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
建 筑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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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平度法院围绕市委“1133”工作体系和“全面提升年”工作部署,精准聚焦建筑领域纠纷,加强部门联动,促进多元共治,助推建筑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服务全力打造“产城融合、功能完备、生态宜居、治理高效”的综合性节点城市,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开新局。在近期举行的妥善化解建筑领域纠纷工作座谈会上,平度法院公布了建筑工程十大典型案例,现将案例分5期在微信公众号发布。
案例一
金某某与山东某设备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是指与总包方签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并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简要案情】山东某设备公司将本公司3、4号楼项目发包给上海某建筑公司施工,上海某建筑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隋某某施工。2021年9月,金某某与隋某某签订分包合同,约定金某某包工包料分包3、4号楼大理石花岗岩墙面施工。金某某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后因总包方上海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山东某设备公司产生矛盾,2022年6月金某某被山东某设备公司清出施工现场。金某某起诉要求山东某设备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隋某某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金某某系自然人,无建筑施工分包资质,其与隋某某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隋某某应当支付金某某涉案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与总包方签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并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进行施工的施工人。本案中,隋某某是与总包方签订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金某某是违法分包人,其依据上述条款向山东某设备公司、上海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典型意义】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例二
某电器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简要案情】2018年10月某材料公司借用某钢结构公司的施工资质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由钢结构公司承包了电器公司新厂区钢结构施工。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进行了施工。电器公司向钢结构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对材料公司实际施工不明知。2019年12月份涉案厂房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5月电器公司因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要求钢结构公司与材料公司赔偿质量修复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启动了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鉴定,经鉴定涉案厂房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了修复方案。钢结构公司、材料公司拒绝修复。法院启动修复造价鉴定,鉴定修复费用80万元。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材料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拒绝修复,其应向电器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钢结构公司出借资质给材料公司,对该修复费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材料公司支付电器公司修复费用80万元。钢结构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建筑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定资格。施工资质不仅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第一道门槛,更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最为关键的环节。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准入门槛,严禁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承包工程。建筑行业中的借用资质,主要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较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借用其他有相应建筑资质或者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李晨
审核/于倩倩.jpg)
审批/葛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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