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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的拆迁陷阱!

你不知道的拆迁陷阱!

时间:2023-10-24 20:49:28

征收土地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并且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足额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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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不过实践中又会出现这些情况,那些征地拆迁的开发商最后拿着那些地造小区,造商场,造创业园区等商业项目,这些都明显不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但是话说回来,又有多少项目因为这些原因推倒,拆除的么?所以作为被拆迁方来说,真正这种宏观上的东西如果没有切实影响到我们的利益,归政府有关部门管的还是让政府管。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能且只能保证一件事,就是对我们的补偿合不合理。

总结

无论拆迁方的目的多么的“高尚”或者“卑劣”,我们只需明白,补偿必须合理。更不论多少开发商打着为国家利益的旗号,实则是忽悠作为弱势的老百姓,以便他们自己获取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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