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吗?
医疗

事故一般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办法第23~25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就需要由司法机关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构成的。根据,只有构成了犯罪才能有相关的定罪和,销毁、隐匿,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等罪。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此情节成立的犯罪是医疗责任事故罪。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成立的符合该情形的有《》第293条和第290条第1款等罪。
《刑法》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本罪的成立的客体是或者许可证的医院诊疗人员和护理人员,其造成了患者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且有因果关系。
二、《》对于医疗事故的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
(一)患者或者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
医疗事故的处理如果不涉及到违法犯罪的,那么是可以协商来进行认定的,具体情况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上述情况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对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