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汤勇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36775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管理法规、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如何界定社会不特定对象?被告人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量刑时如何考量?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汤勇,1970年出生于江苏,个体经营者,2015年在宁夏大武口区成立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彩页、高息理财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123万余元。案发前退还部分资金,但仍有巨额资金未退还。2017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被捕。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退赔非法所得86万余元。
【附法院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宁020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勇,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9日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同年4月10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聚恒,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于2019年10月14日中止审理,后因被告人已被执行逮捕,中止的事由消失,于2020年6月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勇及其辩护人付聚恒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汤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在大武口区成立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招聘钟某钟某、张某1张某1、赵某赵某、朱某朱某、陈某陈某、陆某陆某、刘某刘某等业务员在大武口区青山公园、百花市场、南沙窝等人流密集场所发放宣传彩页,以付高息理财为诱饵,向江苏德赛尔克制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和西藏林芝市圣地瑰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为名,冒用江苏鑫舟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分别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王秀娟、韩有福、张玉燕、杨如桂、刘巨新、金顺华、王秋云、金会芹、叶永萍、费娓娓、李玉兰、张伟峰、陆纪萍及公司内部员工陈某陈某、张某1张某1、陆某陆某非法吸收存款,累计吸收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1236775元,案发前退还各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71986元,被告人汤勇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其经营的西藏林芝市圣地瑰宝酒店。
案发后,被告人汤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勇处扣押人民币200000元,从刘某刘某处扣押人民币20元,从朱某朱某处扣押人民币140元,上述款项已随案移交。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勇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误,其中认定被告人吸收杨如桂、金会芹的各两笔存款证据不足,该款项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罚;其吸收的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本案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方协议、投资凭证、投资方委托书、承诺函、收益计划书、补充协议及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企业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款项入项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周某周某、雷某雷某、次某次某、卓某卓某、余某余某、钟某钟某、李某1李某1、李某2李某2、张某2张某2、顾某顾某、刘某刘某、李某3李某3、张某1张某1、陈某陈某、陆某陆某、朱某朱某、赵某赵某、杨某杨某、金某金某等人证言,投资人王秀娟、韩有福、张玉燕、刘巨新、金顺华、王秋云、金会芹、叶永萍、费娓娓、李玉兰、陆纪萍、张伟峰等人陈述,被告人汤勇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367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证人证言、投资人陈述及赵某赵某、张某1张某1当庭陈述,可认定杨如桂与金会芹均投过两笔,虽第一笔已退还,但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告人汤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款项可退赔投资人部分损失,酌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中关于责令退还涉案存款,被告人给各投资人支付的本息可予折抵。本院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汤勇非法所得864629元责令退赔(附应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一览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天军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斌
【总结】
汤勇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成立宁夏世纪鑫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123万余元,案发前退还17万余元,将资金用于经营西藏林芝市圣地瑰宝酒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8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