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响律师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对于不动产纠纷作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看了以上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朋友们似乎对标题提出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觉得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优先性等特点。
那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一定要在工程所在地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吗?答案是:否定的。
为了讲清楚这个问题,应当首先区分“主管”与“管辖”的概念。
所谓“主管”,是指一个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通俗的讲:是否应由人民法院来审理。
所谓“管辖”,是指具体由哪个级别的法院、哪个地域的法院来受理案件的问题。
也就是说,先定“主管”,才谈“管辖”。
我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即:有效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可以排除人民法院的主管。既然已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了,当然不必考虑由哪个级别和哪个地域的法院管辖的问题。
以上是基于法律条文和理论的分析,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这样的吗?好,一起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吧【裁判要旨】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 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裁判日期:2017.10.17辽宁同济某某有限公司(“同济公司”)、辽宁汇盛某某有限公司(“汇盛公司”)》与某某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案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同济公司、汇盛公司上诉提出的大市政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主张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校说法】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因此,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司法实践中,房屋租赁、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仲裁协议,只要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则应适用仲裁协议。综上,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民诉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5、《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就是本期的内容,在文章底部点击“在看”,就可以留言给中校君哦
.jpg)
刘鹏律师的更多原创文章(点击下面的标题):
1.【凡响西藏行】诗,或许可以想象;远方,唯有出发……
2.从“青铜段位”到“黄金段位”,管窥法律文书的艺术之美
3.【天下第一考】“任性的宅男” 以10倍输出碾压“法学本科生”,实现逆袭!
4.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真的被全盘否定了吗?
5.【公司法】公司股东会“多数决原则”浅析——“绝对”多数决与“相对”多数决
6.感悟建筑与艺术的魅力——解读 《民法典》的法学之美
7.青年律师:如何克服法律知识的“诅咒”
8.完成比完美更重要——为什么逼自己每周更新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