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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例解析![工程纠纷案例]

工程纠纷案例解析![工程纠纷案例]

时间:2024-04-20 09:21:22

  第99期思享会笔记

  1、除负责人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签字是否有效,要看是否让对方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的授权。对于签字和盖章缺失其一的,法院一般认为是有效的。

  2、需要探讨题目说的施工图是否包含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如果不包含的话该约定针对的就是工程量偏差,那么实际出现差异就应该调整;如果包含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变更,该条文签订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但规划调整情况下很难认为甲方是恶意的,所以该理由应该是正当的,这个时候可能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考虑是否要调整。

  3、合同对停窝损失怎么计算没有约定的,实际损失需要当事人举证;法院在认定实际损失时应该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定要是真正发生的损失,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例如支付凭证)是无法主张成功的。

  4、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关于调差的约定应该与招标文件一致,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5、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成立,当事人拒绝订立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6、发票代表的是单方的成本而非双方之间形成的价格,所以应以认价单作为结算的依据。

  7、按照正式道路设计施工的临时道路包含在措施费中。

  8、04定额按照成孔结算,如果04定额已经考虑到了成孔和成桩的直径差,可以套04定额,如果定额无法适用新工艺可以脱离定额综合考虑。总价合同是按照评审预算签订的,属于图纸总价,不调整价格。

  9、不是所有epc都是总价合同,具体要看招投标以及合同文件中对计价是如何约定的。招标文件是总价的话签成单价的要按照总价结算。

  10、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按照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范本中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各地方还会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各地文件的规定只是参考,但是法院裁判时未必直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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