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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答会员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

【法律服务】答会员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

时间:2024-04-01 11:00:38

  

  法律服务中心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规定:“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并列关系,不能当然的认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也适用专属管辖。

  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陕西华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天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务法律关系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院裁定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可见,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

  (本文整理者 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胡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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