荣公司具有合法用工资质的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条款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法律关系为劳务分包法律关系,本案系劳务法律关系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管

  10、辖,应由有权审理本案的海天公司所在地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华荣公司答辩意见:第一、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裁定应当予以维持。根据华荣公司与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华荣公司具有劳务承包资质,本案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青海省,因此原裁定应予维持。第二、本案中两被告分别是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和海天公司,其中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住所地在西宁市楼室,因此即便不考虑专属管辖的问题,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青海省高级人

  11、民法院也有权审理本案。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同意海天公司的上诉意见。裁判意见摘选: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

  1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至于华荣公司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问题,对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案例2】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222号民事裁定裁判日期: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巨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意见摘选:北城公司承建了同一公司开发的“迎红水岸”工程项目。巨亨公司与北城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鉴于甲方(指北城公司)与遵义同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乙双方就工程劳务分包事项达成协议。”其中,“分包内容”约定有关工程的土建

  13、、安全防护措施、内外架等内容,“劳务承包单价及结算付款方式”约定实行面积包干单价,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等。协议还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300万元保证金。从上述协议内容看,巨亨公司是以工程承包分包的方式,从总承包方北城公司手中分包了部分建设项目。之后,三方当事人,即工程项目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又就该建设项目工程劳务费结算达成协议。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也有分包劳务合同以及工程款结算协议。巨亨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及结算协议起诉总承包人北城公司,发包人同一公司,请求给付工程“分包劳务费”、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14、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贵州省遵义市,属于贵州省法院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巨亨公司和北城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根据2008年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15、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案例3】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44号民事裁定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1日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情况】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峰建筑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公司)、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振峰建筑公司诉称:2011年7月,中铁九

  16、局公司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振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011年8月1日,合同文本工程承包人为中铁九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章为中铁九局集团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与振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振峰建筑公司如期完工,但中铁九局公司平齐线茂满段增建二线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诉请判决:一、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给付未付工程款3051389元及利息;二、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中铁九局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

  17、案应由沈阳运输法院管辖。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认为,振峰建筑公司曾到沈阳运输法院进行起诉,沈阳运输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沈阳运输法院导诉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请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未予受理。振峰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017年5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驳回中铁九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铁九局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运输法院审理。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建

  18、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双方约定向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约定,本案应当移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处理。2017年10月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5民辖终46号民事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521民初538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错误,遂逐级呈报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茂林站,本案应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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