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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总承包纠纷律师所,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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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02 0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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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7-30)阅112次

  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122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小红门南里36号。

  法定代表人孙庚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艳芳,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文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根,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冀红梅,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会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经贸公司一审起诉称:2000年11月,北京金泰隆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建安公司承包“北京金泰隆娱乐有限公司娱乐城”工程,承包总价10 000 000元。2001年2月14日,建安公司与刘玉平签订承包合同,建安公司将金泰隆娱乐城项目工程发包给刘玉平承建。2001年2月20日,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由刘玉平以建安公司名义租赁由经贸公司提供的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建安公司系国有企业,2001年6月,建安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并注册成立本案一审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内部设立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公司),王连芳担任劳务分公司支部书记和副经理职务。2002年6月19日,建安公司已不复存在,刘玉平以劳务分公司名义与经贸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等出租给劳务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2002年6月19日,经贸公司同时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02年1月1日始每月每日租赁费确认为621.26元。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上由刘玉平签字并加盖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载明,刘玉平项目部欠经贸公司租赁费,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赁费250 846.76元,该欠款证明上加盖了劳务分公司的公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01年2月,挂靠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经贸公司处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日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至此,劳务分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共欠经贸公司租赁费433 497.20元,以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02年6月20日至2004年1月20日期间,共计207 174.68元,两项合计640 671.88元。2004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依据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刘玉平已将经贸公司租给劳务分公司价值500 000余元的租赁物以低价卖给他人,该行为直接导致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只能终止,故请求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同终止履行后,因劳务分公司是由建筑公司开办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劳务分公司所欠经贸公司的租赁费及滞纳金应由建筑公司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经贸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费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建筑公司一审答辩称:第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在2003年已经对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的案件作出了裁定并已经生效,经贸公司的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第二,经贸公司于2003年已根据与本案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过建筑公司,诉讼时效从2003年开始计算,即使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使本案的诉讼时效中断,那么2004年1月15日一中院作出对刘玉平的刑事判决后,本案的诉讼时效亦应开始恢复计算。从2004年1月15日至今已5年,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第三,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中的劳务分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认可。退一步来说,假定劳务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也因劳务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和建筑公司的授权,其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第四,建筑公司从未实际接收经贸公司的租赁物,也没有实际进行使用。综上,建筑公司不同意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补签了2001年2月20日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经贸公司将建筑材料出租给劳务分公司,包括架子管每天每米0.015元,模板每天每平方米0.15元,卡子每天每个0.015元,U型卡子每天每个0.005元,租赁期限从2001年2月20日开始,从租后的次月五日前按月收取租金,租赁结束后清算全部租费。同时经贸公司与劳务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对从2002年1月1日起每月每日的租赁费进行了确认,每天合计621.26元。经贸公司和劳务分公司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上盖章,案外人刘玉平签字确认。同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内容为:刘玉平项目部欠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注:本案经贸公司)租赁费,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共欠租费250 846.76元。劳务分公司盖章。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支部书记、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01年2月,挂靠本单位的金泰隆娱乐城工程刘玉平项目部从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站租赁了物品,并使用在了金泰隆娱乐城工程,至今因金泰隆娱乐城工程未拨付工程款,导致未付租赁费用。王连芳在证明上签字。现经贸公司以劳务分公司未支付租赁费为由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期间,建筑公司对加盖在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及欠款证明上的劳务分公司印章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期间,经一审法院询问,经贸公司表示如果双方所签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经贸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建筑公司给付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期间的使用费433 497.20元,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另查明: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东城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东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虽作为经济纠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但经审理刘玉平有犯罪嫌疑,此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经贸公司的起诉。经贸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于二中院,二中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05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东城法院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

  再查明:一中院于2004年1月15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玉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向被告人刘玉平追缴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北京祥和顺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市盛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新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温达物资公司。被告人刘玉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刘玉平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5月,经贸公司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对其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刘玉平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给经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价值500 000元的租赁物、自2001年2月20日至2008年7月1日的租赁费1 360 559.4元)承担赔偿责任,东城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又查明:劳务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分公司作为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且无建筑公司的明示授权,故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劳务分公司负主要责任。鉴于劳务分公司及其副经理王连芳均出具了欠款证明,故应认定劳务分公司使用了经贸公司的租赁物。鉴于经贸公司经法院释明后,变更了诉讼请求,且劳务分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租赁费的计算标准及劳务分公司出具了欠款证明,故设立劳务分公司的建筑公司应当按此标准及欠款证明记载的数额向经贸公司支付从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使用费,对于经贸公司起诉的使用费数额433 497.20元,法院予以确认,而经贸公司主张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经贸公司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408 025.54元,此时其就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经贸公司的起诉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后东城法院2003年5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后,将此案移送了公安机关处理,再次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一中院、北京高院进行了对建筑公司人刘玉平刑事案件的审理,直到北京高院2004年4月20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书后,诉讼时效期间从2004年4月20日重新计算,经贸公司应当从2004年4月20日起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在此两年中并未发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经贸公司直到2008年5月才诉至东城法院,经贸公司的起诉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其丧失了胜诉权,故对经贸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对建筑公司关于经贸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经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合同书及租赁合同无效;二、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贸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二审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的租赁合同仅规定租金计算从实际出库之日至返回验收之日为准。现租赁物不能返还,无从计算诉讼时效。二、在刘玉平被逮捕的情况下,建筑公司劳务分公司负责人出具《证明》,认可刘玉平挂靠本单位金泰隆娱乐城工程项目部,认可因工程款未拨付致使未支付租金。因工程款支付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无从计算诉讼时效。四、本案诉讼时效持续中断。在本案一、二审民事裁定分别于2003年5月、7月作出后,经贸公司又于2004年8月向二中院申诉,于2005年6月向北京高院申诉。2006年6月,北京高院出具“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再审申请,案件转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综上,经贸公司持续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经贸公司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建筑公司给付经贸公司自2001年2月22日起至2003年4月21日止的租赁物使用费共计433 497.20元,并支付滞纳金207 174.6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负担。

  建筑公司二审答辩称:服从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本案所涉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经贸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建筑公司不应当向经贸公司支付租赁费。建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依法补充查明: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原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的下属企业。2000年4月29日,北京建安实业开发公司改制为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2001年2月,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四项目管理部改制为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在北京建安大地装饰有限公司中持股58.62%。

  另查明: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针对刘玉平犯罪行为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再审,二中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经贸公司不服二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通知,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6年6月21日,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载明,根据经贸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2008年5月22日,经贸公司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对因出借公章给刘玉平后发生经济犯罪行为给经贸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租赁物损失及相应的租赁费。一审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驳回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经贸公司于2009年2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

  再查明:关于刘玉平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建筑公司于2002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举报刘玉平、王连芳涉嫌合同诈骗。该局于2003年2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03年2月26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将刘玉平刑事拘留,于2003年4月3日将其逮捕。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书、租赁合同、欠款证明、证明、一中院(2003)一中刑初字第3533号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二中院(2004)二中民监字第0948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2005)高民监字第7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北京高院“查办信件结果报告单”、东城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4530号民事判决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所属的劳务分公司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亦未经建筑公司合法授权,其与经贸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经贸公司应当承担次要过错。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6月19日,劳务分公司出具欠款证明,确认自2001年2月22日至2002年6月30日欠经贸公司租赁费250 846.76元。2003年4月21日,劳务分公司的副经理王连芳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01年2月至今未付租赁费用。经贸公司据此主张建筑公司还应当支付从2002年6月19日至2003年4月21日的租赁费。但在刘玉平于200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之前,租赁物即已被其低价转卖,该事实已经被法院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所确认,故租赁物已不存在,租赁物使用费不应继续计算。因双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大小,本院酌情确定建筑公司向经贸公司支付的租赁物使用费为人民币40万元。因经贸公司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对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滞纳金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在北京高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书后,经贸公司分别于2004年、2005年向二中院、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06年6月出具“查办新建结果报告单”亦可作证该事实。其后,经贸公司于2008年5月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建筑公司赔偿损失,至2009年2月经贸公司提起本案之诉,可以认定,经贸公司持续地在积极主张其权利,其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建筑公司影响经贸公司支付租赁物使用费40万元。综上,经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二审出现新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物使用费人民币四十万元;

  四、驳回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零三元五角,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七十九元五角(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一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零七元,由北京同益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三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盛 涵

  代理审判员 刘 斌

  二〇〇九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王 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史焕章

  个人简介:

  史焕章律师,研究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中国国际律师培训中心主任、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国家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犯罪学会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法学家企业家联谊会会长、《上海法学研究》主编、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副团长等。

  史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犯罪学、中国司法制度及诉讼。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数

  十篇,主编《司法伦理学》、《中国司法制度》、《犯罪学概论》等专著已公开出版

  。曾应邀赴美国、比利时、日本和台湾等地出席法学学术讨论会和演讲。先后被聘为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客座教授、华盛顿大学亚太法律研究院顾问。

  陈乃蔚

  个人简介:

  陈乃蔚律师,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系主任、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1993年至1994年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2001年至2002年

  陈乃蔚

  再度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任富布莱特研究学者。回国后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陈律师还兼任中国科技法学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

  陈律师擅长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电子商务、IT产业法律保护、公司重组与兼并、投资业务、各类合同、诉讼与仲裁代理等。曾先后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尤其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具有相当社会知名度。陈律师曾先后为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奥多比公司、美国电影协会、美国耐克公司、美国西部银行、美国赛摩斯特公司、中外合资通用电器嘉宝照明公司、美国百事可乐中国投资公司、德国摩泽公司、德国达极公司、德国双立人亨克斯公司、德国积架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韩国现代公司、韩国可来运公司、韩国高丽亚那公司、日本朝日公司、日本NSK、新加坡封面造型公司等数十家中外著名公司有关投资、公司重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并受聘担任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几十家中外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

  陈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其中包括:《公司法新论》、《科技仲裁及诉讼》、《科技法教程》、《投资浦东法律导航》、《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企业孵化与企业创新的法律保障》、《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国KNOW-HOW法律保护研究》、《平行进口货物中的商标侵权问题研究》、《涉外经济犯罪及其防治》、《实用公司法手册》、《环境法学》等。曾多次参加美国、欧洲、台湾、香港等地召开的法律专题国际学术讨论会,并在会上宣读学术论文。举行多次学术讲座,还应邀参加了中国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

  陈律师能熟练应用英语。

  丁启伟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

  1、1981年9月-1985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本科, 获法学学士学位;

  丁启伟

  2、1985年9月-1988年7月,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1988年7月-1992年2月,上海外国语大学讲师,任法律教研室主任;

  2、1992年2月-1994年3月,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总公司从事投资服务工作,任投资服务中心主任;

  3、1994年3月-2002年7月,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4、2002年7月-2005年7月,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5、2005年7月-至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上海市法学会会员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专业特长:

  丁启伟律师长期担任证券公司及投资银行等机构的法律顾问, 在执业期间曾全面、深入参与了波导股份、浙江天然科技股份、宁波成功信息产业股份、百大集团股份等上市公司的上市、配股、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及购并等项目,对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公司治理、投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上海市城市投资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城投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团成员之一,参与了上海市诸多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环保项目, 长于实务操作。如金山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 BOT、BT 项目、上海长途客运总站 BT 项目、上海市医疗卫生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世界银行APL贷款项目等。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丁启伟律师专注于金融、证券、公司法务等领域的研究,对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信托等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及实务操作经验。在诸多重大项目的模式设计、谈判沟通、法律文本制作中,丁启伟律师凭借其对法律、法规精辟而独到的解读能力以及出众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客户争取到利益大化,风险低化,深得客户首肯。特别是,作为律师团主要成员之一,成功代理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凯雷投资的股份置换项目,标的高达45亿美元,被国际著名的法律杂志China Law Practice评为2007年度中国重要的六个收购兼并案例之一和六个风险投资私募案件之一。

  傅东辉

  个人简介:

  傅东辉律师,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锦天城北京分所的负责人, 中华全国律协WTO专业委员会委员. 傅律师是全国知名的国际贸易法专家, 是中国早代理反倾销案的律师.

  傅东辉

  曾长期为外经贸部担任纺织品贸易谈判的法律顾问和反倾销事务法律顾问, 参与了中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及部分实施细则的起草和制定. 傅律师精通英,法两种WTO官方语言, 对于WTO反倾销等协议有很深入的研究, 曾为商务部负责翻译向WTO提交的部分贸易法规英文版.

  傅律师从1990年以来一直从事国际贸易法的法律实践. 参与过WTO范围内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的重要案件, 其中主要是反倾销案, 也包括其他与WTO贸易有关的领域, 如技术壁垒, 普惠制, 原产地, 农产品贸易政策, 卫检制度, 标准化发展, 市场准入, 纺织品配额贸易,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

  在反倾销方面, 傅律师代理过大量案件, 包括欧盟反倾销案, 美国反倾销案, 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案. 其中自行车零部件案, 棉坯布案, 节能灯案和彩电案都已成为著名的典型案例. 傅律师所取得的高度胜诉率获得了广大客户企业的高度评价, 创代理应诉胜诉的高记录. 并在欧盟反倾销案中为中国企业夺得了多的市场经济地位. 傅律师与全球顶尖的反倾销律师长期密切的合作是其成功的重要条件, 其中有欧盟的VBB律师事务所和美国WFG律师事务所等.

  毕业于复旦大学外语系,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欧共体法硕士. 曾在中外重要的国际贸易和法学杂志上发表过二十余篇学术论文, 如这二,三年来, 发表了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和反倾销的加剧, 中国反倾销法中的披露制度, 欧盟对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如何利用世贸争端解决机制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论美国政府在贸易保护措施中的作用等重要论文, 为中国入世后的贸易政策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供了参考意见. 此外, 作为欧共体法的专家, 傅律师还在中欧经贸关系方面写了不少重要文章, 是分析近年来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参考文献.

  2003年来, 傅律师又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竞争法的研究, 承担了贸易与竞争政策多边谈判的研究课题, 并获得2003年全国律师论坛佳论文奖。

  黄毅

  个人简介:

  黄毅律师,男,1955年4月出生于上海市,曾就读于复旦大学法学院。1988年执业于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1995年至2000年期间,创办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

  黄毅

  、副主任。2001年初转入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现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黄毅律师擅长经济领域的非诉、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在从事法律工作的十余年间,承办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及房地产、涉外投资、合营、联营、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法律功底深厚,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办案的思路和方法,善于与各方面打道,为当事人争取大的权益。

  随着上海市及各地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黄毅律师及其所领导的团队为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项目提供大量专项法律服务(非诉及诉讼、仲裁),曾经或正在提供的部分法律服务项目,列举如下:

  代理香港星晨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与苏州苏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纠纷案,涉案标的1000万美元;[1995年]

  提供上海伊莎士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伊莎士花园(别墅)项目预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2亿元;[1996年]

  提供上海力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228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1.2亿美元;[1997年]

  提供上海东方海外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兴国路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7000万美元;[1998年]

  代理香港旭汇有限公司、旭汇(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外高桥徐汇俱乐部有限公司总承包合同仲裁纠纷案,涉案标的230余万美元;[1999年]

  代理上海侨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阳明新城销商品房地块非诉、仲裁等法律事务,涉案标的3000万美元;[2000年]

  代理金星文具礼品(余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峰置业发展公司房屋参建纠纷申诉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1年]

  代理上海量具刃具厂诉上海中航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500万元;[2002年]

  代理上海银都商城发展公司诉新大陆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涉讼标的人民币2000万元;[2003年]

  提供上海张江生物园区土地合作开发专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人民币10亿元;[2004年]

  代理山东华众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枣庄分行借款纠纷案,涉讼标的6000万美元。[2005年]

  代理Charmway Limited Company等收购北京鹏丽大厦项目,涉及金额人民币4.8亿元;[2006年]

  黄毅律师还受聘兼任上海市房地产海外联谊会法律部主任;担任上海市台商协会、上海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李东力

  个人简介:

  李东力律师,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于八十年代中赴美国深造,先后获得美国圣母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学位和美国奥尔巴尼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她以出类拔萃的

  李东力

  学业连续获得奖学金,并被美国纽约市的一所大型律师事务所美国凯寿律师事务所 (Kaye Scholer LLP) 遴选为暑期实习生。李东力以优异成提前半年毕业后即被该律师事务所的纽约总部聘为执业律师,后又在该律师事务所香港分部工作,主理公司法业务。她还在美国文德律师事务所(Winthrop, Stimson, Putnam Roberts, 现已与另一美国律师事务所合并为Pillsbury Winthrop LLP) 的纽约总部执业,主理金融法及银行法业务。加盟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之前,她担任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华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事务。

  李东力具有相当丰富的金融法、公司法和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她为美国和外国公司在美国的投资、运作和借贷融资处理法律事务,也为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直接、间接投资提供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协助数家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和在美国以私募方式筹集资金。

  李东力所从事的业务领域涵盖国际银团贷款、商业债券发售、飞机和船舶及设备的购买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转让、公司兼并与买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它有关美国与中国商业法方面的业务,其中包括:

  为中国一家航空公司购买波音飞机提供4400万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两家大型中国企业在美国分别发售总值为2亿美元和1.5亿美元的商业票据;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发售总值为2500万美元的债券提供信用证; 为数家美国公司和一家欧洲公司分别重组1.5亿美元的商业贷款; 为一家大型电子设备公司和一家汽车设备公司提供总值为1910万美元的设备租赁融资;为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发售总值为3.25亿美元的公司债券; 为一家大型欧洲银行在中国开拓抵押贷款业务和个人银行业务设计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为数家美国和欧洲公司在中国收购、兼并和股权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为多家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李东力是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在纽约执业期间曾担任纽约市律师协会亚洲事务委员会委员。本着回馈社会的精神为有需要的团体及个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她曾接受纽约市律师协会委托,代表两位遭受美国丈夫虐待的贫穷的外国妇女与美国移民局交涉,成功地使她们取得了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

  李东力业务兴趣广泛,曾应邀在国际建筑工程年会上作《资产证券化-建筑工业资本筹集新途径》的专题演讲及为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工作人员提供中国法律培训。

  李东力荣列2000 - 2001年版的《美国法学界名人录》(Marquis Who's Who in American Law, Millennium Edition),并被2002-2003版的《亚太法律500强》(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 The Guide To Asia's Commercial Law Firms)推荐为中国杰出银行金融法律师。

  李培良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1987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获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在2005年获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曾先后 6 次分别赴日本和美国等地参加相关的法律与实务研修。

  执业领域:投资法、金融法、证券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工作经历:李律师于1988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此后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事了大量的涉外法律事务,曾任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顾问,

  李培良

  先后办理国内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含涉外案件)数百起,其中诉讼案件之高审级到达高人民法院。

  作为锦天城的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近十年来,每年应邀赴日为日本同行及企业讲解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扩大中日贸易和促进中日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日建交三十周年之际,曾荣获“促进中日经济新关系突出贡献奖”。2007年初,李律师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为进入改制的外资银行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支持,使得相关银行在多达十余家申请改制的同行中脱颖而出,首批通过改制验收并获得中国外资法人银行的营业执照。

  学术领域:曾在国内外的法学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并参与编写了《证券律师从业指南》、《回眸中国股市》以及《中国行政法辞典》、中国法学丛书《涉外经济法通编》等法律辞书。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后出版的《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书,李律师是总编之一。2008年2月,与日本的中国问题专家、大学教授共同执笔撰写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纠纷对策指南》一书已由日本著名的PHP研究所出版社出版。

  任专业职务:

  第四届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三届浦东新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涉外咨询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罗建荣

  个人简介:

  教育背景: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个人简历:

  罗建荣律师自1986年起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七年,主讲法律文书、经济法及海商法等。1993年开始从事专业律师工作,并自1996年开始专业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及理论研究。现为锦天城律师

  罗建荣

  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上海市作家协会会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院MBA研究生荣誉导师。

  专业特长:

  罗建荣律师擅长建筑房地产、房地产公司改制与股权收购、项目投资等非讼法律业务

  及诉讼与仲裁业务。专业服务领域涉及建筑房地产的每一个环节及相关领域,诸如不动产投融资、房地产企业改制、股权转让、组建项目公司、项目谈判、资信调查、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商品房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合同会审、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服务、工程招投标法律服务、动拆迁法律服务、建设工程跟踪服务等。罗建荣律师倡导的“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这种律师服务模式为海内外的房地产企业所接受,获得版权登记,并已取得良好成果。罗建荣律师版权所有的《房地产项目法律导航》等已获得上海版权局登记,获得房产开发商的一致好评。其个人业绩被境内外各大媒体专栏报道并载入《上海房地产律师写真》及《点击金牌律师——上海著名律师访谈录》等书籍资料。

  主要业绩:

  罗建荣律师先后担任境内外数十家大型投资公司及房地产公司的项目法律顾问及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项目、商铺项目、EPC项目、酒店项目、市政项目、住宅项目、购物中心项目、工业区项目、融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以及企业改制项目等。并先后承接了数百件有关建筑房地产、公司联营及债权回收等方面的案件。房地产法律服务以团队服务、分工合作为特色,由罗建荣律师整合团队资源,统一服务模式及收费。合同审阅及项目谈判由具有不同专业经验与特长的律师分工负责,文本经流转审核讨论后由罗建荣律师统稿签发。

  原创作品与著作:

  (一)罗建荣律师获得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登记证书的作品:

  1、房地产项目管理及律师跟踪服务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1-A-009号)

  2、房地产法律导航(多媒体光盘);(登记号:09-2001-A-008号)

  3、房地产预售(现售)管理操作流程;(登记号:09-2003-A-009号)

  4、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菜单;(登记号:09-2004-A-042号)

  5、工程项目操作管理手册;(登记号:09-2004-A-043号)

  6、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解析(图表)。(登记号:09-2008-A-020号)

  (二)著作:

  1、罗建荣律师主编的著作:

  《房地产法律实务》、《百姓购房200问》、《百姓租房200问》、《房地产诉讼实务》、《百姓装潢200问》。

  2、罗建荣律师任副主编的著作: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务》、《民事侵权诉讼实务》、《借款、融资租赁、保险合同诉讼实务》、《知识产权诉讼实务》《担保合同诉讼实务》。

  (三)文章:

  近年来先后在《解放日报》、《中国建设报》、《房地产时报》、《建筑时报》、《上海法制报》、《新楼市》、《上海律师》、《上海法苑》等报刊杂志中发表各类文章、专访100篇。

  社会活动:

  作为服务香港地产界的专业律师,罗建荣律师获得由香港文汇报评选2007年度的上海十佳大律师,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香港特区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亲自颁发奖牌。

  罗建荣律师先后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律师学院、全国建筑协会开设的房地产研修班讲课。为建筑房地产专业人员、司法人员、法学教研人员及律师讲授有关建筑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项目签证、现场管理等法律问题。

  罗建荣律师作为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经济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九三上海市委的课题研究。2006年罗建荣律师领衔的相关课题,受到九三上海市委表彰,并将此课题报送九三中央。罗建荣律师参加上海市政协、九三学社组织的上海房地产发展研讨会,并作为嘉宾上台演讲,其论文入选上海房地产发展研究论文集。

  业余爱好:

  罗建荣律师爱好文学、旅游与摄影等。

  散文集:《一叶知秋》(中国华侨出版社)

  长篇小说:《雨天无泪》(上海文艺出版社)

  散文集:《真水无香》(上海三联书店)

  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领域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君合为众多的中国客户和外国客户提供了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保证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和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君合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当客户有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需求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可随时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 君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外商投资 兼并与收购 证券与资本市场 金融与银行 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知识产权 高科技 国际贸易 矿产和自然资源

  劳动法 娱乐和传媒 争议解决

  □ 外商投资

  作为中国在该领域中卓越的律师事务所,君合代理过众多外国客户在华的各类投资以及相关项目,也具有在外商投资项目中代表中方投资伙伴的丰富经验。君合以其在这些项目的结构设计中表现出的专长和创造性,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服务包括:

  ·投资结构设计和法律审慎调查

  ·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起草

  ·公司设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及章程)、技术许可协议等文件的起草、 修改及相关谈判

  ·就政府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企业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企业重组、解散与清算的各项法律事务

  □ 兼并与收购

  并购业务是君合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君合在一系列国内外标志性的并购项目中担任了主办律师。

  君合代理的国内及跨国并购项目覆盖金融、制造、房地产、高科技、基础设施、电子、医药、服务等不同的行业领域。在代理这些并购项目中,君合尤其擅长帮助客户在中国变动而复杂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下解决问题,达成交易。尤其是在那些标的巨大、任务浩繁的并购项目中,君合更因其强大而有效的团队合作而深获客户好评。多年来,国内外有关权威机构和媒体一直将君合评为兼并与收购领域的佳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 参与设计优化交易架构

  · 进行法律审慎调查

  · 草拟、谈判资产股权转让(收购)协议、分拆(立)协议、合并协 议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 就政府审批许可、备案、登记、豁免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 理相关法定程序与手续

  · 协助办理交割事宜

  □ 证券与资本市场

  君合是中国早从事证券及资本市场业务法律服务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始终是君合的一项核心业务。君合作为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商律师,为众多境内外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及再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重组、境内外私募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 改制与重组方案设计

  · 法律审慎调查

  · 协助拟订重组协议、股东发起人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协助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协助拟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出具法律意见书

  □ 金融与银行

  君合有一支训练有素且对各种大型和复杂的金融交易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队伍,并在诸如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衍生产品等新兴领域保持着领先地位。

  君合为多个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指定法律顾问,代理其日常金融业务。同时,在多类金融项目中,君合律师分别代理过贷方和借方,向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这些项目包括:

  · 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用或抵押贷款

  · 债券发行

  · 飞机、船舶租赁和融资

  · 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

  · 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 资产证券化和融资租赁

  · 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 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在过去十几年间,君合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融资与并购中担任国内外开发商、项目公司、国内外贷款人、政府机构、股权投资人、承包商及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拥有一批对相关项目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如合作开发、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招投标、 购电及上网、购水、工程总承包、燃料的供应与运输、特许经营权授予以及相关融资及担保协议)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

  我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 能源:水电、火电、风电、核电

  · 水务与环保:供水、污水处理、海水淡化、垃圾焚烧及处理

  · 运输与港口:公路、桥梁、地铁、港口、机场

  · 石油与天然气:石油勘探、开采与提炼,液化气贮存、管道工程

  · 电信:电信网络建设和服务、卫星通信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已成为君合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君合曾为众多国内公司、外国公司及其项目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建筑工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设计项目法律结构,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 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收购相关的法律审慎调查和法律问题咨询

  · 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

  · 起草或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文件

  · 起草与审查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

  君合的知识产权业务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域名等众多方面,行业涉及电信、电子、软件、半导体、生物科技、制药、电子商务、媒体及其他传统工业领域。除常规的知识产权业务外,君合更可以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并在方案的实施及侵权救济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

  ·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

  ·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 协助客户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

  □ 高科技

  君合多年来一直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一领域的领先者。我们的服务贯穿项目的首轮融资到其海内外上市(包括香港创业板及美国纳斯达克)的全过程,为国内外众多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项目结构合法性论证、设计管理层激励方案,以及拟订、审查及谈判复杂的项目融资文件等服务。我们还利用本所在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客户在中国建立、发展和实施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解决方案,并为高科技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领域涉及:

  · 电信

  · 计算机软件、电子、集成电路

  · 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游戏

  · 生物科技

  □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一直是君合自其建所以来的日常业务。近年来,君合尤其在反倾销业务领域中相当活跃。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中方或外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 服务贸易与货物、加工贸易

  · 海关、商检与保税区

  · 海上运输及其保险

  · WTO事务咨询

  □ 矿产和自然资源

  君合律师在矿产和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勘探和开采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我们在境内外数十个矿产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高水平、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项目涉及石油、煤层气、油页岩,黄金、钻石、煤炭、铜、白云石、稀土等多种矿种。

  君合为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业勘探协会、中国外商矿业投资协会和加拿大勘探和开发业者协会的会员。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项目结构设计与法律审慎调查

  · 起草、审查与谈判产品分成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合作勘探开采 合同等

  · 协助设立矿业风险勘探公司、矿业开发公司

  · 协助完成政府备案、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与手续

  □劳动法

  君合拥有一支一流的劳动法专业律师队伍。我们不仅擅长于帮助客户建立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处理日常劳动事务,也擅长处理复杂商业交易所涉及的劳动法事宜和劳动争议,尤其擅长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劳动法律业务。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起草与审查个人、集体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不竞争协议及保密协 议

  · 协助拟定员工手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 公司重组、并购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 劳动保护、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咨询

  ·劳动争议解决

  □ 娱乐和传媒

  君合是中国早锐意开发这一领域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一些全球娱乐界在华举办的盛事中成功地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有:

  · 谈判与方案设计

  · 起草、审阅、谈判大型演出合同、比赛合同、展览会合同、赞助合 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娱乐和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 和实施

  □ 争议解决

  商业仲裁与诉讼业务是君合的一项重要业务,君合代理客户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各类争议。

  君合律师具有在中国各级法院代理诉讼案件的资格,也经常以律师或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中国国内或国际仲裁。同时,我们的业务也覆盖行政争议及行政赔偿诉讼领域。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君合积累了处理复杂争议解决的丰富经验,在涉外的仲裁诉讼方面尤为突出。

  在该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提供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争议、纠纷预防方案

  · 争议解决的策略设计

  · 全程代理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诉前调查、申请保全措施、代为 提起诉讼/仲裁程序、进行答辩、提起反诉/反请求等

  · 争议的调解与和解

  · 代为申请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以上关于北京工程总承包纠纷律师所和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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