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嫖娼被拘,“朝阳群众”再立新功,各大官媒,包括人民日报,环球时报胡锡进等一起播报,李云迪再次天下闻名,不过这次是因为“私生活不检点”,跟钢琴无关。
对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人员,除刑事或行政法律处罚外,将其违法事实向社会通报的做法,无疑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声誉造成极大影响,相当于“游街”的升级版本,处罚了卖淫嫖娼者后,又对他的声誉再次进行处罚。特别是名人,甚至直接“社会性死亡”。
中国音乐家协会连夜发声明,取消李云迪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资格。

支持者认为,通告是一种“特殊手段”,通过这种方式提高他(她)们的羞耻感,有利于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让想做这些事情的人有所顾忌,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通过“曝光”的方式来惩治卖淫嫖娼者并非首次。对于这一做法,既有网友“拍手称快”,称“反对的都是嫖客”,“嫖客要隐私做什么?”其实,从法律角度讲,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涉嫌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用违法打击违法,其实是不正义的。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的基本权利还是要去保障的,比如隐私权。卖淫嫖娼者也有隐私权,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不应用于其他目的。
2010年,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同时批评了广东东莞公布涉嫌卖淫妇女照片和武汉公布卖淫嫖娼人员姓名的执法方式。
对卖淫嫖娼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实际上是政府履行一种行政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行政人员其实无权这么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该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违法者触碰了哪条法律就要按照哪条法律去制裁,不能超出法律框架。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公民的尊严、名誉受到法律的保护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在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中,应正确处理公民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以法治规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当程序意识。使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贯穿在整个行政运作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