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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执业教育活动:每日学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

【强化依法执业教育活动:每日学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

时间:2025-02-09 17:06:48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该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级、预防与处置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和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监督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患者死亡且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
者提供复印或复制资料服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等,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宣教科   终审:王立安   汶上县康复医院坐落于汶上县汽车站北1.5公里路西,是汶上县唯一一家以精神疾病防治为主的公立医院。为山东省心理咨询中心、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合作医院。我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唯一定点医疗机构,汶上县心理健康中心、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均设立在我院,为市残联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试点机构。汶上县康复医院地址:汶上县汽车站往北1.5公里?? :0537—32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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