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认识不一致。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之所以被法律禁止,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发包人的利益,还涉及到保护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有资质的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建设工程转于无资质或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该合同被法律确定无效。但是,实际施工人所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再行追溯其是否有建设资质已无必要,所以,在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其向法院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能否被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此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同时获得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对于这一争议,我分别从支持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和不支持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通过法律援引与最高院的判例分别论述
一、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一)援引法律法规
1.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赋予承包人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jpg)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进一步明确能主张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项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此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同时获得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相关案例
1. 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关于吴道全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吴道全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中,吴道全与丰都一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吴道全并非承包人而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吴道全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 王春霖、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因其具有优于普通债权和抵押权的权利属性,故对其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应加以严格限制。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仅限于承包人,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合法有效。《批复》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具有普通债权属性,故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限于承包人施工的,且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认定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是基于非法行为不能获得物权的理论基础。由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其行为本身为法律所禁止,若是享有合同债权的实际施工人又获得了优先受偿权,则相当于实际施工人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支持,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不符合立法的目的,更与法律已经确认禁止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一系列行为相矛盾。—锦天城)二、实际施工人对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一)援引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明确承包人不包括分包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2项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此种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否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同时获得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相关案例
1.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是基于代位债权行使的理论基础。实际施工人所造工程,已经发包人和承包人验收合格,若因为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权利而导致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则实际施工人可替代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特别是当下实际施工是组织工人施工的组织或个人,其权利受到损失,必然会出现众多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承包人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可代位主张优先受偿。-锦天城)
相关引用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 王春霖、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311号
7. 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8. 沙伯基础创新塑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三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39号
9.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相关案例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