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有何联系?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联系都是属于医疗过程中造成的矛盾,医疗

纠纷以医疗事故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鉴定机构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是委托进行,而医疗事故是采用;
2、不同: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而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
3、是否有不同:医疗纠纷一般没有行政责任,而医疗事故会产生行政责任,就是有卫生行政部分进行和医务人员。
二、《》对于责任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属说明,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资料;
(三)遗失、、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医疗事项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特别是不同的医疗行为所认定的医疗情况是不同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